人民主权是“现代性”的基本理念之一。让—雅克·卢梭是人民主权理论的集大成者。然而,这个现代秩序的核心理念并非天才的创造物。在他之前,马基亚维利、博丹、霍布斯、洛克和孟德斯鸠从不同侧面为他准备了思想材料和创作灵感。他们当中,博丹和霍布斯政治思想中的主权理论更加系统和突出。博丹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一个秩序井然的国家需要一个绝对的而且具备正当性的主权中心。从结论上看,博丹的理论具备了“近代性”的特征,但是,就其理论本身而言,则留下近代性阙如的遗憾,因为他没有从“近代”角度处理这个问题。他到亚里士多德那里寻求智识支援,而亚里士多德属于政治哲学中伟大的理性一自然传统。[1](P175-176)主导这种传统的自然秩序观,把人类政治制度看作不过是在理性引导下对自然秩序的模仿,其政治思维充其量是对秩序的领悟。秩序的自然性或神性遮蔽了人的主体性和创造性。而近代性的秩序观则以承认人的主体性和创造性为思维的逻辑起点。秩序是人的意志和理性的创造物。从哲学思维方式上完成秩序的“近代性”转化的思想巨匠是霍布斯。列奥·斯特劳斯称他“是政治哲学一种新的传统的开创者”。[1](P225)他的名著《利维坦》被奥克肖特誉为意志一人造物传统的“登峰造极之作”。[1](P176)霍布斯正是从这个传统中推演出自己的“绝对主权”理论。但是,他生活在欧洲大陆新旧势力和新旧观念急剧对抗的年代,对和平与安全的需求超越了一切。绝对主权正是霍布斯开出的一剂“猛药”。他因此背上了“专制主义”的骂名,加上旧秩序及其观念的“残垣断壁”,其思想光辉长期被遮蔽。如果说霍布斯因为替“绝对君权”寻求世俗依据而成为“近代性”的精神导师的话,那么,卢梭则因为他的决绝背叛传统秩序,根本颠倒主权者的身份而成为“现代性”的象征。在卢梭的主权理论中,人民,这个旧秩序下的受治者,一跃成为主权的真正寄托;而君主和贵族,这些昔日的治人者,在新秩序下消失了。卢梭在这一点上与霍布斯分野。但是,在政治哲学领域,卢梭仍然归依霍布斯所开创的传统。并且,他以充满激情的笔触把这个传统推向极致。从此以后,一切统治的合法性都要到“人民意志”那里寻找理由或借口。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主权”才是这个哲学传统的“登峰造极”之作。但卢梭,这个“人民之子”,他的名声并没有随现代世界民权运动的高涨而同步看涨。与霍布斯一样,有人也把“专制主义”的恶名归到他的名下,更有甚者,罗素说:“希特勒是卢梭的一个结果”。[2](P225) 历史唯物主义者自然要拒绝如此苛责前人的评判。但是,“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恨”。那么,两位思想巨人缘何招致如此命运?难道这是“意志—人造物”倡导者的共同命运?显然不是。今天,关于秩序的终极来源还没有更新、也没有更有说服力的版本,他们所属的哲学传统还没有被根本突破。答案恐怕要到他们主权理论的另一个共性中去找:那就是绝对主义。不论主权者栖身何处,赋予其最高的、绝对的、不可分割的、不可转让的权力是他们共同的主张。在他们自足的理论体系中,这种结论是逻辑推理的结果。但是,逻辑一贯性导致的绝对主义“苦果”,却给后人诟病留下“借口”。英国维多利亚时代的自由主义思想家阿克顿(1834-1902)——他的格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广为人知——就曾经说过,“任何民主,任何建立在人民主权之上的政府,其命运依赖于它在这些相互对立的原则之间所做的选择:一方面是绝对权力,另一方面是法制的制约和传统的权威。把至高无上的地位赋予法律还是人民的意志,是建构一个以义务维系的道德团体,还是一个以暴力支撑的自然团体,就此做出的选择决定着它的兴衰。”[3](P136)阿克顿是在为本国的君主立宪制和美国的宪政体制辩护中说这番话的,他的矛头直指他所谓的民主制。今天,民主的观念和制度已经成为普世的标准,我们大可就此批判阿克顿的保守主义,但他的这段话却不无真理性的成分。就此看来,绝对主义者的把柄很容易被人抓住。不仅如此,就是在他们自己的理论体系中,这种绝对主义也给他们带来困顿。可以直观看到,他们的思维起点是权利的“圣殿”,而逻辑终点却是专权的“险境”,虽然,他们的本意绝非为“专制主义”和“极权主义”张目。在这里,我们看到了“绝对主权”的限度。而今,人类实践的智慧早已突破了这种限度。本文就是在这样的思路下层开论说的。首先考察卢梭人民主权理论及其内在局限性,进而从思想史和典型国家政治史的视角,考察人民主权从理论到实践的转换维度,进而指出代议制民主和宪政成为贯彻人民主权原则的现实归宿。 一 卢梭的政治思想以反对封建专制、倡言民主共和、主张人民主权为其主题和中心内容。他秉承霍布斯的话语系统,把自己的思想建构在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基础之上。当然,他的自然状态与霍布斯的不一致。这是一种由自由而平等的人们组成的和谐的生存状态。在那里,人们的行为受自然法支配。自然法以理性为基础,赋予人类一系列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权利,即生命、自由、平等、追求幸福、获得财产和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由于偶然的机缘,人类社会产生了私有制,这是人类不平等的根源,它的发展经历法律和私有财产权的设定、官职的设置和合法的权力变成专制的权力三个阶段。[4](P141)第三阶段是不平等发展的顶点。为了摆脱这种状态,恢复人的平等、自由和自然权利,订立社会契约便是一种必要的举措。而在他看来,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5](P23)就是说,卢梭企图寻求一种秩序与自由完全协调一致的社会状态。法律是秩序的保障,法律又是公意的体现,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和全体人民为自己所作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谁若不服从法律,就是不服从公意,“任何人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好比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因为这就是使每一个公民都有祖国从而保证他免于一切人身依附的条件,这就是造成政府机器灵活运转的条件,并且也唯有它才是使社会规约成为合法的条件;没有这一条件,社会规约便会是荒谬的、暴政的,并且会遭到最严重的滥用。”[5](P29)强迫自由,这就是卢梭版的社会契约不致于成为一纸空文的内在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