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的合法性论证路径

——《合法性与政治》读后杂议

作 者:
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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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东方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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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让·马克·夸克(Jean-Marc Coicaud)的《合法性与政治》梳理了16世纪以来、特别是19世纪中期以来欧美思想界的合法性理论,并且把合法性(统治权利)视为现代性政治理论的基本议题。这本书被移译为中文时,作者添写了中译本序,其中有两节专门谈中国,大意是,合法性是一个普世性议题,而中国从19世纪被迫向西方开放以来的变迁,已经把合法性问题推到政坛前沿。这本书有启发性,甚至在中国史研究方面都可能造成触动。比如,它让我们想起,关于政治统治及其形式怎么样才算是正当的问题,在晚清时期、特别是晚清政治革命时期曾被知识界热切关心。这种变动现在被夸克归于世界范围内发生的现代性转变,几乎让我们有不输于人的满足感,甚至让我们受到旁敲侧击之后,有一种拓展中国百年政治思想史视域的冲动。

      可是,如果直接使用夸克的分析框架来讨论中国问题,仍会失之鲁莽。这固然是因为夸克的中国问题议论本身还显得浮泛——他显然是因为确认合法性议题的普世性而宽泛地提到中国政治的变迁,并不真正注意它与欧洲类型间的差别,甚至淡忘了即便合法性议题本身具有近代普世性,也不意味着这个议题的形式或过程是普世化的乃至于同一化。(注:夸克本人关于合法性的构想,常常有一些令人费解或混乱,甚至在一些基本概念的界定上都可能存在问题。例如,他讲合法性的含义或基础时,称有三个需求,即,“被统治者的首肯是合法性的第一个要求”;“合法性的第二个需求涉及社会价值观念与社会认同”;第三个需求则“与法律的性质与作用相关联”。(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佟心平、王远飞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第2-3页,第12-36页)显然,第一个说法几乎是同义反复,第二个意见实际上只是在讲合法性认同本质上是价值评价,或与判断能力、判断规范有关,第三个界定更是仅仅涉及合法性与法律的相关性,作者把法律视“作为保护与颁布就合法性所达成的一致而被构想”,则有简单化之嫌。作者对这里需要分析一些关键问题,如人们与社会团体的关系、对社会是否满意会如何影响合法性认同,反而不甚注意。)而晚清以降的合法性问题,显然大大逸出了夸克潜意识上那种合法性的普世形式和过程。另一方面,更因为夸克这本书的欧洲政治史感也不是很强,他的绝大部分笔墨放在分析19世纪中叶以后社会科学(如韦伯对合法性转向合法律化的诊断)、激进主义(如马克思对资产阶级形式权利的批判)对传统的政治合法性及其论证的质疑,以及当今的合法性思考如何才能避免上述质疑造成的传统合法性议题的崩溃。所以,他虽然明确同意欧洲的现代性政治理论是从16世纪寻找政治合法性开始的,但是19世纪前的合法性论证路径实际上仍被一笔带过。然而,就合法性议题的产生、展开而言,19世纪中期前的合法性论证同样应该得到关注;对于中西近代政治思想的比较研究、合法性议题的中西差异研究而言,恐怕尤其需要。

      所以,我们这里来补充整理一下这些被忽略的论证的线索。

      (二)

      对于夸克所相对忽视的19世纪前现代性政治理论兴起与转折的进程,施特劳斯和阿伦特各自作过精彩描述。施特劳斯断定现代性政治哲学始于霍布斯开始的一种政治学转变——按人的实际情况而不是古典政治哲学的美德政治或应然标准来讨论政治;后来他又把这种转变上推到马基雅维利。(注:他说,16世纪以来马基雅维里、霍布斯、斯宾诺莎等提供了被后继者保存至今的新精神,那就是,他们认为远自苏格拉底开始,一直有一批哲学家奚落人的激情,主张根据所谓对人类本性的信念来阐发政治原则;但是,这实际上不是按照人们实际的真实情况来思考,只是根据他们对人的期望来思考,因此他们的主张毫无用处;政治家的实际情况则应该与此异趣,必须肯定“哪里有人类,哪里就有缺憾”,新的政治哲学则必须据此方式来思考。施特劳斯之论极具启发性,它暗含了现代性政治哲学的基本逻辑进路:(1)确定政治只是关于人类如何自我组织起来过俗世生活的方式和过程;(2)哪里有人类,哪里就有缺憾,政治当从人的实际状况而不是应然状况来考虑,避免古典式的美德政治论证;(3)受激情控制的人们一旦用政治来维系社会秩序,必定发生是否认同、如何认同政治统治合法性问题,因而也必有类似于自然法等规则问题的争议;(4)既有争议,必需有讨论可依据之工具,是故必有理性在政治生活与政治学说中的意义再定位问题;(5)统治合法性问题必定包含统治与自由的关系问题,因此必涉及有限政府是否必须的问题;(6)白卢梭在霍布斯所谓人类基本激情中另外发现平等向度后,平等必成为与自由竞争的另一个基本政治价值,因而也必涉及政府正当性再定位问题以及由此衍生的无限政府趋势是否正当问题;(7)什么样的论证才能适应日益复杂化的现代性政治,此问题又引导了现代性政治哲学迈向乌托邦和意识形态的问题,等等。)施特劳斯有所忽略的是,从中世纪后期的神学文化中实现这个转变,实际上还有赖于马丁·路德引导的新教运动所促成的俗世政治的自治正当性意识(而不一定是意大利人马基雅维利的功利主义)。路德肯定基督教核心在乎个体生命,政治的要义却是俗世社会秩序;一个关注人的生命因罪而死与赎罪而永生,另一个主涉俗人在俗世如何相处;所以上帝的“义”不是俗世政治的“义”。如此,则政治不可避免地成为世俗人应当自决的世俗事物,与神义无关;而教廷政治当然是不正当的。这种判断不只是切断了神权政治的合法性,同时也激发人们关于俗世政治的合法性危机意识,既然俗世政治与神学无关,俗世政治统治不可能真的有神圣性,那么,政治是否还需要、是否可能、如何才可能是正当的?(注:参见毛丹《马丁·路德宗教改革的政治理论涵义》,《学术思想评论》第11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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