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制衡还是三权分立:政治权力的多元化

——从罗伯特·达尔的社会制衡思想谈起

作 者:

作者简介:
双艳珍,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山西 030006 双艳珍,女,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天津师范大学政治学理论博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罗伯特·达尔是西方多元民主理论的创立者和最主要代表。他从分析“麦迪逊式民主”理论出发批评了“三权分立”理论,主要想通过宪法上的分权和制衡方式制约权力的观点,提出了他的社会制衡的思想。实际上,麦迪逊本人并不反对社会制衡,他通过对“党争”的分析恰恰说明,在大型共和国内,人口差异及数量繁多的党争有利于促进共同利益,自由的共和国不仅有赖于政体形式,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还有赖于多元主义社会的生成。对于权力的制约要依赖于一种对抗性的权力体系,这既包括国家机构内部权力与权力之间的互相制约,也包括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同时还包括各种社会力量之间的相互控制。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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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33[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281(2007)03—0068—04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国家作为从社会中产生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脱离的力量,它的本质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它的产生虽是历史文明的进步,但却是不得已的产物。国家可以利用自己作为国家主权的惟一代表的身分将人民赋予其管理社会的权力无限制的膨胀,从而使权力发生异化。因此,如何对权力行使有效的制约就成为西方政治思想家们一直以来致力于研究的主要问题。罗伯特·达尔是一位独辟蹊径的思想家。他继承了托克维尔的以社会制约权力的思想遗产,精妙地阐述了对权力的社会制衡机制,从而能够使生活在自由和民主制度下的人们得以免受国家强权的干涉,保持相当的自主性。

      一、对“三权分立”理论的批评

      自由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诉求,人类自始至终都在为这一目标而奋斗。因此如何制约国家权力、如何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不被掌握国家权力的人侵犯就成为每个时代的思想家们研究的主题。在西方,自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来,为了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对权力制约的研究一直局限于政府内部自身的制约,由此形成了古希腊罗马的混合政体理论、洛克的阶级分权理论以及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此后,以权力制约权力的“三权分立”原则就成为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宪政的主要原则,成为制约权力滥用的首要方式。这一点直至达尔之前几乎没有改变。达尔首先对这一原则进行发难,从批评“麦迪逊式民主”中蕴含的一系列定义和假设出发,批判了以前将“三权分立”原则作为制约权力的必要条件的观点。

      达尔在其《民主理论的前言》中认为,麦迪逊式的民主理论是要建立一种非暴政的共和国,尤其是要防止多数的暴政,因此民主理论就是这样一种努力,“它旨在成功地在多数人的权力和少数人的权力之间,以及所有成年公民的政治平等和限制其主权之间,达成某种妥协”[1](P.1) 那么如何达到这种妥协以防止暴政呢?麦迪逊提出要有一种外部制约,因为如果不受到外部制约的限制,任何既定的个人或个人群体都将对他人施加暴政;因为所有的权力(无论是立法的、行政的还是司法的)聚集到同一些人手中就意味着外部制约的消除,而外部制约的消除导致暴政;因为如果不受到外部制约的限制,不是少数人将对多数人施加暴政,就是多数人将对少数人施加暴政。正因为如此,对于一种非暴政的共和的存在,至少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必须避免所有的权力——无论是立法的、行政的还是司法的——聚集到同一些人手中;二是必须对宗派加以控制,以致他们不能采取不利的行动,损害其他公民的利益,或者损害社区的持久、凝聚的利益。为此,麦迪逊主张要在宪法上限制权力,而这主要是通过宪法上的分权与制衡来实现。

      在达尔看来,麦迪逊式的论点并不能成立。从实践上来说,有的实行非暴政的共和国其实并没有实行分权,比如英国;还有的国家的领袖显然受到了制约,但依然导致了暴政。因此,“有权力的少数,或以大众为基础的独裁领袖,是否会耐着性子不建立暴政,显然同宪法规定的分权体制存在与否没有关系。”[1](P.27) 从理论上来说,麦迪逊式的论点也是不恰当的,因为,第一,麦迪逊式的论点并未证明、也不可能证明,领袖之间的相互控制足以阻止暴政,并必然要求要像美国宪法那样规定分权的体制;第二,麦迪逊式的论点要么夸大了宪法规定作为一种外部制约的重要意义,要么误解了制约行为或控制行为的概念中所隐含的心理现实,完全否定了良心在制约中的作用;第三,麦迪逊式的论点夸大了其他特定的政府官员对政府官员的特殊作用,在阻止暴政的重要性上,他低估了存在于任何多元社会中固有的社会制衡的重要性。因此,是否实施分权体制并不是阻止暴政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了社会制衡,单靠官员之间在政府层次上的制约并不必然就能阻止暴政;如果有了社会制衡,是不是任何麦迪逊体系中的政府层次上的制约对于阻止暴政都是必须的,这一点也是令人生疑的。为此,达尔提出,只有社会的制衡才是根本的。

      实际上,麦迪逊本人并不反对社会制衡,他在《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中通过对“党争”的分析恰恰说明,在大型共和国内,人口差异及数量繁多的党争有利于促进共同利益,自由的共和国不仅有赖于政体形式,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还有赖于多元主义社会的生成。而且,麦迪逊从来也没有声称美国式的权力分立为防止暴政所必不可少。维尔认为:“达尔所再现的‘麦迪逊主义’似乎仅仅关心一种抽象的权力分立的政制学说,这种学说自身会减轻政府中的暴政倾向。但麦迪逊事实上非常意识到‘诸多社会力量’的重要性,以致不能这样来讨论麦迪逊……麦迪逊并不那么关心权力分立的重要性,不像他对另一事实的支持,即必须修改权力分立并以反映了社会诸多因素的制衡来支撑。”[2](P.291) 而事实上,达尔也并不认为麦迪逊对非暴政共和的必要社会条件是漠不关心的,只是麦迪逊“首要关心的是预先规定的宪法控制而不是实际运作的社会控制,是宪法的制衡而不是社会的制衡”[1](P.112) 。因此,达尔和麦迪逊的区别关键在于宪法制衡与社会制衡何者为第一性的问题。

      二、社会制衡的思想

      达尔是行为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他通过对西方多元社会的民主实践的考察发现,现代社会是一个追求民主的社会,是一个价值多元、利益多元的社会,任何人、任何集团、任何组织都不可能通过压制某种价值、某种利益的方式实现统治的目的。尤其是当今各种利益集团的出现,它们相互独立,具有相对的自主性,为追求自身的利益和自我满足而积极参与社会生活,构成了政治生活中个人和国家政治联系的中介。国家在整个政治体系中的地位已经发生了变化,它不再是至高无上的,也不再是国家主权的独一无二的代表,社会上存在着多个权力中心,权利的分配并不是等级式的,而是对抗式的。因此,国家的权力要受到各种多元性政治权力的制约,权力的集中必须受到社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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