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国家理论遗产与葛兰西的“完整国家”思想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仁忠,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387   杨仁忠(1962—),男,河南方城人,哲学博士,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理论研究。

原文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观念以及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的思想,可以说达到了近代以来这一问题讨论的前所未有的理论高度,并为后来国家与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确立了一种崭新的认识路径。葛兰西在吸纳马克思理论遗产的基础上,从西方社会已经变化了的现实情况出发,提出了“完整国家”的思想,并据此实现了市民社会理论研究论域的当代转换,即由把市民社会主要看做是经济活动领域,转换到把它主要看做是一个社会文化交往领域和赢得文化领导权的社会空间。这一转换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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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359(2007)02-0001-05

      作为一个人们处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关系的理论问题,市民社会思想是对人们所处时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现实的理论抽象。在马克思之后,尤其是进入20世纪之后的西方社会,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问题突出地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与社会文化之间的紧张与冲突,于是,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论域就在马克思认识的基础上发生了转变,即由原来主要从经济意义上规定市民社会转换为主要从文化意义上规定市民社会。这种重大转变是由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家葛兰西,在吸纳马克思理论遗产的基础上开创并较早给予论述的。

      一、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

      马克思早期关于国家的思想深受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影响,他相信“国家应该是政治的和法的理性的实现”。在他看来,国家是通过集体力量,以“社会契约”形式来防范敌人和保护私人财富并保障法律、道德、政治自由得以实现的强制机关。在这里,马克思视国家为人们普遍利益的表达,理性是国家原则的基础。这种理性国家观虽然对马克思确立革命民主主义立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国家理性只能是先验给定的,它不可能作为一种历史的规定在现实中存在。

      后来,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通过对官方关于书报检查令和林木盗窃法等侵蚀理性国家共同利益基础做法的论战,其崇信的理性国家观产生了动摇,并逐步认识到用理性国家作为尺度来抨击现实国家的弊病。他指出,政府仅是国家的一部分,但它在反对农民盗伐林木的立法问题上滥用了国家权力,把国家的机构堕落成林场主的工具。在这里,国家成了政治强制的工具。正是通过对现实问题的分析,马克思认识到,在研究国家生活现象时,不能用当事人的意志来解释一切,而只能从客观立场出发,从初看起来似乎只有人在活动的地方看到客观关系的作用。基于这种认识,马克思由对现实国家的批判发展成为对理性国家的批判,这就必然导致对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否定。

      在对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批判中,马克思找到了理解国家的关键性因素——市民社会,并从市民社会中找到了国家存在的真实基础和原动力。他认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相互分离是市民社会和国家产生、存在的前提。而市民社会作为“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1]。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物质交往关系和由这种交往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生活领域就是市民社会,它构成了政治国家的现实基础。马克思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2] 据此,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混淆两种国家观念(代表人民共同利益的国家与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政治国家)的错误。他指出,现代国家的本质特征就是政治国家,它因其预设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对抗而使人不能接受。私人利益在政治国家中居于统治地位,警察、司法、行政不是代表市民社会本身的部门,而成了政治国家中反对和约束市民社会的部门。因此,这种政治国家不是“真正民主的国家”,它是“日益同社会相脱离的力量”,其本质在于特定阶级的统治。

      基于上述认识,马克思在后来的研究中进一步把“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作为表征“国家”和“社会”的一对主要范畴,确立了二者的对立与互动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对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性质给予明确规定。他指出,“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3] (P69),并认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3] (P41)。这就初步阐明了市民社会的本质和国家的阶级性质,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国家职能。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认为国家的职能包括两个方面:“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4] (P438)他把中央政府分为“政府控制人民的权威”和“由于国家一般共同需要而必须执行的职能”[4] (P438)。这里所说的特殊职能和控制权威指的是国家的阶级统治职能,而公共事务和一般共同需要指的则是国家作为社会生活的组织者的角色所承担的职能。可以说,在马克思看来,国家既是暴力机关,执行着维护统治权威、迫使反对者就范的任务,同时又是社会管理和文化教育部门,担当着文化宣传、意识形态教育的职能。

      从本质上说,国家就是拥有最高主权的社会公共权力机构,是指在一定的领土范围内对其全体公民进行控制并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事务进行管理的特殊社会组织。作为一种官僚制的非人格化的运作机制,国家在行使管理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事务权力的同时,更倾向于把一切都纳入到它的运作体系之中,强迫公民接受它的规则、安排和运作系统。它总是以“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名义(实际上是某个政党或某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强迫、干预、说服、欺骗社会民众接受其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统治。所以,马克思认为,旧的国家是运用暴力和欺骗即文武两手来维持阶级统治的,统治阶级兼有刽子手和牧师的双重职能。马克思的这一重要思想启迪了葛兰西“完整国家”观念的提出以及新市民社会概念的确立。

      二、完整国家=政治社会+市民社会

      葛兰西作为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家和意大利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领导者,在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反思俄国十月革命能够获得成功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无产阶级革命却相继失败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国家思想。他借鉴马克思把社会分为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分析方法,把俄国革命成功和西欧革命失败的原因归结为二者社会政治结构的不同:与俄国市民社会发育不成熟相比,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却存在着一个稳固的市民社会,正是这个市民社会构成了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稳定基础。葛兰西据此提出了自己独特的国家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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