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政治整合的五条途径

作者简介:
卢德格尔·赫尔姆斯,德   卢德格尔·赫尔姆斯(Ludger Helms),德国洪堡大学社会科学系教授。

原文出处: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内容提要:

西方国家宪政层面上的制度化政治反对模式主要有五种,其主要类别有:(1)英国:以议会为中心,但少数党派无否决权及共同执政权的反对模式;(2)德国:以议会为中心,但少数党派有很强的否决权及共同执政权的反对模式;(3)法国:议会—总统政治反对模式;(4)美国:分权政治反对模式;(5)瑞士:直接民主反对模式。本文对这五种政治反对模式进行了详细的比较研究。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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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民主理论很早以前就承认,合法的政治反对原则是任何自由民主的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在关于多元政治的基本特征的主要著作中,与自由、公正的选举一样,言论自由及公开、合法地反对当局的政策和行为已被认为是自由民主整体观念的核心。就自由民主的正确运行而言,政治反对的基本角色,不管是作为基准的价值,还是经验的证明,在老牌民主国家和新建立的民主国家中,都得到了绝大多数民主政治精英和公民的承认。

      虽然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的《论西方民主国家中的政治反对》早就发表于1960年代中期,但现在仍然在这个领域具有权威的地位,从他以后,在这个领域很少有实质性的贡献。为了研究民主和非民主系统这两个完全不同背景下的政治反对以及各种较为成熟的关于民主化过程中反对派角色的观点,有些学者试图完善达尔的理论框架并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是,令人颇受打击的是,为民主化国家的制宪者们所提供的这方面的研究少而又少。而关于宪政工程学的相关政治科学文献则完全忽略了对政治反对不同制度形式的研究。

      本文围绕两个主题展开。首先,为了区分不同的、但却是平等的一系列宪政性机制——它们被设计用来引导对政府进行合法的政治反对。本文的关注点在宪政层面,它对反对模式(models)的分类(typology)明显不同于其他方法,那些方法更加广泛地关注政治反对的不同方式(patterns),它们包括政党系统以及诸如政治、社会和文化等许多其他因素。此文关注点基本上限于这样一个领域,即达尔曾描述的作为政治反对首要条件的制度部分。

      笔者认为宪政层面上的制度化政治反对模式主要有五种。这五种模式,以及他们各自的原型分别是:(1)以议会为中心,但少数党派无否决权及共同执政权的反对模式(英国),(2)以议会为中心,但少数党派有很强的否决权及共同执政权的反对模式(德国),(3)议会—总统(parliamentary-presidential)政治反对模式(法兰西第五共和国),(4)分权政治反对模式(美国),(5)直接民主反对模式(瑞士)。

      本文进行了多个案例的研究,虽然从整体上本文可被看作是比较研究,但是就每个单独的国家而言,却没有采用比较的方法,比较方法须建立一套合理的比较标准。多年以前,人们就认为建立一套用来评价不同的反对模式的标准存在一些问题。最重要的是,在那些旨在加强整合和包容性以及旨在提高民主选举的政府的效能的功能之间存在明显的、必然的替代(tradeoff)。由于不同国家的制宪者们有着不同的标准偏好,这些偏好倾向反映在大家所认同的宪政安排层面上,因此,用一套非理性的标准评价一种模式显然是危险的。

      所以,本文主要的目标是发现每种模式的独特的制度参数(institutional parameters)及重要的宪政原则。然后将根据他们各自的宪政实践来评价这些原则。本文第二大部分将采用真正的比较方法。此部分将特别关注那些民主化国家的制宪者们或许可以从一些主要的自由民主国家的实践中吸取的潜在的教训。

      英国:以议会为中心,但少数党派无否决权及无共同执政权的反对模式

      与其他政治反对的制度模式相比,英国模式具有无与伦比的显著地位,它仍然代表最真实的制度化政治反对形式。这部分是因为英国模式具有较为悠久的历史,它的起源可追溯至18世纪上半叶。这里所强调的英国模式最主要的特点包括,政治反对的宪政性机制是以议会为中心的,以及在议会领域中的反对手段具有极其独特的特征。这里所说的以议会为中心是指其对政治反对缺少直接民主的手段,也就是说,少数党派或公民不能对政府的决策进行公民投票。

      可以论证的是,英国政治反对模式最重要,当然也是最著名的特征,体现在这样一个极其独特的反对概念中,此概念用大写字母“O”为标记,意为英国下议院中最大的反对党。使用此概念的前提是英国实行两党制。然而,此概念本身依托于一整套复杂的规则和习俗,这些规则和习俗勾勒了“女王陛下的正式反对党”的组织轮廓。它尤其是包括政府为反对党领导人提供报酬,而且存在一个“影子内阁”。“影子内阁”从1950年代开始实际上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完整的“影子政府”。英国下议院中主要的和许多小的反对党派与大多数其它议会民主制国家议会中反对党派的最主要区别,是英国的反对党派明显不拥有任何主要的否决权和(与当局)共同执政的机制。从议会的议程安排到常设委员会的人员安排,从通过议案所需的多数议席到整个立法过程,所有这些在英国完全是由“政府操作”的。这对于主要政治角色的行为逻辑具有强烈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与大多数其他议会体制相比,关于议会反对,英国人不期望反对党派拥有独立的立法提案权,或者对政府的立法程序进行完善(甚至仅是阻止最为可怕的消极后果出现)。诚如一位资深观察家所指出的,英国有这样一个信条:“让政府咎由自取更好一些,反对派希望放肆的政府受到失去选民的惩罚。”实际上,英国的宪政原则和政治文化导致了最高程度的(决策)透明和(执政党的)责任。选民可以在政府和“备选政府”,即执政党的反对派之间做出明确的选择。如果执政党与其反对派之间存在这样独特的运行特点,那么可以说,英国模式的合理性基本上是建立在对党派之间政权交替具有规则的期望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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