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概念的语言形式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高鹏程,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北京 100871   高鹏程(1969- ),男,吉林公主岭人,讲师,法学博士,从事政治哲学、政治理论和公共管理研究。

原文出处:
学术交流

内容提要:

利益概念是在描述实践和事实之前,从分析者方面建立的认知意义上的简约框架。分析利益概念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外在世界和内在世界的整体性和可能性的问题,这将使把内外世界的全部或部分作为利益概念的内容的努力流于失败。这样,利益就回溯到认识领域,成为分析人文社会科学的对象之前由此出发的视角。利益概念虽然无法从其内容角度加以界定,但是可以将追寻利益内容的任务交给构成利益概念的诸语素。唯有如此,构成利益概念的这些语素和它们之间的潜在逻辑环节才能够展现出来。从这个意义上说,利益概念的语言形式可以表述为“具体个人在特定环境下作用于对象并形成的结果”。利益概念这样的语言形式使它获得了相当于语言学中陈述句的地位,覆盖了人文社会科学的事实对象,并为从利益角度分析经济政治等社会现象奠定了方法论基础。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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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H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07)01-0039-06

      一、导言

      在分析利益概念的过程中,只有将可能性在源头上从分析者的角度开放出来,才能使从分析者到分析利益概念的方法、利益概念的语言形式和利益概念内容的存在表象等诸环节中保持开放性。作为一种途径,分析具体个人的内在可能性,将所得到的分析结果作为利益概念的内容在方法上是必须考察的。但是,这种考察所揭示出来的内在整体性,包括非理性的秩序可能性、不可全知性和不可替代性以及理性参与到非理性的多种模式,使通过这一途径通达利益概念的语言形式不再可能。因此,从外在可能性的途径来获得利益概念的语言形式就变得重要起来。也就是说,利益概念不能从分析者对于具体个人的内心世界的分析中来,只能从分析者对具体个人的存在现象进行外在观察中来。然而,从外在方面来说,分析者分析具体个人的存在现象同样面临着整体性的问题。

      “凡是能够说的事情,都能够说清楚,而凡是不能说清楚的事情,就应该沉默。”[1] 20在保留以上两个方面的整体性的同时,能否直接进行利益概念的语言形式分析呢?这就意味着,分析利益概念的出发点不再着眼于有关利益的事实,而是将它保留为分析事实之前的某种视角、某种特定的眼光,保留为认识论和方法论意义上的概念。分析利益概念语言要素的目的,不仅在于从认识上提炼出语言要素,而且还在于澄清能够作为其构成性语素的逻辑关系。

      二、利益与利益概念

      在中国政治学中,运用利益分析来解释政治现象已经成为主流理论。那些没有运用这种理论的学者也很少见到反驳它。李景鹏和王浦劬是利益政治学的两位重要学者,他们几乎与奥本海默、本迪特等西方学者同时提出了较为类似的有关利益的观点。80年代初,李景鹏就运用利益分析来解释改革开放早期的政治现象。他在总结自己的利益和权力思想时认为,“利益结构的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它具有一种转化功能,可以将人们外部的各种关系(包括经济的、政治的、意识形态的关系)转化为人们的内在要求,然后再通过利益结构的外在形式而表现出来。所以,它是以外在形式表现出来的人类的内在要求。”[2] 7王浦劬在《政治学基础》一书中提出了利益的四个内在矛盾,它们是:(1)自我实现要求与社会实现途径的矛盾;(2)形式主观性和内容客观性的矛盾;(3)目标性与手段性的矛盾;(4)具体有限性与发展无限性的矛盾。[3] 49-51显然,两位研究者都意识到了探索利益概念将不可避免地遭遇到诸多深刻的哲学问题,因此,在处理利益概念的过程中,他们都保持了足够的审慎。

      从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的短暂几年中,我国哲学领域曾经密集地出版了许多有关利益的著作。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王伟光等学者。这一时期的著作所采用的方法大致上是对经典著作进行检索,并将其归纳为某种利益理论。其间,将经典著作中提到的爱尔维修、霍尔巴赫等西方思想家作为利益概念的鼻祖,而未对利益概念在西方知识史中的源流进行更广泛的研究[4] 21-26,104。由于缺乏对利益概念的深刻讨论,同时又急于建构利益理论来解释现实,致使利益理论走上了泛主体的理性主义道路,在修辞学中称为拟人化。基于利益的分析方法长期阙如,直接导致了这种理论在近15年里踌躇不前。

      利益概念关乎利益分析方法建构的基础性问题,分析利益概念不仅涉及语言学的诸多领域,而且也和哲学逻辑紧密相连。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利益概念的分析是分析哲学和哲学语义学的任务,是语言和逻辑两类方法的运用。从语言角度来讲,一方面,从利益的日常语义到概念的发展,仅仅将他人的利益概念进行归纳是值得怀疑的,归纳方法无法统一彼此对立的观点。另一方面,运用自然科学概念的“种差”方法,很难将利益概念交给一个更为广泛的种概念,中国目前多采取将利益概念作为“需要”这个概念的属类加以界定,但是这种方法未能有助于利益概念分析功能的发展。这也意味着,利益概念不再表述为偏正词组,而应当表现为句子的形式。从哲学逻辑角度来讲,首先,利益概念要的语素只有具备哲学基础性才能避免语义循环问题,那些从利益概念中能够引申出来的概念不能再出现在利益概念的句型中。其次,由于利益应用于整个人文社会科学当中,不能仅用单个研究领域的语义来界定它。再者,利益概念既然表述为句子形式,那么,在该句中语素的语义以及不同语素语义的可能的逻辑关系需要得到完整的逻辑推演。当然,这样分析所得出的利益概念还需要到语境加以检验。本文将以构成利益概念的语素为标题,以这些语素的哲学语义逻辑为线索,展开对于利益概念的语言形式分析。

      三、具体个人

      通过对个人内在可能性的分析可以发现,具体个人内部意识要素之间的信息沟通远比分析者和具体个人之间来得透明。与具体个人相比,分析者可能会发现,他自己很难给出有关该个人的更具有确定性和必然性的描述[5]。而且,具体个人在内心独白时并不使用利益这一术语,因此利益概念就更可以卸下它本来就没必要承担的、去描述具体个人内在可能性这样的义务。

      分析者提出这样的问题或许是恰当的:在特定的外部条件下,个人内在可能性当中的那些非理性和理性之间的相互关系会怎样相互作用呢?个人内心世界中的战争状态与和平状态在特定时刻和长期来看会怎样变化呢?这样的提问是值得考虑的。因为,从人生角度外在地、经验地观察具体个人,显然比直接就他的内在可能性做出断言来得审慎。从人类、历史和总体这些宏观视角出发,或许可以说,具体个人的内心当中时时刻刻都可能出现战争状态,但是,这些内在因素倾向于在集体行动问题上会变得越来越协调,这些因素大致上是向着紧密协作发展,而不是向着离散方向发展的。在“特定的外部条件”这个前提下,个人发展和变化的任意性、随机性和偏执性可能会收窄。然而,具体到某个具体个人身上,这样的判断可能是完全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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