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34(2007)01—0063—08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社会利益急剧分化,贫富差距迅速扩大,两极分化日趋严重,社会阶层不断演化,产生了大量的弱势群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从根本上解决弱势群体的问题,而导致弱势群体处于弱势地位的主要原因是经济贫困、能力贫困和权利贫困,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权利贫困。 一、转型期弱势群体政治参与的困境:权利贫困 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政治参与(political participation)也叫参与政治, 是现代政治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关于政治参与的内涵,由于不同的研究者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所持的政治视角和思维方式不同,对政治参与涵义的界定和理解就有所不同。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认为“政治参与就是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1]。 我国有学者认为“政治参与是公民在政治运行过程中表达自己的思想、意图和利益以影响国家政治决策和国家行为的活动”[2]。由此可以认为, 政治参与就是公民为了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而以一定的方式影响政治权力体系的活动的行为。政治参与是实现民主政治的核心因素,是公民实现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弱势群体争取、维护、实现自身利益的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 弱势群体作为公民的组成部分,是任何国家都存在的现象。一般而言,社会弱势群体作为一个相对的概念,主要是指由于社会等外在原因而在经济、政治以及社会竞争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群体。本文所说的弱势群体主要指农民、农民工、失地农民和城市下岗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的贫困一般分为物质(经济)贫困、能力贫困和权利贫困。针对这三大贫困现象形成了三大与贫困有关的理论,即社会剥夺和社会排斥理论、能力理论和社会权利贫困理论。 “社会剥夺”理论认为,当个人、家庭和社会集团缺乏必要的资源,不易获取食物、参加活动、拥有公认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并且被排除在一般的居住条件、社会习惯和活动之外时,即为贫困。与该理论相联系,“社会排斥”主要指一个社会成员被排斥在一般社会大众应享受的各种社会经济待遇之外。“能力理论”的核心观点是,必须考察个人在实现自我价值功能方面的实际能力,能力不足才是导致贫困的根源。只有能力才能保证机会的平等;没有能力,机会平等就是句空话,也就是说“真正的机会平等必须通过能力的平等”才能实现。“能力理论”的一大贡献是强调解决贫困和失业的根本之道是提高个人的能力,而不是单纯发放失业救济金。“社会权利贫困”(poverty of social rights)是国外一些学者在研究经济贫困现象时提出的一个概念,他们发现经济贫困的深层原因不仅仅是各种经济要素不足,更重要的是社会权利的贫困,所以治理与消除经济贫困的治本之道,是强化社会权利的平等和保障社会权利的公正。“社会权利贫困”理论认为,弱势群体的产生和长期难以改变其弱势地位的根本原因正在于部分公民的社会权利贫困。公民权利的改善是循序渐进的,首先是公民的自由权利,包括人身、言论和行动自由;其次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指政治参与和选举权利;最后是公民的社会权利,即建立制度化的社会政策,向弱势群体提供医疗、失业、住房、教育和救济的保障。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目前中国社会转型期的弱势群体陷入权利贫困。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城市居民特别是其中的弱势群体(主要是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三无人员”等)最关心的社会问题是下岗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医疗改革、犯罪与社会治安、城市拆迁等。农民遇到的问题主要是长期的经济贫困、土地被低价强征以及不得不忍受因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所带来的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的不公正待遇。农民工遇到的问题主要是在城市就业中遭受到不人道和不公平的对待: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困难重重,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失地农民,目前据报道全国总数估计在4000万—5000万人左右,每年还要新增200多万人。失地农民中相当多的处在失业状态下的人, 在征地补偿金花销完后,由于制度性障碍和农民经济承担能力的脆弱,加之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率较低,又不能享受失业、退休、医疗保障,造成大批“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他们最关心培训就业、社会保障、提高生活水平等一系列问题。而上述问题都和公民的工作权、健康权、住房权、迁徙权、受教育权、政治参与权等相应的社会权利未能充分实现密切相关。有人认为某些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也主要是权利的贫困,即在相对的意义上,弱势妇女无法享受社会和法律公认的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工作、教育、财产、参政、生育、婚姻、法律和家庭等八项权利。按照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最近发布的《中国人类发展报告2005》的研究,中国经济增长奇迹中的受益者与落后者之间的鸿沟正逐渐拉大,中国的弱势人群尤其是无地农民、农民工、下岗职工处于极端贫困的生活环境中。 我们必须看到,在“新民生”问题(住房问题、教育问题、医疗问题)压力之下的弱势群体,其弱势的形成主要并非由于他们的“无能”,而是由于政府在推行社会改革的过程中,对弱势群体的多项社会权利保障不够、救济不力。此外,由于制度环境的制约,弱势群体普遍缺乏参与制定规则和制度的渠道,缺乏替他们代言、为他们的权利鼓与呼的合法民意代表,这也是他们难以充分有力地表达和伸张权利的一大原因。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在《作为能力剥夺的贫困》中所说过的,贫困应该被理解为权利的缺乏,可行能力的被剥夺,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贫困必须被视为是一种对基本能力的剥夺,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贫困和饥荒并非经济收入和物质匮乏所致,而是由于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权利受到剥夺使然。由于公民获得工作和收入的权利的贫困,使得个人难以获得稳定的可持续的收入能力,从而导致饥荒和贫困的发生。然而,哪里有权利被忽视,哪里有侵权的行为,哪里就有维权的要求。在近年来反对收容遣送、反对城市房屋恶性拆迁、反对农村恶性征地、清欠农民工工资、全民参与医改讨论等维权运动中,对社会权利的重视和维护,既来自权利主体自己的不懈努力,同时也来自舆论、社会团体、知识分子对权利主体的声援与支持。所有这些都说明中国目前的弱势群体实质问题是陷入权利贫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