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化的制度基础:一个文献理解与逻辑重构

作 者:

作者简介:
汪仕凯,政治学博士,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讲师,上海 201620

原文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民主化不是一个简单的制度创建过程,更重要的关切应该是,与民主相契合的基本制度框架被建立之后是怎样发展、丰富乃至完善的,进而使得民主政治制度化的。因此民主化所要探讨的重要议题就是基本制度框架规范下的政治本身所具备的动力机制,换言之,制度内的政治活动,包括各社会政治力量集团在信念、行动与组织上呈现的冲突、妥协和合作,构成了民主化的直接动力。基本制度框架之内的动力推动的民主化是内涵式民主化,这个过程伴随着信念、行动与组织的交叉作用,伴随着冲突、妥协和合作,伴随着基本制度框架的巩固、体制和机制上的积累和替代。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1 年 11 期

关 键 词:

字号:

      目前民主化的研究并没有在何谓“民主化”上取得一致,大致来说存在着三种理解。狭义的理解是,民主化就是从非民主政体向民主政体转变的过程,其核心在于竞争性选举制度的确立,因而是一个有始有终的变革过程。对民主化的这种理解被指陈为“选举至上”,越来越受到学界的诟病。Whitehead则从广义的角度来解释民主化,他认为“民主化最好被理解为一个复杂的、长期的、动态的、未完结的过程,一个朝着更加以规则为基础、更多共识、更多参与的政治类型迈进的过程”。①这就意味着,不仅非民主政体面临着民主化,而且已经确立了自由民主体制的国家,甚至民主政治已然发达的欧美诸国都处在民主化过程之中,只是各自的任务不同罢了。

      林茨持一种适中的立场,他反对“选举至上”,但同时也把民主化视为一个有起始端点的政治过程,如果在政治行为、政治态度、政治制度三个方面民主得到了巩固,那么民主化就完成了。详言之,“主要的政治团体不寻求推翻民主政体,或者脱离国家而独立,这样,在行为层面民主就成了最佳的政体选择。达到这样一种共识之后,在民主转型过程之中新生的民选政府,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就不再是如何防止民主崩溃。即使在面临严重的政治和经济危机之时,民众之中的绝大多数也都相信,任何进一步的政治调整都必须在民主的制度框架之内进行,这样,在态度层面民主就成了最佳的政体选择。当国家之中的所有行动者都习惯于这么一种事实,即政治冲突必须依据既定规则加以解决,如果违反这些规则,很可能既没有效率又代价高昂,此时在制度层面民主就成了最佳的政体选择。简单地说,随着巩固,民主变成一种常规,深深地内化于社会、制度甚至心理生活之中,同时也内化于以成功为目标的算计过程之中”。②质论之,在林茨看来,所谓民主化就是民主政治制度化的过程。③

      在本文的讨论中,我对民主化的理解持一种适中的立场,但是与林茨的不同,不是将民主化简单地理解为制度创建的过程,我把制度创建过程理解为政治转型,即是从非民主政体转变为民主政体,其结果是民主性质的宪法被确立,由此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框架被认可,这些正是我所理解的民主化的基础。我关切的是,与民主相契合的基本制度框架被建立之后是怎样发展、丰富乃至完善的,进而使得民主政治制度化的?这个过程伴随着信念、行动与组织的交叉作用,伴随着冲突、妥协和合作,伴随着基本制度框架的巩固、体制和机制上的积累和替代,这就是民主化的过程。就民主化的主体而言,除了非民主政权之外,所有的政权都处于民主化过程之中;在类型上可以分为三种,刚完成政治转型的政权、意识形态性政党执掌的发展性政权、欧美的自由民主政权,它们的共同点是存有程度高低不同的民主存量,都有一部民主性质的宪法,其基本制度框架受到平等和自由的二维价值尺度的规范,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民主化的任务。

      民主化中的制度因素:文献理解

      在上文关于民主化概念的讨论中,有一个问题是明显的,就是制度作为民主化的基础是一个前提性的存在,这就是说制度的发展、丰富和完善不仅是与民主化相伴随的,而且在民主化之始就存在着一个可供发展、丰富和完善的基本制度框架。针对民主化中的制度因素,学界已有一定的研究积累,主要是关注具体的制度安排与民主政治维系之间的关系。

      达尔从基本制度的角度有过颇具见地的分析,在论及民主化的战略时他言到:“集中力量争取实现该政权为对其进行压制而要付出的纯代价最大的民主制度”。④这种对反对派进行压制的纯代价最大的民主制度一般在自由化(公开争论)、包容性(参与)两个向度上展开;故而有着三种可能发展路径:在自由化的向度上发展,在包容性的向度上展开,在自由化、包容性两个向度上同时努力;达尔认为只有第三条路径才是民主化的路径,才能建立多头政体即民主政体。⑤他认为:虽然“一个国家的基本问题,多数不能通过宪法的设计得到解决。如果一个国家的基础性条件非常不利,任何宪法也维持不了民主;而如果它的基础条件非常有利,那么它就有大量的宪法安排可供选择,这些选择都能够使它的基本民主制度得以维持。然而,一个国家的基础性条件如果是多重的,既有有利的一面,又有不利的一面,这时,精心构造一部宪法会大有帮助”。⑥

      其实,究竟何种政治形式有利于民主政治很早就成为政治学家的议题,近代的思想家们曾就政权组织形式有过激烈的交锋。众所周知,卢梭坚持认为,只有在城市共和国,人民很容易集会并使每个公民都能很容易认识所有其他的公民时,实行的直接民主制才是真的民主,而代议民主制只不过是一种把戏而已。他不无尖刻的指出:“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在他们那短促的自由时刻,也确乎是值得他们丧失自由的”。⑦密尔的意见则与之针锋相对,“显然能够充分满足社会所有要求的唯一政府是全体人民参加的政府;任何参加,即使是参加最小的公共职务也是有益的;这种参加的范围大小应当和社会一般进步程度所允许的范围一样;只有容许所有人在国家主权中都有一份才是终究可以向往的。但是既然在面积和人口超过一个小市镇的社会里除公共事务的某些极次要的部分外所有的人亲自参加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从而就可得出结论说,一个完善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了”。⑧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