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写作的主体间性

作 者:

作者简介:
欧阳友权,中南大学文学院教授。长沙 410083

原文出处:
文艺理论研究

内容提要:

互联网的平等交互和自由共享使文学的主体性向主体间性延伸,网络写作是间性主体在赛博空间里的互文性释放,这是对传统主体性观念的媒介补救。在网络写作中,散点辐射与焦点互动并存构成了主体间性的技术基础,作者分延与主体悬置的共生形成间性主体的出场契机,而视窗递归的延异文本则成就了主体间性的文学表达。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06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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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上的写作需要“以机换笔”,用键盘、鼠标来打造“指头上的文学乾坤”和“空中的文字幽灵”,并在这个过程中沿用许多传统的文学技巧和创作手法。除了传播载体不同外,时下的多数网络原创作品与传统的书写印刷文学并无二致。但我们以主体间性的视角面对网络写作时,还是可以发现这两种写作的同中之异,看出网络写作如何基于纸笔书写的技艺智慧和学缘谱系而在网际语境中突破限定的文学边界, 创造“运纸如飞”的文学神话的。 美国信息传播学家保罗·利文森(Paul Levinson)说:“个人计算机以及它对书写的影响可以被看成是书写缺陷的补救媒介。”① 这种媒介“补救”就是通过主体间性来实施的。

      一、主体性与网络写作的主体间性

      任何一种文学活动都离不开主体的介入,都是一种主体性活动,网络写作也无以回避主体性命题。不过与传统主体性理念有所不同的是,网络写作不仅是主体在审美关系中的个性化展开,而且是间性主体(intersubjectivity )在赛博空间里的互文性(intertextual)释放。以间性主体在英特网上交往对话,用交互式感性表达来体现主体间性的理念,是网络文学主体性独特的学理形态。

      “主体性”哲学理念的产生是近代启蒙理性的结果,也是西方哲学出现本体论向认识论转向后,思想界高扬人的理性、标榜人的自主能动性的产物。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命题以“主客分立”的姿态开始了本体论向认识论、再向人的主体性的哲学挪移。康德提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人为自然立法”,试图通过对先验范畴的信仰与调解来确定精神活动的主体性。“黑格尔的主体性是在世界中转换自身,以此来体现世界存在的终极目的”②。青年马克思提出“人化自然”和“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实践主体性哲学,所以伊格尔顿在《审美意识形态》中说:“马克思是最深刻的‘美学家’,他相信人类的感觉力量和能力的运用本身就是一种绝对的目的,不需要功利主义的辩护。”③ 直到现代的萨特提出“自由选择的意志高于一切”,都是主体性观念的集中体现。在这种主体性哲学框架内,主体的地位和作用被突出,主体的个性与能力被强调。这种主体的人,被视为具有某种内在本质,具有自我决断能力和自由独立品格,是自我和世界的意义的确立者和赋予者。

      主体性对人的理性和价值的充分肯定直接衍生出文艺美学中表现论、反映论和主体性文论。主体性作为现代性的核心范畴,在标举文学的人文蕴含、镀亮艺术的人学底色方面是发挥了积极作用的,不过随着“现代性”这柄双刃剑的锋芒毕露,这一概念的历史作用及其局限性也一道彰显出来。伊格尔顿曾深刻地认识到这一点:

      独立的主体占据舞台中心,而后以自我为参照重新解释世界,这从资产阶级的经济和政治的实践来看是一种逻辑的必然结果。……但如果主体的唯我论取消了评价这种价值的标准,主体就无从认识客观。一旦世界被主体缩小为恭顺的自我镜像,这个主体的优越性又体现在哪里呢?④

      文学主体性的理论缺陷承继了上述主体性哲学的负面因素,即在主客对立二元论基础上,把文学看作是主体对客观现实的审美表现等。更为重要的是,主体性哲学局限于艺术认识论将会忽略艺术本体论,文学被当作了客观世界的知识,而不是人与对象之间相容相生的生存体验和生命意义本身。在这个主客分立的状态下,人们无法最终说明“文学把握世界如何可能”以及“主体自由如何可能”的问题。

      我国在上个世纪80年代曾展开过“文学主体性”的论争。后来有学者反思这场论争时提出“超越主体性文化建立主体间性文论”的主张,认为“中国现代文论经历了由‘文革’前的客体性(反映论)到新时期的主体性(实践论)的发展阶段,现在应当向主体间性转换,以实现中国文论的现代性。”⑤ 相对于主体性文论和前此的反映论文论来说,“主体间性”说无疑是文论更新的一大进步,但主体间性是否就意味着“文论的现代性”却是可以讨论的。

      从哲学的意义上说,主体间性从本体论上确证了自我主体与对象主体间的平等共存、和谐交流的关系,它将主客二元论的“我—他”关系转换为“我—你”关系,如马丁·布伯所说的“人通过‘你’而成为‘我’”⑥,“我—你”超越“认识的、利用的”关系范畴而构成“相遇”(meeting)关系⑦,从而使主客分立成为主体间本真的共在,成为自我主体与对象主体间的交往、对话和相互依存。作为本体的存在是自由的存在,不是主体对客体的抗争与征服,而是主体间的共在。“世界只有不再作为客体而是作为主体,才有可能通过交往、对话消除外在性,被主体把握、与主体和谐相处,从而成为本真的生存。”⑧ 在本真的共在中,世界不是外在的客体,而是另一个自我;自我与世界的关系不是主客关系而是自我与另一个“我”的关系,是我与你的交往对话中共在。海德格尔说:

      由于这种共同性的在世之故,世界向来已经总是我和他人共同分有的世界。此在的世界是共同世界。“在之中”就是与他人共同存在。他人的世界之内的自在存在就是共同此在。⑨

      在海德格尔看来,对“我”而言,“他人”并不等于说在我之外的“余数”,“我”只是从这全部余数中兀然特立的,而是“我”和“他人”的“也此在”或“共同此在”,“他人在其在世界之中的共同此在中来照面”⑩。这种从存在本体上追求“双体(主客)共在”的理念,是对主客分立理论的超越,也是主体间性的哲学本体论注脚。施莱尔马赫和加达默尔的解释学把“解释的循环”看作一种主体间的对话和“视界融合”,哈贝马斯的“交往合法化”理论将原子式孤立的个体转换为交互主体,巴赫金的“对话”学说,以及克里斯蒂娃基于西方神话母题“双性同体”(androgyny)而提出的“互文性”(intertextual,亦可译作“文本间性”)等,表明了20世纪西方思想家扬弃主体性哲学而建立主体间性哲学的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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