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I20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2146(2006)02—0010—05 “以意逆志”的命题,是孟子在和弟子讨论如何正确理解《诗经》文本意义时提出来的。《孟子·万章上》云:“故说《诗》者,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以意逆志,是为得之。”强调诗歌的意义并不完全等同于诗句的言词含义,从而不能因为个别文字而妨碍一句诗的意思(“不以文害辞”),也不能因为个别诗句妨碍作者之旨趣(“不以辞害志”),而应从自己的体会出发,以人之常情、事之常理来揣摩领会诗人的创作用心(“以意逆志”),庶几才不至于误解诗义。这里,孟子的观点非常明确:其一,阐释者领会诗篇意义时,不能断章取义,不能割裂诗句的具体语境。这无疑是针对春秋时代蔚然成风的赋诗言志行为来说的。其二,鉴于诗人以诗言志,诗篇借文、辞而载志,所以阐释者当以意而逆志。诗歌的意义只能通过阐释者与诗人的互“逆”方式才能生成(“是为得之”)。 汉人赵岐在《孟子注疏》中说,“以意逆志”理论,“斯言殆欲使后人深求其意以解其文,不但施于说《诗》也”,指出它不仅仅是一种理解和解释《诗经》意义的方法,而且对于解读其他文本都具有普遍的指导价值。确实,经过后世诸多文学理论家、批评家的实践和总结,“以意逆志”已经上升为中国古代一种具有普遍价值的解释方法论,一种诗歌意义生成的基本方式。究其原因,是因为孟子的“以意逆志”说不仅深富哲理基础,其本身亦包含了丰富、深刻的理论内涵,从而能有效地指导诗文的阐释实践。我们试从解释学的角度梳理如下。 一 意:阐释者主体意识的确立 所谓阐释者主体意识,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是指阐释者对自我作为能动主体的意识,即认识到自己是积极参与文本意义建构的组成要素;其二,是指阐释者对自我作为历史主体的意识,即认识到自己是历史性的具体存在,具有为特定历史文化语境所制约的前理解结构和阐释立场。本文认为,孟子通过对“意”的强调,完成了阐释者主体意识的确立。 首先,从“意”的主体归属来看阐释者能动主体意识的确立。 “以意逆志”之“意”究竟是诗人之意还是读诗人(阐释者)之意?对此历来多有诉讼,有的归为作者之“意”,有的归为阐释者之“意”。学界多认同后一种看法。笔者认为,把“意”理解为阐释者之意,是最为妥当的。因为从引文的文气脉络来看,“说诗者”一气贯下,统摄诸句,所以“以意逆志”当是“说诗者”之所为,是其以自己的心意、体会、测度去探求作品的意义。 将“意”界定为阐释者之意,在解释学上的价值是重大的。它从理论上把阐释者划入了文本解释的活动过程,肯定了阐释者参与文本意义建构的权力和能动性,高度弘扬了阐释者在理解活动中的主体能动地位。当代西方本体论解释学超越传统方法论解释学所取得的一个积极成果就是,阐释者的主体能动性得到了充分尊重。在传统的方法论解释学中,理解和解释被设定为对内在于文本中的作者意图或客观旨意的认识,阐释者的主体性成了科学认识所极力排除的消极因素。而对于伽达默尔而言,艺术的经验需要读者参与才能完成,文本意义的生成依赖于阐释者的理解:“艺术作品的存在就是那种需要被观赏者接受才能完成的游戏。所以对于所有文本来说,只有在理解过程中才能实现由无生气的意义痕迹向有生气的意义转换。”历史流传物的意义生成同样离不开阐释者的参与:“理解必须被视为意义事件的一部分,正是在理解中,一切陈述的意义——包括艺术陈述的意义和所有其他流传物陈述的意义——才得以形成和完成。”[1](P215—216) 据此,当代文学解释学认为,文学的意义及意义的阐释是文学实现自身的根本方式,而文学意义的生成则是作者、文本与阐释者相互之间的对话、交流与重构。[2](P263) 在对话交流中,作品的空白与未定性因读者而得到充实、丰富,阐释者的期待视野因文本而得到调整、提高,文学意义作为作品与阐释者两个世界之对立中介的第三生成物被建构出来。 孟子虽没有当代文学解释学这样明确的阐述,但他将阐释者之意视为理解活动的起始点,表明他已经深刻认识到了阐释者的主体能动性。综观《孟子》一书,《万章上》记载孟子对《小雅·北山》和《大雅·云汉》诗篇的意义阐释,《告子下》中对《小雅·小弁》和《邶风·凯风》诗篇的意义阐释,这些案例鲜明地启示我们,孟子正是从自己主体之“意”出发来深入到诗文阐释之实践的。孟子通过“以意逆志”命题所确立的阐释者能动主体意识,也绵延不绝地贯穿在中国古代文本阐释的思想中,如刘勰《文心雕龙·知音》篇所谓“缀文者情动而辞发,观文者批文而入情”,朱熹“读书须是以自家之心体验圣人之心”[3](P2887),王夫之“作者用一致之思,读者各以其情而自得”[4](P139—140) 等等,都是将读者的体验与理解纳入到了文本意义生成的整个过程,从而凸现了阐释者的主观能动性。 其次,从“意”的性质来看阐释者历史主体意识的确立。 史上对“意”的学术诉讼主要集中在主体归属的层面,而对于“意”的内涵与性质少有涉及。在论争者那里,后者似乎是个附加性的问题,“意”之主体归属既明,其内涵与性质自然相与跟随而明:诗人之意就是诗人之志,表现为诗篇的主旨;阐释者的“己意”就是读诗之意,表现为对诗篇内容的把握。但是,读诗之意的“意”,仍然是将“意”的根源归为客观的诗歌文本,不免陷入孟子所反对的“以辞害志”之困窘。如何才能将“意”真正落实在阐释者自己身上呢?笔者认为,联系孟子的“心性”论来分析阐释者之“意”的性质,也许不失为一条好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