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权利语言与最低要求道德”为核心的道德教育

作 者:

作者简介:
但昭伟,台北市立教育大学,台湾 台北   但昭伟,台北市立教育大学教育系教授、学生事务长。

原文出处:
中国德育

内容提要:

“最低限度的道德”强调让每个人在不侵犯他人基本权利的前提下,享有追求自己人生幸福的权利。与之相应,道德教育的内容是:教学生知道每个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知道并有能力维护自己的权利;有意愿追求自己认定的幸福生活;能尊重或不侵犯他人的基本权利;能在他人权利遭到侵害时见义勇为,挺身而出。道德教育在实施时宜以上述二、三、四款为重点。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07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G4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3010(2006)05—0013—08

      因缘际会之下,近几年我参与了台湾人权教育的推广工作。工作成效并不容易看出来。因为在人权教育如火如荼开展的同时,整个台湾社会也在广泛使用“人权”这一价值理念来臧否时政或推动政策,加之台湾社会这十几年来逐渐采纳了个人主义的教育观(具体体现就是《教育基本法》的制订),所以学校教育的改进,我们很难判定其是人权教育推动的成绩还是外在环境影响的结果。

      我曾在两篇文章中指出落实人权观念及人权教育所碰到的问题。① 在《阻碍个人权利受到保障的四个因素》一文中,我主要说明了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权利语言(the language of rights)的使用预设了以个人为本位的社会运作,这与有集体主义倾向、以义务语言(the language of duties)为主轴的传统社会产生了扞格的情形。在传统思维下,争取个人权利的人往往被当作是自私自利的人,他们被认为可能会引发既有社会秩序的混乱甚至人类社会的崩溃。第二,针对传统中国人对权利语言的误解,我认为,以权利语言为主轴的社会运作,同样可以用来建构一个较理想的社会秩序。在这种社会秩序中,个人的尊严与福祉可以受到保障,理想的人际关系或理想的社会生活可以达成。换句话说,我肯定了以权利语言为主轴的社会运作也是一种道德运作;只要承认权利与义务是道德关系的一体两面,就应该同意以权利语言为主轴的社会运作也可以建构一种道德秩序(当然,以义务语言为主轴的社会运作,同样可以用来成就社会秩序)。第三,在一个多元、复杂、动态且在理念上重视个人的社会里,社会运作以权利语言为主轴要比以义务语言为主轴更加有利。这是因为权利语言具有主动性,在国家机器运作不顺畅或出现新的社会情境时(如贫富差距在短时间内急速拉大),个人可以通过主张权利来促成社会及经济均衡的再次形成。如此,个人福祉可以确保,社会秩序也可望获得再次平衡。

      我上述的想法绝不新颖。早在清朝末年,梁启超就提出,通过权利的主张和争取,一个富强的中国是可以期待的。[1] 但这些想法在实际生活层面,起码在我的生活世界里,却不是主流。对权利语言排斥、对权利主张表示不齿的大有人在。② 此外,在一些人刻意或不经意的语言表达中,我们也可以感受到权利语言不属于道德语言(或权利概念不从属于道德概念)的想法。如在一次对高中生推广人权理念的活动中,我就听到一位熟稔政治学的高中训导主任告诉学生:“权利的行使还应顾及道德。”台湾师大的林逢祺③ 也曾说过:“人权当然是现代社会公民教育的核心议题,但是人权教育如果只重自由、人权而不讲道德,似乎会面临一些限制和难解的问题”[2]。

      基于对权利与道德这两个概念的认知,我在本文中打算做以下几件事:第一,我要强调权利理念不仅是一种道德理念,而且以这种理念为核心的道德实践与道德教育也是一套较可行的方案;第二,我试图勾勒出一个以个人基本权利为核心的道德教育的内容体系及其实施重点;第三,我要简单地指出,为了落实以个人基本权利为核心的道德教育,对恶质品格(vices)的研究尚需加强。

      在我比较了解的道德主张和道德教育中,儒家强调的是通过修养(个人的内在修为及礼的外在约制)造就理想的道德人;这种理想的道德人乐天知命,能在自己的岗位上扮演好不得不承担的社会角色;在道德人的努力下,理想的人类社会有可能实现。④ 亚里士多德则主张,作为理性动物的人(自由民)可以在城邦中通过教育和习惯的养成,使专属于人的内在禀赋(也就是人的实践理性及理论理性)得到充分发展,而内在禀赋一旦发展完全,道德的人、幸福的人乃至好人就可望随之产生,理想的城邦也就获得巩固。康德伦理学的体系(Kantian ethics)和效益论的体系(utilitarian ethics)在哲学家A.MacIntyre的眼中,都不是好的道德主张。因为这两个体系强调的都是人的理性的运作,而忽略了历史的向度。康德关注的是人如何运用实践理性指认出无上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然后依无上命令来行动;效益论者则主张,我们必须有能力来判断什么是会产生最大效益(utility)的行为、准则、制度或政策,然后依据这一理性的判断来行动。依康德伦理学或效益论的观点来推论,道德教育的重心应放在理性的培养上,理性一旦发挥作用,道德的作为就自然出现。因此,道德教育应强调道德认知的教学。

      也就是说,儒家的目标在于造就理想的君子,亚里士多德的目标在于培养城邦中的自由民,康德伦理学及效益论期望培养的则是能时时刻刻依义而行的行动者(agent)。但不管是哪一个体系,对于一般人而言都高远了一些。我在这里不打算做详尽的论证,只想简单地说,儒家伦理是一套“强者所设、为强者所设”的体系,一般人在儒家伦理的检视下,很难称得上是君子。在亚里士多德的体系中,一个好人、道德的人或幸福的人,不仅要有内在的条件(如拥有德行),还要有相当的外在条件(如拥有财富),而这些都不是一般人可以轻易具备的。康德的道德体系要求把别人时时当作目的而不仅是手段,要我们时时刻刻依义而行。但我们扪心自问:这种情怀几人能有?我曾在另一篇文章中指出:由于每个人的道德禀赋(moral capacity)和道德资本(moral capital)不同,因而形成的道德机运(moral luck)也不同,一套高远的道德要求不是人人可以企及达成的;高远的道德要求更可能产生某些严重的副作用。比如,会让道德成为吃人的礼教;会阻碍精英分子将精力置于除道德以外的其他有价值的活动之上,如对真理的追求、美的鉴赏与创造、好奇心的满足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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