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约束和意义引领,是笔者指称两种德育情形而使用的概括性话语。我们都知道,对人的思想品德教育,不仅包括以一定的规范性内容——主要体现为对人言行方面“什么是应该的、什么是不应该的”具体要求——来影响教育对象,还包括以一定的意义性内容——主要体现为关于人的生命价值、生活意义、幸福自由、理想事业、友谊爱情等问题的意义性(“为什么要这样”、“什么样最值得”)内容——来影响教育对象。笔者把前者称为“规范约束”,把后者称为“意义引领”。把以一定的规范性内容影响教育对象的情形称为规范约束,并不意味着教育方式的应然性,也不是说现行这方面的教育不存在启发引导性的工作,而是说它过分地强调客观的外在道德规范约束。道德中存在的行为规范,基本特性就是对人的生活言行进行约束调节,这方面的教育,无论是使人认同规范,还是使人遵守规范,其本质都是实现规范对人的约束调节作用,因此,笔者把它称为规范约束;意义引领是基于道德的功能和教育的功能而言的,指的是道德或道德教育中围绕生命价值、生活意义、幸福自由、理想事业、友谊爱情等问题的认知和感悟,对受教育者所进行的引导或指导。人在生活或生命的成长发展中,总是在对生活、理想、幸福、事业、爱情及人生价值等方面进行不断的所思所想、所愿所求,人在这些问题上的自我确认,往往会觉得自身在现实生活或活动中的存在和发展富有意义。人的这种“意义世界”形成或获得,有其自我建构性的特点,道德或道德教育在这方面的作用,更多的是引领而不是代替。 规范约束和意义引领是社会道德的本来内涵,是人生成长和发展的必然关涉,作为培养人思想品德的教育,理应在自身的运行中对两者都给予足够的重视。然而现实的德育却越来越习惯于或停留在规范约束方面,不专注、不习惯进行意义引领,使完整的道德在教育中被明显的割裂开来,成为制约德育深入发展和广泛展开的严重障碍。因此,思考和探讨规范约束和意义引领问题,对于消除规范约束和意义引领在现实德育中的失衡或割裂状态,显得尤为必要,也是建设和谐社会中学校德育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一、“规范约束”和“意义引领”是学校德育不容忽视的基本使命 德育中何以要关注规范约束和意义引领问题?德育中为什么不应忽视规范约束和意义引领,更不能将两者割裂开来? 规范约束和意义引领在德育中的必然性,源于社会道德或人的道德生活,与“规范”和“意义”问题在道德或道德生活中的客观存在密切相关。道德的本性,不只是对人的行为规范,还包括对人生意义的揭示和引领,这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不难感觉到。一方面,道德的存在总是内含着对人的规范性要求,人的道德生活也总是离不开相应的规范。这些规范要求在日常生活中,或以原则的形式,或以准则、公约的形式,或以规章、规范和守则、职责的形式,表达和体现着对人言行“应该怎样”或“不应该怎样”的具体要求,对人在生活中如何看待或解决与他人、与自然、与所在社会和所在团体的关系具有调节或约束作用,它构成了道德或道德生活中的“规范领域”或“规范问题”。另一方面,道德的存在或人的道德生活还内含着关于人生诸多问题的基本看法和态度,常常以生命价值、生活意义、幸福自由、理想事业、友谊爱情等问题形式表现出来,其实质反映的是对人的生活和生命意义的价值性揭示或表达,它构成了道德或道德生活中的“意义领域”或“意义问题”。总的说来,道德既是一种含有规范性问题的存在,又是一种含有意义性问题的存在,而不是通常所说的只是人“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道德是人的社会本性,是人及其所在的社会生活赋予了人生存发展的意义和各种行为准则,在现实生活中,道德对人的把握或人用道德对自身的把握,主要是通过道德或道德生活本身含有的规范因素和意义因素来实现的。由此可见,“规范”和“意义”问题是道德或道德生活的本来存在,是道德或道德生活的实在本性。作为培养道德品质的教育,既涉及规范约束和意义引领问题,又肩负着规范约束和意义引领的使命。 规范约束和意义引领在德育中的必须性,从“规范”和“意义”问题对人所具有的重要作用上也能凸显出来。首先从“规范问题”之于人的方面来看,它是人社会化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以往有人以为,规范是社会的本性,因为人和社会的存在特点是:社会讲究秩序,个人讲究自由,似乎“规范”与人的个体需要无关,甚至把它视为人自由发展的敌人。(注:其实在社会现实中,“规范”的重要性是一回事,如何使人接受遵守“规范”又是另一回事。如果管理者或教育者以生硬专横的方式或别有用心地强制推行规范,无视人身及其权益的合法性,规范就真有可能成为人自由的敌人。但规范与人的自由不是截然对立的。人的自由与不自由在相当程度上是心灵的感受和体验。当人乐于某种规范,履行某种规范,并从中体现自身价值,获得多种愉悦、满足的时候,他自己往往感觉不到自己是不自由的。可见,在“规范”性的生活条件下,人的自由是有限的自由,不能说没有自由。) 不可否认,我们生活中的各种规范,大都是以社会(或群体)的形式提出的,有其稳定秩序、保持和谐的需要,但是这种需要不仅仅来自社会(或群体),也来自具有不同程度需求的个体。我们知道,人在社会中生活成长及其自身多种需要的满足,不能摆脱所在的各种社会关系,不能无视各种社会关系而任意所为。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正是由于一定的规范存在,才使人与所在社会的联系和交往成为可能,才能使人“需要得到别人配合才能满足的自身需要”具有满足的前提和可能。因此,了解和懂得规范,履行和遵守必要的规范,是人自身得以融入社会、参与社会、作为于社会,并从中满足自身、发展自我重要而又深远的前提和基础,这是社会生活无法否认的。再从“意义问题”之于人的方面来看,它是人立身行事的“定盘星”,也是人自身心灵情感得以栖息的精神巢穴。人有其生物性的躯体,但不是单纯的生物性存在。人的“怪异”之处就在于:他(类的意义上的人)在生活过程中,总是希望有一种灯一样的东西存在着,总是为自身寻求和确立超越生物性的存在意义,总是离不开一定的意义而生活,总是以一定的“意义”来确立自身,获得“为什么而生活”、“如何而生活”的理由或确切的目的。可见,寻求和确立“意义”,藉以超越生物性是人特有的本性。人正是由于对人生意义的寻求和探讨,才得以使自身对生命价值、生活意义、幸福理想、事业爱情等问题有了价值性的基本取向和基本把握,使自身的存在有了“精神支柱”,心灵有了守望的“家园”,生命的航船有了方向,生命的成长有了不灭的“希望之火”,生活有了不尽的源泉。有了生活的意义,人的心灵不再寂寞,“灵魂”不再漂泊,不仅感到自身的生活富有意义,还能基于所确立的“意义”对生活中“什么应该”、“什么不应该”进行独立的判断,给予自主的把握,不人云亦云,使生命的本质真正获得独立性。人生如果远离“意义”,心灵或精神就会变成荒漠,会感到活着像是在地狱中煎熬,甚者有的还可能以死来解脱。“意义缺失”,人就容易任由本能的支配,易把“自身的人”逐渐还原于生物化的人,使人的存在变成一种“生物化的存活”;“意义迷惑”,人生就会感到迷惘困惑,感到“灵魂”飘忽不定,没有明确的人生方向感。近些年,自杀现象增多,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人们在探讨这一现象的深层原因时,不少学者都谈到了人生意义问题,认为导致社会自杀现象增多的根本原因是“人生意义的缺失”,是“精神的迷失”,此种分析更加凸显了“意义”对于人的重要性。看来,对人生命的拯救,根本地应从人生意义上来拯救。人对自我生命的拯救亦应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