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与道德教育范型的嬗变

作 者:

作者简介:
冯建军,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专职研究员、教授,教育学博士。(江苏 南京 210097)

原文出处: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科版

内容提要:

道德源于人的二重性,个人利益(个体性)和社会利益(整体性)的不同关系构成了历史发展过程中不同时期的道德范型。不同的道德范型要求不同的道德教育范型,而道德和道德教育的范型最终都取决于人的时代生存状态。历史地看,与人类社会发展的三个阶段——群体主体、个人主体和类主体相一致,依次也有三种不同的道德范型:规范伦理、个人主体道德和商谈伦理,与这三种道德范型对应的道德教育范型分别是灌输式的、个人主体式的、交往式的。当代中国发展的特殊性,使得道德教育必须确立双重的任务:既要成为个人主体的催生剂,又要成为个人主体的解毒剂。为此,在弘扬个人的道德主体性、主张个人利益的同时,又要健全以公正为核心的德性制度,维护社会的公共道德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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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教育理论的成熟,在学术资源方面与两大因素深度相关,一是伦理学的理论供给;二是教育学理论与伦理学理论的生态整合。”[1]“道德教育”是“道德”与“教育”的合成词,我们以前只注重对“教育”的考察,而忽视了对“道德”的考察。其实,道德教育是关乎道德的教育,道德的不同定位是决定道德教育范型的关键。而对道德的认识,最终取决于社会历史发展中人的存在状态。故此,本文从历史的人的存在状态开始,考察不同的道德范型以及由此所要求的不同的道德教育范型。

      一、道德始点或本原:人的二重性

      什么是始点或本原?亚里士多德的理解是:“始点或本原是一种在其充分显现后,就不须再问为什么的东西。”[2] (p.6)就是说,始点或本原是“只知如此,不可或无须究诘”的那种东西。道德和道德教育的对象是人及其行为,道德的主体是人的德性,道德教育的基本目标是人的德性的培育。因此,道德和道德教育始点,也就是德性的始点。

      德性的始点何在?就是要从根本上回答“德性源于何处?”德性是人的一种品性,它从根本上源于人的存在状态。人的存在始终具有二重性。一方面,任何人都是一个个体的存在物,有属于自己的肉体和精神,而且各不相同;另一方面,任何人都不是纯粹的个人,人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关系性的存在,只有在关系中才能存在。这就是说,人同时又是一定群体、社会的成员,是一定群体、社会的存在物。人把自身的个体性与社会的整体性内在于一身,成为马克思所言的人本质上“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而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成为海德格尔所言的“此在”是“在世界中的共在”。

      人的存在的二重性决定了人的需要或利益的二重性。人作为一个个体的存在物,每个人都有维持自己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个人对外部世界发生的作用和关系都具有“为我性”,是为了个人利益而发生的;同时,人作为一个群体或社会的存在物,每个人又有维持社会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的需要。人只有在一个整体中才能生存,否则只能是互相侵犯或自相残杀。人的生存的二重性所导致人的需要或利益的二重性,是客观存在的、必然的。人虽然表现为个体,但其行为离不开群体或社会,也离不开其他人。所以,道德就是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调节,通过这种调节既满足个人的利益和需要,又使人与人之间保持和谐统一。所以,道德既是个人追求,又是社会规范,这是从人性的角度对道德发生的静态考察。

      马克思认为,研究人性要有两个层次:“首先要研究人的一般本性,然后要研究在每个时代历史地发生了变化的人的本性”[3] (p.669)。人的一般本性转化为现实人性,起决定作用的是社会关系。历史地考察社会关系,体现了个人性和社会整体性关系的不同变化,正是这些变化造就了不同的道德范型和道德教育的范型。

      二、群体整体性、规范伦理与灌输式道德教育

      马克思指出,“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也就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显得越不独立,越从属于一个更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4] (p.87),再到后来,就有阶级的形成和国家的出现。

      在蒙昧的古代社会,人与世界的关系是浑然一体的,个人力量的有限性,使人与人之间必须共同联合起来对付大自然的侵袭。对于一个部落的个体来说,根本不存在个人的概念,人就等同于他的部落。没有单数的个人,只有复数的人。个体没有独立的人格和价值,只有族群的人格,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人以群体的方式发挥着他们的主体性。

      从蒙昧时代进入古代文明社会之后,随着分工和交换的出现,人有了基本的生存权利和弱小的自我意识,打破了原始自然关系结成的部落或氏族群体。但取代原始族群共同体的是神权等级共同体或皇权等级共同体,人在宗教或宗法的等级关系中并未摆脱“人的依附关系”的生存形态,个人仅在其所处的等级地位角色中获得其有限的非自我性的人格权,人的性质还是在其所属的等级群体中获得给予的规定,个人仍不具有自我的身份,他们被当作君王的臣属、主人的奴仆、丈夫的妻子。即使皇帝或教皇也没有其真正的独立人格,他们也只是贯彻神或上帝意志的奴仆。个人身份只有在这种隶属关系中得到确认。这一时期仍属“集群主体”形态的阶段,只不过由最初对自然的依附转向强制的对人的依附,形成了“权力和等级阶梯上的依附人格”。

      总之,在近代工业社会之前,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个人与社会处在直接的同一之中,社会的群体性淹没了个体性,单独的个体,每一个“自我”,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个人不过是“一定的狭隘人群的附属物而已”。把个人视为部落、城邦或上帝之子,而丧失了自身。道德在其发生的价值始点上,强调整体性,强调群体的、社会的利益的满足而压制个人的需要和个人的利益。因此,道德是一种社会的强制规范,它维护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依附关系,它所要反对和压制的是个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对这种群体整体性的破坏。

      这种维护人与人之间依附关系的道德,把道德看作是外在于个体的社会需要,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则。其实这种关系不是公平、平等的关系,而是一种为了统治阶级利益的人身依附关系。道德教育只不过是人身依附关系的训练而已,它以服从、驯服、恪守本分为特征,它要消解的是那种自主、自尊、个性自由为特征的独立人格。这种教育也必定是在人对人的约束和强制灌输中进行的,其目的在于奴化受教育者。学校道德教育的任务就在于尽一切可能让学生了解、掌握这些道德规则并最终按这些规则行事。“强迫学生接受,伴随着对服从的学生给予奖励,对不服从的学生施以惩罚乃是最基本的教育方法。”[5] (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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