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服务理论提出及其实践价值

作 者:

作者简介:
田汉族,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湖南师范大学教授。(湖南 长沙 410081)

原文出处:
大学教育科学

内容提要:

教育服务理论是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推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的深化而出现的一种教育经济学理论;教育产品是教育服务,教育服务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具有商品属性;优质教育服务的生产是教育产业的核心;教育服务可以进行产业化运作。这些主张不仅具有理论价值,而且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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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服务”是目前教育改革中的一个崭新的理念。它的出现,有着广泛的文化基础和深刻的实践根源。对教育服务观念产生的过程及其内涵和运行机制的系统深入研究,不仅对教育经济学学科建设有着重要意义,而且对我国教育转型的研究有着重大的指导价值。

      一、教育服务理论的基本内容

      从广义来看,教育服务是与教育有关的各种服务的简称,包括教育物质产品服务、教育信息服务、教育技术服务、教育(服务产品)服务。从狭义角度来看,教育服务是指教育作为一种精神活动产品的提供、生产和消费活动。由于教育物质产品、教育信息、教育技术进入市场后,其教育的性质隐退,其服务的商品性质与其它物质产品、信息、技术没有什么区别。“服务这个名词,一般地说,不过是指这种劳动所提供的特殊使用价值;但是这种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在这里取得了‘服务’这个特殊名称,是因为劳动不是作为物而是作为活动提供服务的”[1]。因此,教育服务作为一个科学概念,只能是从教育本身作为一种服务产品来理解。教育服务理论是以教育服务产品为基本概念,以其提供、生产、消费、交换为基本逻辑框架构建的。其基本观点是:教育提供的非实物劳动成果也是一种产品——服务产品,这种产品具有非实物使用价值。只要它是为交换而生产的,就是商品,也就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重性。其价值是教育服务产品的生产者(教师)的劳动力耗费的单纯凝结,是教育工作者劳动创造的,并非是从任何别的领域转移或再分配过来的。因为教育服务具有商品属性,所以,围绕教育服务发生的供求双方的交换关系形成了教育服务市场;在教育服务市场中交换双方的主体是学校(作为生产的组织及其生产者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及其家长,学校是教育服务产品的生产者和供给者,学生、家长、企业、政府则是教育服务产品的消费者和需求者。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从经济学角度看是围绕教育服务产品所发生的商品交换关系;教育服务的生产是教育产业的核心,学校作为教育服务产业的主要生产机构,其基本功能就是提供优质教育服务。

      有人认为教育产品就是指“每一位学生的认知、能力、素质和个性的培养,促进个人的发展不断地得到提高”,即“学校的毕业生和科研成果”[2]。我们认为教育服务与教育服务消费的结果是不同的。教育服务的直接结果提高了受教育者的“人力资本存量”或增加了其“知识资本”,间接的结果是提高了教育生产者(教师和管理人员)的生产能力,包括其教育教学能力、管理能力、学术能力,学校毕业生和科研成果只是教育服务结果的实体化形式。“在教育经济理论研究中,过去只是把教育产品解释为培养劳动力和专门人才,应该肯定这些观点没有错,但这只是强调了教育劳动的成果,没有说清楚教育活动本身。因此,理论阐述得不彻底、不科学,没有说到根本上。因为劳动力和专门人才的交易市场是在教育外部,在社会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上,没有在真正的教育市场内交易。而教育内部交易市场则是学校提供的,是教育服务商品,学校和教育者为教育市场提供的是教育服务消费品,而受教育者购买的是教育服务商品,这样才能在教育市场内进行真正的交易活动,也才是教育市场交易的实质内容”[3]。当然,教育服务产品是特殊的服务产品,其特殊性表现在:服务地位的基础性,服务主体的个体性、社会性与协作性,服务对象的差异性,服务活动的交互性,价值交换的商品性和增值性,服务方式的多样性与优化性,服务价值的多元性。

      我国的教育服务基本上由政府提供和生产。究其原因,教育服务具有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性质,由政府提供和生产教育服务比由纯粹的私人市场提供更有规模和效益,减少交易成本。然而,传统公立学校的治理模式,不能把既有的资源和技术条件扩展到教育服务生产的可能性边界,大量官僚成本所导致的损失远大于内部节约交易成本。人们普遍感到了这种传统模式组织成本高、生产效率低、对服务对象需求的回应性明显不足。其实,教育服务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其提供和生产是可以分开的。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都可以作为教育服务的提供者和生产者[4]。“在公共领域,供给与生产的区分相当重要”[5]。因为公益物品和服务的提供与其生产相区分,开启了最大的可能性,来重新界定其公共服务经济中的经济职能;有可能分化、利用和衡量市场,同时继续对公民消费者提供无差别的公益物品;也可能产生使地方政府变成等同于消费者协会的效应;增加对公共服务对象需求的回应性;减少实践中的地方政治控制[6]。教育服务的提供和生产的适度分离,有利于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科学制定教育服务的标准、有效激活教育服务市场、正确引导教育服务质量的竞争和教育消费,从而提高我国教育的整体水平和教育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促进教育与社会整体发展的良性循环,全面实现教育服务的价值。发放“教育券”、“政府采购”[7]、“政策性金融”[8]、政府参股、委托-代理等都被认为是政府提供教育服务的有效形式。

      教育服务的生产是由教育机构(主要是学校)通过教育管理者和教师来完成的。“公立学校”是生产公共产品程度较高的教育服务生产组织。它的生产要素是:政府或私人投资建立的教育服务生产组织者(学校)、经营者(校长和书记)、生产者(教师)和协作生产者(学生及其家长)。校长和教职工是基本的生产要素。学校在运行中要消耗人力、物力等生产要素,这些生产要素是全部通过市场交易获得,还是部分通过市场交易获得,是反映学校市场化程度的重要标志[9]。学校组织的生产结构位于纳税人——地方政府——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校长——教职工的委托-代理链中。学校校长接受上一级委托人的委托并被授予一定的决策权行使校长职能;类似企业家的校长提供管理才能;普通教职工提供“教书育人”劳动及其它学校辅助劳动。校长的雇佣与解聘、教师的雇佣与解聘的制度安排反映了学校教育要素的契约关系。学校内的薪酬制度规定了教育生产要素契约各方的绩效考核方法、标准及与薪酬支付(包括奖励与惩罚规定)的关系。在此过程中,政府作为教育服务的主要购买方与学生及其家长作为次要购买方,形成一种共同购买和消费教育服务的财务安排,政府购买以拨款的方式支付给学校,学生以学杂费等方式支付给学校。当然,教育服务的提供与生产不同于私益品的生产,它涉及到一个特别复杂的委托-代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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