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22x(2006)01-0047-05 唐代市场是一个史学界比较关注的问题,自二十世纪上半期以来,已经发表了不少这方面的成果。从这些成果来看,应该说已经取得了某些共识,但分歧和争议也仍然存在,有些观点也还值得商榷。下面即就其中的某些观点和分歧谈点己见,不妥之处,请指正。 一、唐代市场的设置 唐代是中国古代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商品经济空前活跃,从京城到各州县乃至乡村,都出现了大量的市场。关于这些市场,现在史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作为商品交易处所,不是可以因为某地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而能自发形成的,不是一个经济发展的自然产物或必然结果。在唐代,市场的设置权和废止权皆明确归政府所有,均以政府的意志而定,仍然遵守‘建设城市’的城市规划建设原则”,“各级市场都是由政府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的需要而特别划定的区域”,“市场的设置是政治所需,而不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① 在这里,这种观点着力强调子政府在市场设置中的作用。 应该说这种观点并不是全无道理,《唐会要》卷86《市》云:“景龙元年十一月敕,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大中五年……敕,中县户满三千以上,置市令一人、吏二人……若要路须置,旧来交易繁者,听依三千户法置,仍申省。”这些记载说明政府在市场设置中确是起着主导作用。《唐会要》卷86《市》云:“显庆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洛州置北市,隶太府寺。”“天授三年四月十六日,神都置西市,寻废。至长安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又置;至开元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又废,其口马移入北市。”“长安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废京中市。至天宝八载十月五日,西京威远营置南市,华清宫置北市。”“开成五年十二月敕,京夜市宜令禁断。”刘禹锡《观市》云:“元和二年,沅南不雨,自季春至于六月,毛泽将尽。郡守有志于民,诚信而雩,遂遍山川方社,又不雨,遂迁市于城门之逵。”② 这些记载具体反映出政府在某一市场的设废驻移中的作用。从这些记载来看,政府在市场的设置中不但拥有主导权,而且有滥用权力之嫌,至少在某些情况下,权力的运用是不够慎重的。 然而,问题并不在于是否承认政府在市场设置中的作用,而是如何看待经济需要与市场设置的关系,观点否定经济需要对市场设置的影响。而我们则认为,尽管政府在市场设置中起着主导作用,甚至长官意志、朝建夕废的情况在当时的专制体制下也时有发生,但经济的需要仍然不可忽视。以唐代农村的市场——草市为例,它并不在唐朝中央规划的正规市场范围之内,但随着唐代商品经济的活跃,却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大江南北,成为农民贸易的重要场所。唐宪宗时期的归化县就是在草市的基础上设立的。在唐代,草市并不像现在史学界所普遍认为的那样是完全自发形成的,地方政府有时也会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即使如此,政府也并非全然不考虑经济活动的需要。陈溪《彭州新置唐昌县建德草市歇马亭镇并天王院等记》云:“……以唐昌县中界接导江陴城,东西绵远,不啻两舍,虽有村落,僻在荒塘,昔置邮亭,废毁将久,遂使行役者野食而泉饮,贸易者星往而烛归。……公恻然凝想,即日计成,遂陈于连帅,于其心而置草市,因其乡名,便以建德为号。”而事实也证明建德草市的设置是符合商业活动的需要的。建成之后,“百货咸集,蠢类莫遗,旗亭旅舍,翼张鳞次,榆杨相接,桑麻渐繁”。③ 再如唐代宗时期有张桥店、观成店、清丰店,唐宪宗时期有黄台市,都是不在州县治所的比较大的市场,而前三者发展为后来的永济县、观城县、清丰县,而黄台市则成为后来的鱼台县治所。在这里,我们看到了经济的发展如何改变着政府的行为。当然,我们以草市等为例也许并不具有说服力。但即使是就京城和各州县的情况来看,经济的需要仍然强劲地制约着市场的设置。比如唐高宗时,曾将长安万年县所属安善坊及大业坊之半“立中市署,领驼马牛驴之肆。然以偏处京城之南,交易者不便,后降出文符于署司而已,货鬻者并移于东市。至武太后末年,废为教弩场”④。张泽咸先生据此认为,“新设的交易市场很快被裁撤,表明市场的设置必须适应群众的方便才能维持长久”⑤,甚谛。 总而言之,就唐代市场的设置来说,政府的作用是巨大的,它可以决定市场的合法与否,可以决定正规市场的修建与否,还可以决定正规市场的地理位置等等。尽管如此,我们仍然不能无视经济发展对市场设置的影响。离开了经济发展的需要,市场即使建立起来了也不可能持久。 二、唐代市场的管理 在长期的管理市场的过程中,唐代形成了一整套市场管理制度。其中,引起较多关注的是物价管理制度。关于唐代的物价管理,现在史学界有多种论述,其中有一种认为,当时市场物价都是由政府指导和控制的,唐代“市面上所陈列商品,每种都区分为上、中、下三等价,这三等价格每月每旬即每隔十天重新制定”⑥;唐朝从京都到地方的各级市场管理部门都要对各种商品制定出三种时价,“来指导和调整市场物价”⑦。在史学界持这种观点的人不少,但我们认为可能并不正确,因为它有一个重大缺陷,就是既没有仔细探究《唐律疏议》、《唐六典》、《新唐书》等史籍中的记载,也忽视了各种史料中所录载的大量的具体商贸案例,更缺乏对吐鲁番有关文书的正确解读。 首先来看各种具体的商贸案例。各种文献中所在多有,兹择要迻录数例于下。《太平广记》卷334《韦栗》云:“韦栗者,天宝时为新淦丞,……秩满,载丧北归,至扬州,泊河次。女将一婢持钱市镜,……有一少年年二十余,白皙可喜,女以黄钱五千畀之,少年与漆背金花镜,径尺余。别一人云:‘有镜胜此,只取三千。’少年复减两千。”同书卷372《张不疑》云:“南阳张不疑,……寓居京国。欲市青衣,散耳目于闾里间。……月余,牙人来云:‘有新鬻仆者,请阅焉。’不疑与期于翌日。及所约时至,抵其家,有披朱衣牙笏者……云:‘……曩以当家使于南海,蒙携引数年。记于岭中,偶获婢仆等三数十人,自浙右已历南荆,货鬻殆尽,今但有六七人。承牙人致君子至焉。’语毕,……命诸青衣六七人并列于庭,曰:‘唯所选耳。’不疑曰:‘某以乏于仆使,今唯有钱六万,愿贡其价。却望高明度六万之直者一人以示之。’朱衣人曰:‘某价翔庳各有差等。’遂指一丫鬟重耳者曰:‘春条可以偿耳。’不疑睹之,则果是私目者矣,即日操契付金。”同书卷436《卢从事》云:“岭南从事卢传素寓居江陵,元和中,尝有人遗一黑驹。初甚蹇劣,传素豢养历三五年,稍益肥骏。……一旦,……黑驹忽人语曰:‘……马畜生之寿已尽,后五日当发黑汗而死,请丈人速将阿马货卖。明日午时,丈人自乘阿马出东棚门,至市西北角赤板门边,当有一胡军将问丈人卖此马者。丈人但索十万,其人必酬七十千,便可速就之。’……明日,试乘至市角,果有胡将军恳求市。传素微验之,因贱其估六十缗。军将曰:‘郎君此马直七十千已上,请以七十千市之。’……传素载其缗归。”同书卷441《阆州莫徭》云:“(阆州莫徭,偶得一象牙)其牙酷大,载至洪州,有商胡求买,累自加直至四十万。寻至他人肆,胡遽以苇席覆牙。他胡问是何宝而辄见避,主人除席云:‘止一大牙耳。’他胡见牙色动,私白主人,许酬百万,又以一万为主人绍介,佯各罢去。顷间,荷钱而至。本胡复争之云:‘本买牙者我也,长者参市,违公法,主人若求千百之贯,我岂无耶?’往复交争,遂相殴击。”唐高彦休《唐阙史》卷下云:“咸通丙戌岁,上……下诏,以其冬御丹凤楼,申眚灾肆赦之命,有司择用十月十日。……前一日……巳时风雨暴作,……诏有司令市良土,以夷楼前坳潦之所。时丞相李公蔚尹正神州,于是严令两邑召载土者以集事。先是,有以只轮载土而鬻者,每乘不逾三十钱,至是幸时之急,遂高其价,逾倍方止。两邑官吏有司捕盗者专其事,虑价不廉,惧未敢发。李公以羲驭向晚,闵事不集,坐退朝别馆,其桎梏鞭扑于前,援毫以伺,督责骑步,旁午于道。二县僚不得已,趋而前曰:‘常鬻土者,每轮十数及三,今则幸其急,骤加十至七,愿立毙其首以衄其价。’李公谓曰:‘事非舒缓,安以价为!’遂令每乘加钱至百。二官吏奉命大喜,只轮云集,至暮,夷坳燥潴俱毕。”唐康骈《剧谈录》卷上《续坤蹶马》云:“(咸通乾符中,京师医者续坤得边马一匹)马之骨相甚奇,然步骤多蹶,虽制以衔勒,加之鞭策,而款段之性竟莫能改。坤以浪费刍粟,托人以贱价卖之,求骏者才试,遂复如初,累月不售。邻伍间有王生,货易于中贵之门,颇甚贫窭,忽诣坤云,有青州监军将发,须鞍马以备行李,亦知驰骋非骏,但欲致于牵控之间。坤直以无用之畜付焉,亦不约鬻马之价。王生经旬不至,谓其脱略亡逸。一旦复来,且输十万。坤既获善价,因以十千遗之。俄见王生易衣装,置仆马,至于奴婢妻子服饰皆鲜洁。或曰:王生卖马,金帛缣资几三四百万。坤甚惊,试询其事。王生初不备说,坤曰:‘某以无用之畜,获价颇多,但惊驽劣之材,何以至此?’乃云初致马于青社监军,举足如有羁绊,及将还,途遇小马坊中使,因遣留试,信宿而往,不复见焉。密询左右,云数日前魏博曾进一马,毛骨大小与此正同,圣人常乘打逑,骏异未有其偶。将到日,方遣调习步骤,萦转如风。今则进御,数朝所赐之物甚厚。王生因大索起价,遂以四百万酬之。”唐释道宣《续高僧传》卷15《唐蒲州仁寿寺释志宽传》云:“曾用钱一千五百买驴负经,既至东京,值卒科运大贵,或头至数万者。同侣欲为卖之,宽不许,曰:‘已劳负荷,岂复过本乎?’便诣市自出之,但取元价。”类似材料在各种关于唐朝的典籍尤其是野史小说中还有许多,不再赘引。这些材料所记载的有的可能实有其事,有的则仅仅是小说家言,不能当真。而且从上引材料来看,有的可以断定是在京城或地方的正规市场,有的则很难指明所在。尽管如此,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从它们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唐朝市场内外的物价并不是政府制定的,交易者可以根据市场风云自行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