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乐理,男,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系教授。(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浙江学刊

内容提要: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使用的正义理论,关系到城邦诸要素在公职和政治权利分配中所占的份额,以及不同要素搭配时适用的数量平等与比值平等原则。其中蕴含着丰富的民主和共和因素、法治精神以及切实可行的施政经验。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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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里士多德是西方古典政治学的始创者。他能担当如此名声,与他对诸多政治学课题的分类、定义、阐释以及归纳有关,其中各个环节都带有实证、清晰、准确的特点;而且,它们最终统一为一个系统,与相关学科也有明显可辨的过渡与区分。考虑到作者在众多学科上类似的独创性贡献,加之流传至今的著作多是依据带有严重残缺的教学大纲、课堂笔记等资料编纂而成,那么他在理论思维力上曾经达到何种高度,真是令人惊异了。

      正义理论就是这样的重要课题之一。与柏拉图从劳动者、护卫者、统治者三个阶级入手,结合对希腊文化中四主德的讨论,形成正义理论的思路不同,亚里士多德对城邦的阶级有更加抽象、更加准确的划分;对于人们在政治生活中希求的对象、对于分配的原则和具体方式等等,都有细致的观察与记录,令今人阅读时有鲜明的现场感;而且,他对政治生活中日渐流失的因素有着敏感却不弃不舍的关怀,在经验主义的方法论之上,保持了形而上的睿智。

      有西方学者将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的正义理论分为四种,即其一,分配的正义,涉及荣誉(官职)、闲暇、责任的分配,适用比值平等的原则;其二,补偿的正义,涉及民法中原告向被告就损失索求赔偿,适用数量平等的原则;其三,交往的正义,涉及以货币为度量的以物易物;其四,公平,对法律制定中有所缺失的地方进行补救。① 凯伊特(D.Keyt)认为:虽然城邦的维系离不开补偿的正义,但是政体问题主要适用分配的正义;分配正义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有初步的数学表述,在《政治学》里则得到充分地应用和发挥。②

      本文主要围绕分配正义和相关的平等学说展开,并尝试概括其历史影响。

      一、城邦要素与公职的分配

      首先应该申明,正义问题主要事关公民这个群体,而不涉及城邦中的其他居留人员。当代西方学者在讨论亚里士多德的政体问题时,往往提到城邦(polis)、 公民(polites)和政体(politeia)几个词在词形与发音上的亲缘关系,③ 说明这些词的使用均有其严格限定的范围。据亚里士多德的定义,公民是有权利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而政体则是城邦公职的分配制度。④

      亚里士多德讲,城邦的正义关系到两个因素,一是事物与应该接受事物的人;二是相等的人配给到相等的事物。⑤ 我们先看第一个因素。在这里,事物指政治权利和公职,公职的分配方式与政体性质相关,而政治权利与公民个体相关。接受事物的人指城邦要素。城邦要素划分为三种,即财富、才德、自由身份。财富是少数,才德也是少数,自由身份往往指多数,因为,虽然财富与才德也有自由身份,但令他们彰显于世的是其他两个要素,而多数平民可以凭恃的只有自由。⑥

      亚里士多德划分政体的首要标准是宗旨,他提出,按照绝对公正的原则来评断,正当或正宗的政体以城邦全体人民的公共利益为依归;若只照顾统治者们的利益,就是正宗政体的偏离。⑦ 这一规定需要精心地解读。这里,全体人民不能被多数人替代,因为在现实的城邦生活中,多数指的是平民阶级,如果城邦只照顾他们的利益,仍然是偏私。全体人们应该包括多数和少数。

      同理,划分政体的第二个标准,即人数多少,也不应该仅仅由字面解读,还要结合城邦要素考察。其中多数可能是平民,也可能是综合了财富与自由身份优势的大多数人;少数可能是寡头,也可能是富于才能的穷人。两个标准相比,宗旨优先于人数,即政体的性质以执政者的社会身份判断。⑧ 所有这些,都与具体城邦中的现实力量对比有关。

      判定政体是否公正,可以从统治者的目的来看。如果他们只照顾自己的利益,基本不顾及被统治者的利益,就是专制;如果他们照顾到被统治者的利益,同时自己附带地获得共同利益,就是自由人的治理。他相信,自由人政体比任何专制统治为较多善德,也是更加优良的政体。⑨

      判定政体是否公正,还可以根据执政的方式。在一个变态政体中,主掌统治权的一人、少数或多数,或是排斥全体公民,或是排斥对立阶级,这就谈不上正义。在一个正当的政体里,如在贵族制之下,执掌统治权的少数会让出一些官职给平民;在共和制之下,主政的多数会同样对待资产者和富户。这样才多少接近正义。试举例,亚里士多德指出,希腊城邦重视以下几类案件的处理,即事关审查执政人员政绩、违反城邦公共利益、违反宪法、民事与刑事的争执、私人间契约纠纷的,共有五类,因为如果裁断失当,往往会引起社会内讧和政治骚乱,所以亚里士多德称它们都是有关政治性质的案件。法庭陪审人员的选择方式恰恰反映出不同政体的差异。在平民政体下,是从全体公民中选拔出席法庭的人员,审断一切案件;在寡头政体下,是从部分公民中选拔人员,审断一切案件;在贵族制与共和制下,则混合上述两种体制的方案,使某些法庭的成员从全体公民中选拔,另外一些法庭的成员从部分公民中选拔,再另外一些法庭的成员既从全体也从部分公民中选拔,各法庭审断各自负责的案件。⑩

      在分析正宗政体蜕变的原因时,亚里士多德指出:主要原因是由于它们偏离了建国的正义;为了免于灭亡,只有对组成城邦的各个要素作适当的调和。在共和政体里,应该调和好平民群众与寡头贵要;在贵族政体里,除了调和多数与少数,还应加上才德。(11) 这里的调和,不仅包括端正执政目的,也包括修正执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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