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与自由主义的“权力之恶”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增定,男,北京大学哲学系讲师。(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
浙江学刊

内容提要:

在现代西方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之中,权力一直被想当然地看成是一种“恶”。但就历史的角度看,这一看法并不是一个不言自明和超历史性的真理。相反,在西方漫长的前现代时期,权力在政治思想家的眼里并不是一种恶。本文认为,在西方权力观的历史演变过程中,霍布斯扮演了一个至关重要的角色。霍布斯第一次将权力和善分离开来,使权力本身成为一种独立、可计算的物理之力。现代自由主义尽管反对霍布斯的绝对主权观念,但其根本原则,如个人主义、正教分离、三权分立等,恰恰是以霍布斯对权力的理解为基础。因此,理解霍布斯的权力观,不仅能够揭示“权力”一词的最初和真实含义,而且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澄清自由主义自身的历史和内在复杂性。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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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代自由主义的思想史谱系中,霍布斯的地位多少显得有些奇特。一方面,他对绝对主权和绝对国家的肯定、对君主制的偏爱,使他很难被划入自由主义的阵营;另一方面,他对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之关系的深入剖析、对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的深刻理解,又在相当程度上奠定了现代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正因为如此,西方学界长期以来一直为霍布斯的“身份”争执不休:霍布斯究竟是不是一位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家?倘若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他究竟在什么意义上是一个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家?为了避免再次陷入非此即彼式的无谓争论,我们还是从二者共同关心的“权力”问题谈起。

      一、自由主义的“权力之恶”问题

      冷战结束之后,自由主义毫无疑义地成为当今世界最有权力的政治话语。但看起来似乎相当悖谬的是,“权力”在自由主义的话语体系中,却是一直是一个声名狼藉的“脏字眼”。一提起权力,我们马上就会想到十九世纪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阿克顿勋爵的名言:“权力即败坏,绝对的权力即绝对的败坏”。在自由主义看来,不管权力可能被应用于何种目的——哪怕是最高尚或至善的目的,但就其本身来说,权力恰恰意味着“恶”。自由主义发明一系列制度性的手段,譬如“三权分立”、“法治”和“代议民主”等,就是为了对抗权力本身的这种“恶”。正因为如此,“权力制衡”便成为自由主义对抗权力之恶的基本原则。

      所谓“权力制衡”大致包含了两层意思:首先,权力,尤其是政治权力,不能被一个人、一个组织或一个群体所垄断,而是必须被分割成不同的部分,由不同的人、不同的组织或不同的群体共同分享;其次,这些被分割的权力之间必须相互独立,以便能够达成相互制约的效果,避免使某个权力成为一种压倒性的绝对权力。由此可见,“权力制衡”与其说是消除“权力之恶”的灵丹妙药,不如说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计。借用“联邦党人”的名言,“权力制衡”的实质就是“用野心对抗野心,用权力对抗权力”,或者更简单地说,就是“以恶制恶”。

      “以恶制恶”的实质恰恰表明,自由主义在权力问题上一直面临道德与政治[或应然与实然]的紧张冲突:从道德上讲,自由主义将权力视为万恶之源,必欲除之而后快;但从政治上讲,既然只有权力本身才是遏制权力的唯一手段,那么为了对抗权力之恶,自由主义就必须利用甚至强化权力。一方面,我们越是在道德上否定和批判权力之恶,就越需要在实际政治层面强化权力作为相应的平衡或补偿;另一方面,权力在实际政治层面的强化,又反过来加剧了我们在道德上对权力之恶的厌恶和恐惧。这一冲突的结果多少显得有些讽刺意味:现代国家,那怕是看起来最符合自由主义原则的国家,其权力非但没有因为人们对权力的厌恶和恐惧而消亡,反而在不断的对抗和“制衡”中变得越来越强大,其控制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任何一个前现代类型的国家(如罗马帝国)都无法望其项背。

      其实,只要跳出现代自由主义的视野,我们就会发现,所谓“权力即败坏,绝对的权力即绝对的败坏”的流行看法,并不是一个超历史的绝对真理,而是一种现代的产物。至少在从古希腊直至中世纪晚期近两千年的漫长时间里,将权力本身理解为恶的做法几乎是闻所未闻。尽管大多数前现代的思想家——不管是以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普鲁塔克为代表的古代思想家,还是奥古斯丁、阿奎那和帕多瓦的马西留等中世纪基督教思想家——出于不同的理由,也反复强调应该对人追求权力的欲望进行节制,但却从来不曾将权力本身直接等同于“恶”。如果一定要在善恶、好坏之间做出选择,那么他们倒是更倾向于认为权力是一种“善”。譬如亚里士多德就认为,权力固然不能像德性那样成为一种“内在之善”,但却毫无疑问是一种“外在之善”。保罗和奥古斯丁等基督教思想家虽然为人类贪求权力的“原罪”而痛心疾首,但却没有简单地将权力视为“恶”。相反,他们认为,既然“一切权力都来自上帝”(《罗马书》),那么结论就必然是:权力本身是善的,只有那种因为贪求权力而背叛上帝的意志才是真正的恶。

      这样一来,我们似乎就有必要追问:前现代思想家同现代自由主义在对待权力的问题上为何如此截然对立?进而言之,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现代自由主义将权力视为“恶”?要回答这两个问题,我们必须返回到现代自由主义的开端,返回到西方政治思想从前现代向现代过渡的转折点。导致这一思想史转折的关键人物,就是十七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家霍布斯。

      作为现代“权力之政治科学”的开创者,霍布斯不仅彻底颠覆了西方传统的权力观,而且开启了现代权力观的先河。① 具体地说,这种转折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霍布斯将权力同作为其目的的善彻底分离,使之成为一种独立自在的存在物;其次,他把现代自然科学中的“力”之概念引入政治哲学,从而使“权力”第一次成为一种可计算的对象;第三,他以这种独立自在、可计算的“权力”概念为出发点,详细地探讨人的“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并且由此确立了现代社会契约思想的基本原则。

      因此,只有澄清霍布斯的权力概念,我们才能理解他同自由主义究竟有什么关联。进一步说,只有理解自由主义同霍布斯之间的复杂纠葛,我们才能从根本上把握现代自由主义内在理路。

      二、权力与善

      要想理解霍布斯的权力概念,我们首先需要回答两个相关的问题:首先,霍布斯哲学的基本关怀是什么?其次,他的权力概念在其哲学整体之中究竟占据什么地位?就第一个问题来说,霍布斯本人在自传中已经回答得非常清楚。简单地说,霍布斯的哲学思考有两个基本维度:其一是在伽利略和笛卡儿的哲学基础上对包括人之自然在内的整个自然提出全新的理解,其二是为当时的英国政治危机提出某种可行的解决方案。那么,这两个维度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我们不妨从后一点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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