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共同体:网络时代新型的政治参与主体

作 者:
李斌 

作者简介:
李斌(1965-),男,宁夏永宁人,宁夏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政治学理论、网络政治学研究。宁夏 银川 750021

原文出处: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内容提要:

文章从我国网络政治参与的发展历程引出了一个网络时代政治参与主体新概念一网络共同体,阐述了网络共同体的基本概念,分析了作为新型政治参与主体的网络共同体的成因及性质,并提出网络共同体具有自发性、跨功能性、背景相似性、组织形式的松散性、良好的沟通性的新特点。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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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088(2006)04-0006-04

      一、问题的提出

      21世纪,人类社会正在步入网络化时代,这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络(Internet)的出现和急剧扩张,网络逐渐衍生成为一种潜在的力量源,推动文明世界的经济、政治、文化在多元坐标系中不断向前发展。网络对政治生活的影响日渐显著,对网络政治的研究逐渐纳入众多政治学者的视野之中。笔者认为,在对网络政治的研究范畴中,必须研究网络政治参与问题,其中“谁在参与”,“怎样参与”等问题是非常值得关注的。

      首先让我们从我国网络政治参与的发展历程得到一些启示。我国的网络政治参与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伴随着中国的互联网开通,上网人数的迅速增长而不断发展的。最初,人们只是通过网络获取最新的政治信息,进而关注和跟踪国际国内重大政治事件的发生和发展,并通过网络发表政治见解,进行各种信息交流。这一时期,网民的政治参与无论是参与人数、参与规模,还是参与的影响力均非常有限,参与的手段和方式也较为简单,参与动机表现出强烈的民族主义色彩。例如,1997年印尼暴乱中发生了残害当地华人的政治事件。当时中国网民自发地行动起来,通过网络号召全世界的华人组织发起声势浩大的网上声讨浪潮,把残害华人的真相告知天下。1999年5月8日“我驻南使馆被炸事件”发生后,有数百万网民同时上网关注事件的发展,发表政治言论,并通过网络号召国民团结起来,共同声讨美国暴行,同时,一批掌握网络技术的网民通过“攻击”美国重要网站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态度,被称之为“红客”行动。从那以后,网民们逐渐把网络作为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我国政府在认识到网络方便快捷的信息传播功能和强大的舆论宣传功能后,开始关注网络的政治服务功能。江泽民在2001年初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要高度重视互联网的舆论,积极发展、充分利用、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不断增强网上宣传的影响力和战斗力,使之成为思想工作的新阵地,对外宣传的新渠道。”在党的正确方针的指引下,我国的网络政治参与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并开始在我国的政治文明和政治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网络政治参与的作用和效用开始显现出来,网络政治参与的影响力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这其中网络政治参与所产生的“舆论场”特别值得关注,甚至已经对有关部门的决策和施政产生了重要影响。特别是在2003年中发生的“孙志刚案”、“刘涌案”等事件,引发了网民的强烈关注和参与,形成了强大的网络舆论热潮,并最终引发国务院发令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及促使最高人民法院50年来第一次提审普通刑事案件,并罕见地推翻沈阳高法的判决、改判死刑,立即执行。此外,在美伊战争、反腐倡廉、为农民工“讨工钱”、三农问题、教育乱收费、学术腐败、“宝马车撞人案”等一系列事件中,网络舆论都显示出巨大的影响力。

      从上述一系列网络政治参与的实践看,表面上反映出网民成为了网络时代政治参与的主体,如果我们进一步深入分析下去,就不难发现,每一次政治参与行为都不是网民个体所能完成的,实际上是有一个新的政治参与主体——“网络共同体”在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正是本文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

      二、网络共同体的概念与性质

      “网络共同体”,顾名思义,是指“网络”与网民“共同体”合成的产物,是网民在网络上基于主观或客观上的共同特征所结成的一种“团体”或“组织”。这一概念告诉我们,网民是组成网络共同体的基本单元,网民之间结成共同体的媒介是网络,基础是主观或客观上的共同特征。在这里,笔者并不是想创造一个新名词,而确实是因为网络共同体在网络社会中已经存在并对社会政治生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已经成为网络时代新型的政治参与主体。

      网络共同体具有如下性质规定:

      (一)从一定意义上说,网络共同体具有“政治共同体”的意义。

      关于政治共同体对于人们来说,并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它是西方政治学的概念之一,也被称为政治社区。主要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利益、公认的政治机构和特定的居住区域的人们所构成的社会集合体。[1]可见,构成政治共同体的基础是政治利益的共识,并且拥有共同的政治机构。实质上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利益共同体”,或者说是“利益集合体”。政治共同体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政治团体,其主要区别在于政治共同体通常拥有特定的居住区域。关于政治共同体,西方学者对其有着不同角度的理解。如亨廷顿认为,政治共同体以种族、宗教、职业和共同机构为基础,它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对政治和道德规范的某种共识;二是共同的利益;三是体现道德一致性和共同利益的政治机构及政治制度。亨廷顿认为,一个社会所达到的政治共同体水平,反映了构成该社会的各种社会势力与政治制度之间的关系。K·W·多伊奇则把政治共同体看作是类似于政治系统的东西,他说,政治共同体是“辅之以强制和服从的社会互动者”,它由形形色色的政治行为者构成。E·B·哈斯把政治共同体当作一个理想的、典型的政治单元,认为政治共同体最主要的要素不是地理区域而是政治关系,尤其是公共的政治权利以及公民对核心政治机构的忠诚。D.伊斯顿把政治共同体看作是联结政治系统成员的一种纽带,最基本的要素是情感的联结。他对政治共同体所下的定义是,“政治共同体这个概念,指的是政治系统的一个方面,它是由政治分工联合在一起的人群团体”[2]。尽管政治学家们对政治共同体的认识不同,理解各异,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任何社会都存在着政治共同体,而且这些政治共同体是在其成员共同认同和利益共识的基础上构成的,而且政治共同体与社会的政治生活密切相关,是社会政治生活有序性的一种结构基础,具有重叠性和不变性的显著特征。即使是在网络时代也不例外。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所研究的“网络共同体”也具有“政治共同体”的性质,它具备了政治共同体的基本元素。网络共同体并不是因为存在而存在,只有当其参与到社会政治生活中,并对社会政治生活产生影响时才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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