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63(2013)12-0085-07 一、国家政权建设:一个新的理论视角 有学者指出,20世纪90年代是“发现社会”,即关注市民社会在中国的发生发展及其意义;而进入21世纪,则开始“回归国家”,关注于现代国家建构。“正如没有一个以市场经济和公民权利为根基的现代公民社会,就难以建构一个现代国家一样,没有一个现代国家,现代公民社会也难以建构起来”①。作为一个新的解释框架和分析工具,国家政权建设理论当下已经引起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其主要有两大理论渊源:其一是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Anthony Giddens),其二是美国政治学家蒂利(Charles Tilly)。他们从西欧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中提炼出这一概念。简要来说,“国家政权建设”就是指现代化过程中以民族国家为中心的制度与文化整合措施、活动及过程,其基本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合理化的、能对社会与全体国民进行有效动员与管理的政府或政权体系。具体而言,国家政权建设就是三个过程,即国家主权的建立过程、国家强制性权力向基层社会的扩散渗透过程以及国家公民权利的建立完善过程。 中世纪欧洲的政治权力分布于诸多政治实体中,既无统一的政治权力,彼此又互不联系,难以形成统一的政治认同,相当长时期甚至由教会权力主宰。此时期的国家也被称为等级制国家、前现代国家或传统国家。此时战争将一个个分散的族群和政治单位粘连起来,国王拥有了至高无上的统治权,建立了为统辖领土和人民而设立的行政体系,人民开始表现出对自己国家的忠诚和热爱。吉登斯将这一历史时期定义为绝对主义国家时期。推动国家构建的真正动力则是资产阶级和资本对市场占有的极度渴望。“因此,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是一个将分散的互不联系和依赖的地方性族群形成一个统一的主权整体的过程,这就是所谓的国族化。现代化进程同时是国族化的过程,是民族与国家的熔合过程”②。 西欧国家政权建设的一个最大特点在于其整个进程包含着大量的不确定性,而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后发国家的国家政权建设的指向非常明确,即西方式的现代民族国家。如果说西欧现代化国家的形成在某种程度上是其他方面的副产品,那么,中国的这一过程正好相反。 自晚清起中国被迫开始现代国家政权建设过程,通过建立合理化的官僚制度,使国家行政权力深入农村基层,加强国家对乡村社会的动员和监控能力。科举的废除,使作为乡土社会重要支柱的士绅阶层失去了来源。民国期间的国家权力则前所未有地从县下沉到乡镇,乡镇从地方自治单位成为了国家最基层的行政组织,20世纪30年代甚至恢复并在全国城乡广泛推展了曾经一度式微的保甲制度。但诚如杜赞奇认为的,直到新中国初期才“完成了民国政权未完成的‘国家政权建设’的任务”。中共实行的土地改革和乡村革命,彻底打破了农村的权力体系,从根本上摧毁了地方宗族势力赖以生存的土壤,及至在农村开展合作化运动及成立人民公社,在城市则广泛建立了单位组织,国家通过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包揽,实现了对城乡社会政治乃至其他一切领域的控制,强化了国家的社会动员能力和资源集中调度能力。 现代国家政权建设应该包括国家权力对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各方面控制的逐渐加强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逐步扩大并受到充分保障这两方面的重要内容。以此可以发现两个截然不同的标准:一是理性化现代国家,或最低限度国家建设,徐勇称之为“民族-国家”,其重点在于建立一套统一的中央集权式政权体系和民族国家的信仰系统,以国家权力有效动员、整合和控制社会;二是自由民主政体的现代国家,徐勇称之为“民主-国家”,旨在建立以公民权为基础的具有民主政治内涵的国家政权体系。基于前一个标准,许多学者认为新中国基本完成了国家政权建设;而基于后一个标准,又有一些学者认为目前中国的国家政权建设远未完成。两个标准也可理解为国家政权建设的两个阶段,对中国来说,第一阶段的目标可以说已经基本达到,而第二阶段的进程则刚刚开始。 二、家族制度:超稳定中国社会的压舱石 传统中国事实上有两个互不干扰的秩序中心:一个是管制领域,以国家为权威中心,但它的整合意义多是文化象征性的;而另一个则更具有实质性,因为它承担着实际上的管辖和治理权力,这就是在基础层次上存在的地方社会的权威,地方士绅借助官方的权威存在,但他们本身并不具备官授的权力,只拥有财富和文化。这两种秩序在各自领域中形成了权威中心。因此,“传统中国更主要的是文化国家,而不是政治国家”⑤。为什么近代人口最多的中国在西方列强的入侵下不堪一击、甚至有亡国灭种的危险?孙中山得出的结论就是,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所导致的“一盘散沙”。他认为:“民族主义就是国族主义。中国人最崇拜的是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中国人的团结力,只能及于宗族而止,还没有扩张到国族”⑥。 中国数千年封建制度是以政权控制社会政治,以族权控制社会基层,以神权控制意识形态,以夫权控制伦理家庭。家族制度是中国最基本的社会制度,是封建统治制度的社会基础,也是传统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国的一切政治、法度、道德、学术、思想、风俗、习惯,都以之为基础,“家国同构”,“国”与“家”的有机统一形成了古代中国独特的社会结构。中国的家族制度经历三个不同的阶段:春秋以前的宗教式家族制度;魏晋到唐代的世家大族式家族制度;宋以后的祠堂族长式家族制度。无论在哪个阶段,家族制度都有一些共同的待征,即血缘性、聚居性、等级性、礼俗性、农耕性、自给性、封闭性、稳定性等⑦。血缘关系和“家庭本位”是家族制度的重点。宋以后,门阀制度日渐没落,家族制度扩展至全社会,家族一般有族谱、族长、族规、族产(田)、族祠(堂)等要素。直至清代,代表王权的行政权力只抵达县一级,县以下基本由地方士绅或宗族大户维持秩序,推行教化。家族制度无疑是一个自治的制度,农业生产、土地的划分和继承、各种小型诉讼和纠纷、地方乡村治安等,均由家族协商解决;有的大家族还有民团等地方武装,乱世之时可以转成地方军队,清末曾国藩的地方民团最后就成为威震一时的“湘军”,成为了国家军队;地方救灾、修桥铺路等公益事业,大多也由家族自己解决;很多家族设有公仓,可以在灾荒年扶贫救灾;部分有财力的官僚地主捐资设立义庄,赈济和赡养宗族成员,以遏制宗族分化现象。族产除了有财力的官僚地主捐资设置外,也有宗族成员共同出资购买和政府赏赠。族产不属于外人,捐赠者子孙对于族产没有继承权;也不属宗族全体成员所有,不得进行分割。族产是独立的财产,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具有现代民法“法人”的意义。这些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族产的发展,为宋代以后家族制度的繁荣提供了物质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