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宪政论纲

作 者:

作者简介:
谢维雁,男,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成都 610064)

原文出处:
浙江学刊

内容提要:

宪政平衡理论假定冲突具有普遍性,并以冲突范式作为其基本分析模式。在这一模式之下,有限理性、人的不完善性、中产阶级、规则至上、共和理念、宽容精神构成了其理论基础,而对抗与妥协、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权力分立与政体结构、联邦制与单一制构成了这一理论的核心范畴。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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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曾提出宪政在本质上是一种由宪法架构的平衡机制以及达成的平衡状态。① 有学者当面提出了商榷,认为宪政是不平衡的,而非平衡的。笔者也深感宪政的平衡性这一认识还有待于进一步论证和深化。本文拟对宪政平衡性理论的分析方法、理论基础及基本范畴等问题进行探讨,算是我对上述商榷意见的一个初步回应。

      一、宪政平衡理论的学理进路

      (一)冲突范式:宪政平衡理论的分析模型

      1.社会科学理论范式的特点

      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提出的“范式”概念,既是一套关于研究对象系统的假设,也是某一科学领域的世界观;它既体现了关于研究对象的规律、理论、标准、方法等在内的基本信念,也构成了观察世界、研究世界的规则或方式。范式为一定时期科学家所共同持有,这些科学家构成所谓“科学共同体”。在范式的限度内所进行的研究被称为“常规科学”,但范式之外总有例外。这些例外导致非常规的研究——库恩把非常规时期称为“科学革命”,最后逐渐产生新的范式。新范式取代旧范式即实现所谓范式更替或称范式转换,也就实现了科学的发展。库恩的范式理论征服了自然科学界,也受到社会科学家的高度重视和广泛采纳。但是,我们必须追问:作为自然科学领域获得普遍赞同的范式理论,在社会科学领域是否同样有效?与一些学者不加究诘地、简单地将范式理论运用于社会科学领域不同,美国社会学家艾尔·巴比将范式界定为“我们用来组织我们的观察和推理的基础模型或是参考框架。”② 他注意到社会科学领域理论范式特异之处,即:社会科学领域的理论范式没有对错之分,只有是否受欢迎的变化,很少被完全抛弃。③ 这意味着:(1)社会科学中不同理论范式,只是提供了不同的观点,但每一范式都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对对象的不同维度作出了独立的认识。不同范式能够同时共存,互为补充。(2)社会科学的发展并非体现为范式更替或范式转换——即新范式对旧范式的替代。(3)如果说,库恩的范式“无论实际上还是逻辑上,都很接近于‘科学共同体’这个词”,则社会科学中的理论范式一般只获得部分人支持,甚至只是个别学者坚持的一种理论框架,很难形成所谓“社会科学共同体”。社会科学理论范式既可以是一群人的范式,也可以是一个人的范式,但却很难成为所有社会科学家共同的范式。艾尔·巴比的社会科学范式理论对我们法学研究具有指导意义。例如,近年来我国法学界也开始关注范式的概念,并试图以范式理论特别是范式转换理论来揭示我国法学的发展历程。④ 有关的法学家一般都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来论证法学的发展,这在方法和结论上都有待于进一步论证。

      2.冲突范式的基本要点

      在这种意义上,笔者将冲突范式作为宪政平衡理论的分析模型。这一模型的基本要点是:冲突是指宪政主体之间相互独立、对抗、排斥、斗争(竞争)、差异等关系及其趋势;冲突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存在,它既是宪政确立的前提,又是宪政社会的内在构成要素。宪政正面容纳冲突,并为冲突提供制度化的解决机制,宪政本身也应按照“冲突”的原则来建构;在冲突中寻求共识,达成妥协,是宪政解决冲突的基本方式。⑤ 在社会学意义上,经冲突、共识到达成妥协,最终的结果是达至一种平衡状态。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说宪政是一种平衡机制以及由此达成的平衡状态。

      3.关于冲突范式的两点说明

      其一,冲突范式并不是一种新范式,确立冲突范式的目的并非要取代旧范式。冲突范式在政治学、法学、社会学、历史学及经济学中被广泛采用,一般认为它源自马克思。马克思认为,最好把社会行为理解为冲突的过程,冲突是国家、法律及政治产生的原因,也是其发展的动力。在马克思那里,冲突(被称为矛盾)被抽象到哲学的高度,成为一项哲学原则。在政治学及法学中,马克思的冲突范式具体化为阶级斗争范式。其实,在马克思之前和之后,都有不少的思想家在其理论中运用过这一范式。我国传统宪法学又被称为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其理论范式自然也归结为阶级斗争范式。笔者在本文中提出的冲突范式并没有完全取代传统的阶级斗争范式,因为阶级斗争范式实质上也是一种冲突范式。但本文的冲突范式是在后者的基础上在更高层次上的概括,具有更一般的、普遍意义。这体现在:(1)冲突范式强调冲突的普遍性。在阶级斗争范式那里,冲突仿佛只存在于阶级(特别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而冲突范式则假定冲突具有普遍性,不仅阶级之间,而且在公民与国家之间、不同利益集团之间、不同阶层之间乃至不同文化不同观念之间等等都存在着冲突,冲突具有共时性。同时,冲突范式还强调冲突的历时性。而在阶级斗争范式那里,阶级的冲突是作为国家、法律产生的原因及社会发展动力而存在的,但阶级斗争范式骨子里却认为阶级冲突是可以消除的,不仅在所谓原始社会没有阶级冲突,而且在社会未来的某个发展阶段也将消灭阶级冲突。(2)冲突范式正面将冲突作为常规形态,它不是要从根本上消除冲突,而是要以冲突为出发点设计出解决冲突的常规机制;而阶级斗争范式的理论目标是要消除阶级冲突,建立一个没有冲突的、完全和谐一致的社会。

      其二,冲突范式也远不是已经获得普遍认同的理论范式。跟自然科学范式与科学共同体紧密相关不同,作为宪政理论基本框架的冲突范式,目前只是笔者的个人之见。严格地讲,传统宪法学也是以冲突为基本假定的,但如前所分析的,它并没有得到彻底贯彻,它建立在冲突之上,却宣称要消灭冲突;国家、法律(当然包括宪法)是阶级斗争即冲突的产物,国家和法律一旦产生出来,就不再按照冲突原则来建构,仿佛已经彻底摆脱了冲突。目前,我国的宪法学尚未完全摆脱这种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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