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域下的政治和谐问题探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林修果,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林婷,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生。

原文出处:
东南学术

内容提要:

我们对未来和谐社会所怀抱的希望依赖于一种信仰,即这个社会至少存在着一种像样的政治秩序,这种信念指引着我们寻找政治的善。本文用政治哲学的眼光,解读了和谐社会价值层面的三个政治词语:公共的正义、政治的平等和理性的法治,并以此为和谐社会理性归依的意识观念厘析和谐社会这一政治事实的合理性,作为政治价值的现实回应,政治和谐化需要从政治社会化、政治民主化、政治法治化三种途径加以构建,同时,政治和谐化也是实现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在政治和谐化的过程中,作为和谐政治社会基础的政治人的培育和塑造是其发展的不竭动力。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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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谐社会是人们对未来理想社会秩序的期望,人类社会系统由许多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子系统构成,和谐社会是社会的各种要素和关系相互融洽的状态,是一个内涵相当丰富的概念,涵盖了人们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日常生活。政治系统是人类社会系统中最重要的子系统,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整体框架下,政治生活水平的提高,政治生活空间的拓展,理性政治的完善,政治生活质量的提高是政治系统必须作出的一种配合,即和谐社会中有和谐政治,社会整体和谐化有赖于政治的和谐化。政治和谐除了以上政治文明的表征以外,是指在人类的政治生活中各政治行为体之间、政治系统内部各子系统之间的协调统一的一种状态。政治和谐不仅是作为政治问题的实然形态,也是作为政治价值的应然形态,因此,对政治和谐的探讨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

      一、和谐社会的政治词语:寻找政治和谐的理性归依

      诚如罗尔斯所言,政治哲学具有发现深层次的各方面分歧和不一致的基础的作用,所以,当我们深信未来和谐社会必然存在着一种像样的政治秩序时,我们首先引入形上学的思考方法和模式,以政治哲学中一些相关的基本观念来澄清和谐社会的直观意义(intuitive meaning),作为一个形上架构里的经验形式和对实在界的看法,和谐社会理论的哲学观念是和谐社会概念建立的基础,是和谐社会理论的理性根据,也是它的价值和意义支撑之所在,它表明的是和谐社会观念的合理性问题,即它要说明,是什么样的理性原则支持和谐社会概念的成立,和谐社会这样的社会存在是合理的等这样一些对于和谐社会存在与和谐社会问题的讨论来说明具有根本性意义的问题。

      公共的正义观念。首先要解决的是对于“正义”概念的界定,当代中国人对于正义最一般的解释认为:正义即公正。公正的含义有二:一曰无私,二曰不偏不倚。而对于西方关于“正义”的概念,我们所引直至今日仍不失为经典意义的罗尔斯的《正义论》中的判断,“在某些制度中,当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没有在个人之间作出任何任意的区分时,当规范使各种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有一种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应该说关于“正义”本质的涵摄是一致的,常识性的,均指各得其所,各得其值的形式确定,而富于其意识形态性的“正义观念”则气象万千,“正义的观念和理论是具有实质意义的、涉及到这种区分和平衡的标准和原则究竟是什么的问题”,基于以上的价值判断尺度,“中西正义理论分为六种主要类型:强力正义观,功利正义论,契约正义论,自然正义论,神学正义论,天道正义论”,(注:参见何怀宏著:《伦理学是什么》,北大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公共的正义观念并不足以成为以上六种正义观念之外的独创,而是吸取了其中一种或更多合理成分的,更突显其公共性精神内核的正义观念。

      在人类社会中,不管是经济领域还是政治领域,人的天性需求总是无所不在,这种趋利性表现在人们对于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每个人都更喜欢较大的份额而非较小的份额,这样有可能产生两种后果,要么就是人们都只拥有最低限度的能力,在社会协作过程中没有差别,社会处于不发展但和谐的状态。另一种后果则是由于人类自身条件的差异(例如体能、智力等的天生的不同)而引发的创造财富的不同,而在要求最大利益分配时的利益冲突。前一种后果在罗尔斯假设的“原初状态”中承认了其实现的乌托邦,那么在现实境像中就只省下后一种情况,无限制的利益冲突必然导致社会的动荡,社会秩序的维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的选择,达到一种有关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这些所需要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法,确定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而“所谓秩序良好的社会是一个由某些公共的(政治的)正义观念所有效调节的社会。”(注:参见罗尔斯著:《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4月第1版。)因此,可以得出结论的是正义观念是和谐社会的必要非充分条件,即和谐社会的实现必须有正义观念的协调,而有正义观念存在的社会并不一定能成为和谐社会,因为如果此方理念下的正义观念与彼方理念下的正义观念不一致,或者是仅凭此方的意愿所实行的正义观念未得到彼方的承认,你我之间难以达成共识,那么所谓起协调作用的正义观念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使正义观念成为和谐社会必要充分条件的关键在于“正义观念”自身的限定——“公共性”。

      在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中把这种公共的正义观念作为社会合作体系的核心理念,从学理上讲,这一观念的存在使公民与公民之间形成重叠共识、公民和政治国家的相互承认成为可能,即“在这种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接受,并且知道所有其他的人也都接受相同的政治正义观念以及相同的政治正义原则”“公民们能够相互判定他们在其政治制度中拥有什么政治权利,或者反对什么政治权利”,因此,我们认为公共的正义观念是公众之间合作,公众和国家协商,从而实现真正公平正义之和谐社会的前提。在这种要求的基础上探讨公共的正义观念实现的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作为公共的正义观念本身的合理性。正义原则的作用在于协调社会利益冲突,因此它必须符合矛盾双方都能接受的共同利益,同时还需兼具进步和文明意义的,否则将被另一个公认的正义原则所取代。第二个层面是公民具有达到理解正义原则和理性知识体系和接受正义原则的行为习惯。从这个层面上看,公共的正义观念具有教育功能,公民的知识与道德行为的提升得益于社会整体公共文化的形成,而现世公共精神的缺失唤起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对社会主体的关注。第三个层面是基本的政治结构和政治制度能够达到这些正义原则的要求。和谐社会究根结底是各个利益主体的协调,在政治领域主要的是政治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作为天平一端的政治国家如果无法满足正义原则的要求或是强加某种非公共的正义原则,这种平衡态就会消失怠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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