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的反驳

——对高调艺术论及艺术终结论和剥夺论的质疑

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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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北京电影学院电影研究所。

原文出处:
文艺争鸣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05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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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艺术“终结论”和艺术“剥夺论”一度甚嚣尘上。据说其始作俑者是德国美学家黑格尔。虽然我始终对这一论调报有质疑的态度,但是,我一直不知道如何反驳它。直到最近我才认识到,讨论这一涉及艺术发展前景的问题,与所持的艺术观念密切相关。也就是说,与我们如何理解艺术,如何界定艺术有关。其实许许多多的艺术问题,都与艺术观念有关。

      在我看来,如果我们希望能够有效地讨论任何艺术问题,那么,最终一定会得出的一个最基本的结论就是,对艺术应该有一个基本的界定。否则就意味着艺术根本无法讨论。但恰恰就是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艺术不能界定也不应该界定,而另一种看法则认为,艺术能界定也应该界定。我本人持后一种看法。我认为,任何对艺术的讨论行为,都意味着对于艺术已经有了某种界定。我们知道的是,如果从亚里士多德那时候开始算起,对于艺术的界定工作一直持续了20个世纪以上。我还注意到,到了20世纪70年代的时候,对于艺术的界定工作已经达到了接近于得出正确结论的地步。但遗憾的是,就在这个时候,这种界定艺术的工作基本上被学术界放弃了。我们看到的情况是,人类文明在对艺术的理解方面本应结出和采摘的果实就这样与人类失之交臂。除了少量的和小范围的研究之外,绝大多数的艺术研究者就这样相当轻松地放逐了自己对艺术进行任何严肃界定的学术诉求和学术责任。当然这也不能全怪他们,这也与我们所处的时代氛围有关。我们的时代是一个讨厌定义和概念的时代,与半个世纪以前和一个世纪以前全然不同。特别严重的是,这一放逐的时间大约是15年到20年左右。虽然我并不认同这种趋势,但我觉得,我个人对此几乎可以说是毫无办法、毫无作为。直到有一天,大概是一两年以前的一天,一个几乎可以说是突然而来的契机,要求我立刻以相当简要的方式对艺术的界定给出一个回答,那一天,我正在开会,坐在我身边的一位老师突然问我,能不能用最简单的一句话来表达一下什么是艺术。记得我当时似乎是想了一想,然后就给出了一个直到现在我自己都相当满意的回答:人类历史地认定的专门化的媒介表现手段。

      我认为,对艺术进行科学的界定是非常必要的。人类文化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事物之间的关系变得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更清晰明了。我相信,这种关系在古代(对于古代的学人来说)曾经是清晰明了的,只是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才变得不那么清晰明了的。特别是我们所要全力解决的艺术问题,就更是如此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才认为,对于艺术一词的词源研究是特别富于启发性的。现在已经到了有可能对艺术进行科学界定的时候了。到了有可能彻底去掉笼罩在艺术之上的不同凡响的神圣性,不可思议的玄虚性的时候了。了解艺术本身所具有的活生生的世俗性不再像以往那么困难了。正如人们终于能够认同审美现象不是什么超凡脱俗的东西一样,人们也一定会认同艺术并不是什么超凡脱俗的东西。现在到了必须改变西方现代以来形成的高调艺术观念的时候了。值得注意的是,在众多的关于艺术观念的表述当中,尼采的艺术观念几乎可以说调门是最高的。所谓“艺术是生命的最高使命和本来的形而上活动”,“艺术是生命的本来使命,艺术是生命本来的形而上活动”(注:[德]尼采著:《悲剧的诞生》,周国平译,三联书店,1986年出版。),还有“生命只有通过艺术才能拯救”,“艺术是对生命的最大肯定”等等,都是尼采的表述。这些表述都是我们今天能够十分清楚地看得出来的意识形态话语和断言。如果我们今天还要把这些毋庸置疑的权威断言当成关于艺术的科学表述,那就大错而特错了。尽管尼采把艺术与生命相联系是正确的。当然我们现在比较清楚地知道了,这与西方现代以来(一般认为是从17世纪以来开始的)对自然的“祛魅”(disenchantment)和与此相应的被人们忽略了的人的“增魅”(add-enchantment)过程是一致的。可以说,艺术正是在这一进程中几乎是不知不觉地发生了一个极大的“增魅”过程。因为艺术被认为是人的创造。也就是说,当务之急是,自然需要进行“返魅”(reenchantment),艺术需要进行“祛魅”(disenchantment)(注:大卫·格里芬编:《后现代科学——科学魅力的再现》,中央编译出版社,1995年版,第39页。)。这是一个需要整个学术界认真加以总结和清理的进程。在这个问题上现在也应该达成共识了。不达成一定的共识就无法进行严肃认真的研究和教学。我把能否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当成对当今学术界智慧的一个重要的考验。

      我对艺术提出的界定虽然看起来很简单:人类历史地认定的、专门化的媒介表现手段。但是,这个界定却并不是随意地提出来的。后面我们还会提到这一思想的主要来源。在我的界定中,要成为一门艺术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或者三个要点:历史认定、专门化和媒介手段。有这三点就足够了。这个看起来极其简单的界定使用了“奥卡姆的剔刀”,去掉了一切加在艺术之上的不实与玄虚之词。也就是说,艺术首先必须是一种媒介表现手段,其次必须是一种专门化的媒介表现手段,而这种专门化本身恰恰意味着人类社会共同体的某种历史性认定。在这三个要点当中,只有媒介手段似乎不太需要过多的论证。其他两个要点都需要进行认真的论证和阐述。何谓专门化?在多种多样的媒介形式中,被选择来做排他性发展的那种媒介的发展程度和水平,即是这种媒介的专门化的程度和水平。其实不同学科的形成,如哲学、美学、艺术学、心理学、数学、物理学等等,都是专门化的产物。我们可以想一想广告学这一研究领域究竟是如何专门化的。专门化是一个历史性的进程,涉及一些十分具体的问题。比如我们所熟知的乐器,如钢琴、小提琴、二胡、古筝、笛子等等,都是专门化的产物。我们可以肯定地说,编钟在专门化的历史性进程中被淘汰了。不管我们怎样惊叹于它的音律如何准确。这一事实都不能否认。不然的话我们今天在音乐学院里就还会教它。何谓历史认定?人类某种社会共同体的历史性认定。这种认定的实质是,对某种媒介的专门化地位的认定。这种专门化不能说与内容无关,但内容的性质不能成为做出认定的条件。这种认定究竟是如何进行的。这正是艺术史需要进行而迄今为止几乎从未进行的研究工作。在我看来,现存的各种艺术形式都几乎无一例外地经过了历史认定。只是认定的历史形式和历史状况需要认真地加以辨认。这一点似乎不成问题。成问题的是,艺术史家对此几乎没做什么有价值的工作。

      从我个人来讲,这一思想的主要来源,可以说有三个方面。

      第一个来源是美国学者迪基的观点。我把它称之为“授权理论”。这一观点最初发表于1969年。直到90年代,他还在继续重申和表述自己的观点。迪基在对艺术品进行界定时指出,我们平时所说的艺术品至少有三种意义:基本的或类别的意义;次属的或衍生意义;评价意义。当我们称赞一块浮木是一件艺术品的时候,我们用的是次属的意义。因为这块浮木与艺术作品有某些共同特点。当我们称赞一块蛋糕是件艺术品的时候,我们用的是评价意义。因为蛋糕绝对不能是艺术作品,我们说它是艺术品的意思只是说,它相当不错。而当我们说一幅画是艺术品的时候我们才使用了类别意义。他对基本的类别意义的艺术品的界定是:人工制品;代表某种社会制度(即艺术世界)的某个人或一些人授予它具有欣赏对象资格的地位。这个界定有两个要点,人工性和授权,但更重要的是授权。人工性的含义是,自然物在被授权时就获得了人工性。授权要承担风险。每个人都可以使一只猪耳朵变成艺术品,但它毕竟不是一只锦囊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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