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教育行政职能的比较及其启示

作 者:
周进 

作者简介:
作者单位:湖北大学教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2)

原文出处: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本文从不同层面比较并分析了中美两国教育行政职能的特点,揭示出我国教育行政职能表现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差距。在美国教育行政管理经验的启示下,提出了对我国教育行政职能转变的建议。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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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美两国由于社会制度和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教育行政机构各层级间的职能关系特点上也有一定的区别。美国是世界上教育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在教育行政管理方面,以地方分权制为基础,十分重视发挥教育行政的职能作用,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加强对美国教育行政职能体系的研究工作,学习和借鉴美国的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对于完善我国以中央集权为基础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转变教育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地方的管理权和学校的自主权,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中美教育行政职能的比较

      (一)教育行政职权

      我国现行教育行政是以中央集权为基础,中央行政与地方行政相结合的体制。在教育行政管理中,中央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直接领导和管理国家教育事业,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主要以实施中央制定的教育法律政策、规划、指令为己任。在中央和地方关系上强调以中央为主、共同合作,但政府仍主要用行政、计划等手段对教育进行干预,即形成了:教育部——省教育厅(局)——市教育局——县级教育局——乡镇学区的教育行政组织机构。

      美国的教育行政管理是典型的、彻底的地方分权制。它把教育事业确认为是地方和公众的事业,教育事业应该由地方公共团体独立自主地经营和管理。地方的自主权居于统治地位,中央政府处于援助、指导的地位,只是在必要的范围内才要中央参与。美国强调以地方办学为主,政校分开,在教育行政单位设置的层级上分为联邦、州及地方三级。联邦教育部为中央负责教育行政机关,其机构设置主要由智囊机构和职能机构两部分组成:智囊机构包括政府间关系教育顾问委员会和联邦各部、署际教育事务联席委员会,职能机构下设有14个,以保证联邦各部、署所开展的与教育有关的活动彼此协调。根据宪法“保留条款”,美国教育行政权属于各州,且各州又把教育行政权大量地委授给地方。州设有教育董事会(委员会)与教育厅,主要管理高等教育,地方学区则设有学区教育董事会(委员会)与教育局,又分为基层学区和中间学区两层,主要管理中小学教育。

      (二)国家管理教育的行政方式

      根据孙绵涛教授的《教育行政学》中对国家管理教育的基本职能的划分,教育行政管理职能大致包括:计划、立法、监督、经营、指导、服务等六种类型。各职能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构成一种职能系统,以特定的结构支撑着国家管理教育的全过程。中美两国因其教育行政体制的不同,对以上六种职能的重视程度也有共性与个性上的差异。

      1.共性

      1)中美教育行政都较重视计划职能和监督职能,都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与发展需要对教育发展方向、速度、规模作出统一规划,并依据有关法令和采取有关教育行政措施,监督地方和学校教育的实施状况。

      2)都认识到教育立法是施行教育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国家通过各级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制定各项教育法令和法规,也是教育行政管理最强有力的措施。美国的教育立法较为完备,在教育行政活动中实行法治而非人治;而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教育立法进展也很快,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到各级教育行政法规等,基本构建起了教育法律框架。

      3)注重发挥指导职能。美国强调中央教育行政对地方只起指导建议的作用。我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看重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就其教育发展规模、人才培养数量、规格,教学内容的确定,课程课时安排等内部事务提出指导和建议。

      2.个性

      1)我国的教育行政计划职能方面偏重于指令性计划,而美国则偏重于指导性计划。

      2)立法职能目前在我国还缺少实体性、保障性、可操作性的专门立法。教育法规体系尚不完备,教育法规实施细则滞后出台,造成有法难依。在教育法结构中,法规出台的层次与顺序有些错位,与相应颁布机关不对应。美国则非常重视法律对教育的监督保障作用,通过立法加强对教育的宏观管理。如1862年由林肯签署的联邦赠地兴办农业和工艺学院的“摩雷尔法”(Morrill Act)、之后颁布的增强美国科技竞争力的《国防教育法》、规定各州对教育承担的职能和拥有的权力的《教育援助法》,以及一系列涉及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法规等,都对美国教育的发展起了较大的促进作用。

      3)监督职能分为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两种。我国相对注重行政监督的职能,为保证教育部的指令得以贯彻,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教育行政监督机构;美国则强调法律监督职能,这一职能基本上是通过法律机关来履行的。

      4)我国教育行政部门的经营职能表现较为直接。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尤其是高校在教育目标、内容、人员聘任、经费使用方面进行管理,对地方和学校内部的教育事务负责;美国将教育权力交给了各州,通过拨款等政策引导高校学科结构与学术等方面的发展,实行大学自治,学校自主经营权较为突出。

      5)美国教育行政素有服务型行政之称,非常重视服务职能。联邦教育部根据议会制定的《教育援助法》,通过教育拨款及教育指导和研究,增加与地方合作项目,使联邦政策渗透到各州和地方。州政府为学校提供信息、咨询、协调、资助等项目,以此作为教育宏观控制的重要手段。而在我国,教育上长期由政府包办,并直接向社会提供服务,将发展高等教育的权力几乎完全集中于政府,使政府与高校间形成了一种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上级与附属机构的关系,增加行政审批过程,遏制了教育行政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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