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落文化视野中的教育需求

———种质的研究及其现实主义表达

作者简介:
赖长春,四川省教育科学研究所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室科研人员、教育学硕士。(四川 绵阳 610061);   陈丽霞,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龙兴中学教师。(四川 眉山 620032);   陈浩,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金山中学教师。(四川 德阳 618508)

原文出处:
教育理论与实践

内容提要:

村落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村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为了实现村落的现代化,对旧有文化和村民国民性格的改造是必须的工作,而这项工作的完成主要靠教育。因此,农村教育应当义无反顾地承担起村落文化的改造和民主意识与民土文化的培育,以及唤起村民觉醒、开发村民“脑矿”的使命。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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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村落的文化释读

      村落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自然载体,是中国传统生活方式保存得最完整的地方,也是中国文化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文化就是村落文化。

      通过对村落社会事实的考察,以及对村落生活中隐喻的分析,可以看出村落文化所呈现的一些基本特征。

      1.“熟人”、“人情”与“关节”

      在S县X村,笔者了解到这样一件事。村民何某偷摘胡某家的桑叶被胡某逮个正着,两人因此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后被路过的村长及时制止。村长在听了两人的辩解后,以天色已晚为由,叫他们第二天一起到他家里去调解。但是,何某与胡某都没有等到第二天,他们先后带着礼物到村长家,请求村长裁决对方无理,并向自己赔礼道歉。他们为什么这么做呢?尤其是胡某,他是受害者,却依然拿了两瓶酒去“拜访”村长。对此,胡某解释说:

      “何某与他(指村长)家关系特好,要是我不去找他,有理都会变成无理。”

      “可明明你是受害者呀!”我说。

      “哪个受害不是你说了算,这话要从村长嘴巴里冒出来才算数。”

      “你应当去找对你有利的证据嘛。”

      “证据,关系就是证据!哪个有关系哪个就有证据;哪个关系好哪个证据就多。前几天……唉,算了,不给你说,反正你不晓得我们这里的情况。”……

      “想过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吗?”

      “法律?法律是为有钱人和有关系的人制定的。”

      “不要那么极端嘛。”

      “不是极端,给你说了,你不晓得我们这里的情况。法律是硬不过关系的!”……

      这个案例的结果是:胡某赢了,他得到了何某5元钱的赔偿,但他却送了18元钱的礼!可胡某却说“值得”,因为通过这件事,他和村长的关系就近了,“按惯例,今后就没有人会惹我了。”

      类似的事情还很多。从这些社会事实以及“随时挂在村民嘴里的口头禅”可以看出,正如费孝通先生所分析的那样,中国社会是一个“‘熟悉人’的社会”、“礼治社会”、“人情社会”[1]。人情在村落里不仅是一种交往方式,一种“人际关系创设与维持的常识与准则”,而且还是一种可以获得回报的投资,这种回报“可以是礼品、借贷、劳力,但其内在价值却是无形的‘情谊’”[2]。因此,人情便自然而然地成为了村民进行社会交易时用以馈赠对方的一种资源,成为村落里村民们相处的社会规范。所以,村民办事或是遇到麻烦,首先想到的“不是翻规章或是寻求法律的帮助,而是找关系、托熟人。找不到关系,便打通关节,用请客送礼来铺设关系”[3]。

      2.“争来的”与“赐予的”

      曹锦清教授通过实地考察后得出了一个结论:“民主制在西方各国有名有实,一旦移入第三世界,如印度,往往有其名而无其实。因为最广大的民众,在政治上依然是‘消散被动’的一群:既缺乏权利意识,更没有组织起来实施宪法本已赋予的各项政治权利。西方人争来权利就会用权利,而第三世界民众则被‘赐予权利’,但没有能力使用这些权利。”[3]笔者的调查与这种观点不谋而合。

      在S县B村,笔者对90名村民询问了他们“是否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回答“晓不得”(不知道的意思)的有56名,占被调查人数的62.22%;回答“选举权”的有12名,占被调查人数的13.33%;回答“应该晓得村里的财务情况”的有5名,占被调查人数的5.56%;回答“继承权”的有4名,占被调查人数的4.44%;还有3名村民分别回答“监督干部”、“财产权”和“上访”;另有10名笑而不答。由此可见,村落里,村民的权利意识十分薄弱,大部分村民根本不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在调查中,不排除存在知道但因各种原因而不据实回答的村民),即便知道有某种权利,也不排除他们只是听说而已,并没有实际领会或使用。这可以用下面的事实予以说明。

      在S县B村,笔者对一位回答有选举权的村民进行了深度访谈:

      问:你是怎么知道有选举权的?

      答:上面有规定,我们早就在搞村民自治了。

      问:你知道什么是选举权吗?

      答(想了一会儿):上面叫我们选,我们就选嘛。

      问:那不让你选呢?

      答:最好莫喊我选,反正都是走过场(走形式的意思),我懒得去。

      从以上社会事实可以看出,村民的权利认知水平是相当低的。比如选举权,他们甚至认为那只不过是一种不得不完成的任务,而且不少村民只知道有选举别人的权利,却不知道还有被别人选举的权利。所以,村民们对权利的理解是非常肤浅的,是不完整的。就算知道了有某种权利,也没有能力或是不知道好好利用。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农民无法认识到权利的实现与其自身利益的客观相关性。因为,“从根本上说,乡村民主及农民民主要求的内存基础和动力是利益”,“农民行为从根本上说是由其利益决定和制约的”[4]。而村民一旦在主观上形成不了利益概念,他们就不会轻易行动。

      另外,在村民眼中,权利都是上面给予的,“上面不给,下面就没得”。他们也从不想去争取什么权利,“世世代代都过来了,大家都在忍,我有什么稳不住的”。这就是村落里的人民,他们已经习惯了受奴役、受管制,从来没有想到要去争取一点点本来就属于自己的东西,他们只是祈望上面能多给点。但是,新中国给了他们民主,他们却又不知道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因此,要想在村落里建设政治文明,让村民真正享有民主权利,还须首先培养起他们的权利意识和正确使用权利的能力,要让他们清醒地认识到权利的实现与其自身利益是密切相关的,而利益的取得需要自己去争取,而不是“等”、“靠”、“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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