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第三级教育法的渊源探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余雅风,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讲师,博士。(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比较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美国的第三级教育与法律的关系经历了一个从分离到密切相关的变化过程。从美国现行高等教育法制来看,现代第三级教育法具有诸多表现形式,大范围、深层次地影响着第三级教育的发展。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法已纳入修改议程,研究和了解美国第三级教育法的变化与发展,分析和借鉴美国第三级教育法的有益因素,无疑有助于我国高等教育法制走向完善。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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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58年第10届大会通过的“关于国际教育统计标准化的建议”,将教育划分为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第三级教育。第三级教育通常包括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后的各种形式的成人教育,即大学教育和非大学的各种教育与训练。相对于高等教育概念,第三级教育是一个更具包容性、广泛性,更能体现终身学习内涵的概念,也是近几十年来联合国在终身教育的基础上大力提倡的一个概念。与狭义的高等教育法不同,第三级教育法应是涉及高等教育领域所有方面的法。目前,世界各国都意识到第三级教育对于社会进步以及个人发展所具有的重大战略意义,第三级教育立法目前已成为现代国家高等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

      与以往相比,美国第三级教育与法律的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传统上学术与法律的分离,一方面是由于缺乏教育管理功能的法律需求,法律本身在多数管理决策中也没有重要的影响,人们观念上也认为第三级教育本身是远离或超脱于法律和律师的;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和强化了上述观念,联邦和州政府常常避免对第三级教育制定广泛的规章制度。立法机关与管理机构很少对高等学校提出法律义务,也很少通过法律使教育机构的活动受到约束。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一般仅限于法院内部,法官对第三级教育也心怀恭敬。涉及到学生的案件,法官们就从借鉴早期英国普通法的“代替父母”法令中寻求解脱,因为该法令允许教育机构对学生的自由运用权威。(法官意见认为:大学权威建立在“代替父母”法令之上,包括学生的身体、道德和智力训练,我们不知道为什么他们不能够像学生的父母那样为政府或学生的利益制定规则或规章。无论这些规则或规章是明智的还是他们的目标是否值得,都只是权威或父母的判断,在进行判断的过程中法院不应当去干涉,除非那些规则和目标是非法或反对公共政策的。)[1]司法的不干涉态度使第三级教育机构能够免于各种渎职和民事侵权行为的制裁。对公共教育机构来说,这种保护则来自于政府豁免条款,它使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执行部门依照最高法案免除法律义务。对于私人教育机构来说,慈善豁免条款使慈善组织不用履行法律义务,而使之将资金用在学校希望投入的地方。

      然而,20世纪中期以来;社会发展和环境变化使学术界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革。学生、教师、其他员工和外部主体都开始和更有能力起诉教育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法院也更愿意倾向于他们的利益来审理案件,并对其提供救济。[2]二战以来,第三级教育的规模和种类都发生了巨大增长,法律与美国第三级教育的联系也不断得到强化。无论是否要对校园出现的问题做出回应,还是要避免未来的争议,抑或要制定学校政策和做出教育优先发展的规划,法律都是不可或缺的。美国第三级教育所产生的各类问题在学术界内外广泛存在,学生、教员及其学校、学校的外部组织经常以诉讼主体的身份出席在法庭上,而且将不同的管理机构(包括政府、第三级教育管理中的私人组织和协会、第三级教育机构自身)用作解决纠纷的主体的做法也在不断扩展。随着这种趋势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教育政策问题也转化成为法律问题。法院受理的大量案例表明,法律正不断地扩展到第三级教育机构的每一个角落。目前来看,美国现代第三级教育法已形成体系,具有诸多表现形式。

      (1)联邦和州宪法

      宪法是决定政府权力的本质和程度的根本来源,也是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包括学术团体内成员——个人权利的根本来源。就目前而言,美国联邦宪法是最著名和最重要的个体自由来源之所在。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出版和宗教自由的保护经常出现在第三级教育机构的起诉案件中,还有第四修正案的反对无理的搜查和逮捕行动,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与平等保护等。但这些联邦宪法条文应用于公共教育机构与私立教育机构的方式是不同的。

      美国联邦宪法中没有专门的教育法律条文,也没有赋予联邦政府任何教育责任与义务。由于各州政府拥有州内教育事务的相关权力,因此,州宪法常常包括了关于大学院校或州立大学体系的专门性规定,有时还包括社区大学系统,州宪法也会规定建立州教育部门或其他负责第三级教育的管理机构。但联邦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没有任何州宪法或联邦法律可以与之相对抗。因此,虽然州宪法是最高的州教育法律的依据,而所有的州宪法和任何其他的州法律都必须与联邦宪法保持一致,任何与之冲突的规定都被视为无效。值得关注的是,如果州法比联邦法的相关条文对公民权利进行了相应的扩展,则不被看作是与联邦法相冲突。

      (2)法令条例法

      法令条例由各州或联邦政府颁布。条例实际上是地方法,由各地立法机关,包括县、市政府宣布实施。虽然联邦、州或地区三个层次的法令都可能详细地提到第三级教育或第三级教育机构,但最详细的和最大量的立法是各个州,包括建立和管理州第三级教育机构或体系的法、建立全州第三级教育合作委员会的法、提供第三级教育许可的法等。在联邦级别上,这种详细立法主要有联邦补助金条款,如1965年的高等教育法。联邦、州或地区三个级别的法令中还有很多共同应用于第三级教育机构和司法系统的立法内容,例如联邦税收法、公民权利法案、州失业补偿法、工人补偿法和地区税法等。

      联邦法律条文基本上都被收集和编纂在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或美国法典注释(United States Code Annotated)。州法也类似地收集在州法典里,如明尼苏达州法典注释(Minnesota Statues Annotated)。地区法令条例通常收集在地方法律书籍中,但不像州法和联邦法那样编纂得很系统。

      (3)行政法规与规章

      州与联邦行政机构的行政法规与规章是第三级教育法发展最迅速的一个法源。随着相关行政机构的数量与规模的增长,其行政法规与规章的数目和复杂性也保持了增长的势头。近年来应用于第三级教育机构的行政法规,特别是联邦层次的行政法规,常常在教育领域引起一些矛盾。因此,需要对一些重要的行政规章的混乱问题进行协商,以便获得联邦的准许或合约,或在联邦所涉及领域,按照联邦就业法和其他相关要求实施。行政机构的指令常常作为具有法律地位的规章颁布,并且具有与法律一样的法律约束力。无论是联邦还是州行政机构颁发的每一个行政法规与规章,都必须在法律确定的权力范围之内。如果没有得到相关法律的授权,任何行政法规与规章都无效。与上述的法令条例相同,行政法规和规章也必须遵循所应用州的法律和联邦法,并与之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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