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权力的分配问题是课程政策的关键所在。一般而言,课程权力是根据一定的目的来影响课程行为的能力,也是一种权威性力量,依靠这种力量可以在课程方面造成某种特定的结果。它主要包括课程政策制定中的参与权、课程编制开发权、课程决策权、课程专业自主权以及课程实施权等等。它具体体现在课程计划、课程标准以及教科书的制定、决定和使用之中,也体现在课程内容的选择优化过程当中。本文拟从比较的角度,根据与课程权力分配密切相关的三个维度——课程标准颁布机构(主体)、教科书的编审及教材的生产方式、课程决策的类型——对世界上几个主要国家的课程权力分布情况展开研究。 一、课程标准颁布主体的权力比较 表1[1] (pp.272-274)是几个有代表性国家的课程标准颁布机构的比较,它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可以说明不同国家不同等级机构及人员的课程权力的拥有情况与权限。 表1 各国课程标准颁布机构比较 国中央(邦或州) 地方 学校备注 美 州政府公布小学各科课程各地方教育委员会组织课 各校依据教育委员会 联邦政府及州政府、全国性有关 纲要 程委员会规定学区内学校 规定的课程基准编制 教育的民间财团、大学研究机构 国 课程标准 课程等提供课程编制有关资料 中央教育科学部虽未直接课程的编制,虽属地方教育 各校负责编制课程1.教育科学部督学,除编制教 英 制定课程标准,但通过督行政机关的权限,具体的课 师手册外还在教育科学部主办 学、教师手册及讲习会,可 程编制则委任校长办理。地 的讲习会担任指导工作 国 指导校长、教师有关教材教 方教育行政机关的督学,常 2.透过全国性研究发展机构— 法指导校长及教师有关课程 “学校课程实验审议会”进行课 编制方法 程的研究、发展及指导等工作 法 教育部长公布课程及编制大学区校长或督学为使教 小学校长依据教育部 课程有关细目 育内容适应地方需要可依 长公布的课程及编制 国 自己权限变更或调整部分 课程有关细则安排教 课程学时间 1.各邦教育部制定公布“教 各地方在原则上不参与课 各校在“教学计划书” 教育部编辑教师手册及说明书 西 学计划书”程编制工作 的范围内,参酌地方及 分发各校 2.“各邦教育部长常设会 学校的特性编制适当 德 议”从全国的立场,调整课 的课程 程编制的基本方针 日 1.都、道、府、县教育委 各校在中央及地方的 文部省除主办研究及讲习会外, 文部大臣(教育部长)公布 员会制定各地方课程 课程标准范围内参酌 并编辑适合教师使用的说明书, “小学校学习指导要领” 2.市、町、村教育委员会 地方需要及学生的特 分发各校教师参考 本 制定课程编制班基本事项 性,编制课程 事实上,正如菲利浦·泰勒等人所指出的:“参与课程编制活动的人员和机构包括个人、团体、全国性协会和国际组织等,没有哪一个国家是由某一个机构或个人来进行课程编制的。但由于对课程及其功能的理解不同,因而在不同的国家,参与这种活动的人员和机构也不同。这种差异表现在进行课程编制的人员和机构从事这项活动的方式、所处的级别(比如国家一级的机构或地方一级的机构)、其影响的直接程度以及自主权的大小。”[2] (p.42)表2[2] (p.44)就是根据课程编制活动在某个机构的职能(或个人的任务)中所占地位的轻重以及个人或机构起作用的范围的大小两个维度来划分的一个说明。 表2 十个国家和地区主要的课程编制机构和人员 国家一级的省、地区和学校一级的 把课程编制 学校课程和考试委员会(英格兰);学校课程和考 教师中心(联合王国);教学中心(以色列); 作为主要职 试委员会的课程设计小组(英格兰);课程咨询委 课程协会(加拿大);省协会(加拿大、西 能或任务的 员会(丹麦);课程编制基金会(荷兰);课程委 德);地区学校咨询中心(荷兰);课程编制 机构和人员 员会(荷兰);全国教学中心(以色列);全国课 中心(美国);课程编制专职人员(英格兰); 程问题顾问委员会(苏格兰);全国课程中心(苏 学校课程负责人(美国);课程协调人(联 格兰)合王国);学校咨询委员会(联合王国) 把课程编制 纳菲尔德基金会(英格兰);英国广播公司、独立 校务委员会(美国、荷兰);州教育厅(美 作为若干重 广播局(联合王国);议会(丹麦、瑞典);中央 国);教学联合会(比利时);省教育行政局 要职能之一 委员会(比利时);在职培训部(以色列);教育 课程处(加拿大);学生(丹麦);地方视导 的机构和人 部(瑞典);教育委员会(瑞典);大学中心*; 员*;学校教职员*;特定的教师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