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差异发展教学与教育公平的关系

作 者:

作者简介: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原文出处:
中国教育学刊

内容提要:

实施差异发展教学与实现教育公平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具体体现为:从公平的内涵来看,教育公平的核心内涵不是“划一”,而是“相称”;从教育公平的发展历史来看,教育公平的理想目标和终极追求是实现教育的个性化。从我国当前教育公正的发展现状来的看,在课堂教学中导致教育不公正的主要原因是划一性教学,倡导实施差异发展教学,正是为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而非表面的实现教育公平。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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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逐步推进,“差异发展教学”作为一个重要的改革理念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教育理论研究者与教育实践工作者的重视。老教育家吕型伟先生在《课程·教材·教法》2003年第7期发表了题为《实施有差异的教育》的文章,对差异发展教育的历史发展和当代意义做了纲要式的说明。然而,谈到差异发展教学,人们很容易产生一个担忧:提倡实施差异发展教学会不会导致教育的不公平?差异发展教学会不会成为实施不公平教育的借口?确实,在通常的理解中,公平意味着“一视同仁”,而不公平则意味着“区别对待”,因而很容易将差异发展教学与不公平的教学相等同。其实,这种等同是建立在对教育公平的表面化的肤浅理解基础之上的,它会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导致忽视甚至反对差异发展教学的倾向,并成为实施划一性教学的冠冕堂皇的理由。因此,有必要对差异发展教学与教育公平之间的关系做一深入的剖析。

      差异发展教学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备受我国基础教育界关注的一种教育教学理念,是指在课堂环境下立足于学生原有的个体差异,开展有差异的教学活动,以促进学生在共同发展的基础上获得有差异的、独特的发展。教育公平也是现代教育理论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是广大民众倾心追求的价值目标。我们认为,实施差异发展教学与实现教育公平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正确理解这一问题,可以从教育公平的核心内涵、教育公平的发展历程和教育公平的具体表现3个方面来进行思考。

      一 从公平的内涵来看,教育公平的核心内涵不是“划一”,而是“相称”

      公平,又称“公正”、“公道”、“正义”,是自古以来一切文化传统中最富有吸引力的价值观念之一,也是自阶级出现以来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重要目标之一。它体现在社会公共生活的各个方面,是众多学科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

      从本质上看,公平不是一个实体范畴,而是一个关系范畴,主要是指人与人之间、社会与其成员之间“所得”与“应得”、“所付”与“应付”之间的“相称”关系。它所强调的是“某人从他人或社会那里得到他应得的东西,或社会付予其成员所应当付予的东西”[1]。公平,具体表现在社会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并在不同领域中体现出不同的具体内容。例如,在政治领域,公平是一种政治原则,叫“政治公平”,表现为人们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相称;在经济领域,公平是一种分配原则,叫“分配公平”,表现为个体的贡献与满足之间的相称;在法律领域,公平是一种法律原则,叫“法律公正”,表现为罪与罚之间的相称。[1]

      作为社会公共生活的重要领域之一,教育领域也追求公平,即“教育公平”,它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从教育活动的特点出发,按照“相称”的原则,我们认为,教育公平应是指个体所受教育与其社会权利和自身素质之间的相称。首先,个体所受教育应与其享有的社会权利相称。在现代社会,教育是一种公共资源,它理应为社会的每一个拥有平等权利的合法公民平等享用,这即是所谓的“教育权利平等”。现代教育发展过程中提出的“入学机会均等”、“教育条件均等”等口号,正是为了实现这种教育权利上的“相称”。教育权利平等是教育公平的第一要义,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基础,但仅有教育权利平等还是不够的。因为虽然一个国家可以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并保证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但是受个体自身素质不同的制约,每一个公民实际参与教育的程度和方式却可能因其素质的不同而不同。因此,除了教育权利平等以外,教育公平还应包含第二要义,或者说更实质性的含义,那就是,个体所受教育还应与其自身拥有的素质条件相称。教育是一种以“育人”为宗旨的特殊的社会实践活动,教育公平的最终目标是使每个个体都能得到充分的自由的发展。然而在教育活动过程中,个体在已有发展水平、发展的潜能、发展的优势领域、追求的发展方向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面对这些差异,除了保证他们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均等以外,更重要的还在于正视并尊重这些差异,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教育措施,以促进他们在原有水平上获得尽可能充分地发展。唯有如此,才能最终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教育公平。

      在这个意义上,“教育公平”与“教育平等”是有区别的。“教育平等”在语义上更接近于“教育均等”。“平等”、“均等”重视的是数量、程度、品质上的一致,而“公平”作为一个含有价值判断的“规范性概念”,比平等、均等更抽象,更具道德意味、伦理性和历史性,更强调道德上的合理性。[2]所以,“均等”的分配并不一定是公平的。如对大小不同的孩子分食物,平均分配是不公平的,而“不均等”的分配倒是公平的,如大孩子多吃,小孩子少吃。同理,公平的教育既可能是均等、平等的教育,也可能是不均等、不平等的教育;平等、均等的教育既可能是公平的教育,也可能是不公平的教育。“一个公正的社会应当是,相同条件的人相同对待,不同条件的人不同对待,这才是公正。条件相同的人受到不同对待,条件不同的人受到相同对待,这都是不公正。”[1]如果我们无视个体在原有素质上的区别或差异,对所有个体施以同一的教育,那么结果只能是“把同一标准应用在不同的人身上,即应用在事实上各不相同、各不相等的人身上,因而‘平等权利’就是破坏平等,就是不公平”(注:《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89页)。正是从这一意义出发,真正公平的教育应当是“相称的教育”、“有差异的教育”,而不是“划一的教育”、“均等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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