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代化”语境中的公民教育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鑫淼,中山大学教育学院社会科学系在读博士生。(广州 510275)

原文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文章从中国“现代化”的语境中来探讨中国公民教育的复兴及其历史意义,认为当前中国公民教育的复兴是中国百年现代化追梦的表征和历史必然;是一个民众自我赋权的行动;它将标志中国人从传统到现代新的生命文明模式的确立;同时也是一种普适合理而且公平可行的教育理念和行动方案。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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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依法治国”理念的倡导,对国际社会的积极融入,公民教育的讨论也日渐兴起。人们从不同的理论视角,运用不同的理论工具推导出不同的结论。本文试图在中国现代化的语境中探讨中国公民教育的历史复兴及其当代意义。

      一、公民教育作为一种中国现代性追寻的表征和必然

      这里所讲的“中国现代性追寻”特指国民性之现代转型。包含三层意思:首先,指民众个人主体性的觉醒和确立。人们是根据自身的内在性来对外在世界做出判断,而不是根据超验原则或传统的规范来行事的。其次,指合理化原则的普适。人们是按照自身的理性建造自己的世界,表现出强烈的理性主义和科学主义的取向。最后,指知识的反思性运用。人们不再承认传统及“代表过去的符号”的不朽性,而是在给定了不同知识模式以相对独立性的前提下,以对人的主体性以及社会的合理性的发展作出了相应的知识学证明与辩护。

      现代化作为中国的百年梦想,始于19世纪40年代。经无数志士仁人百折不挠,上下求索,中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发生巨大转型。但现代化之追寻是否内在地隐含着现代性的自动转型呢?换言之,现代化的进程与现代性的追寻是否同步?这是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同步与不同步不是本文的关注点,但任何现代化历程必然包含着现代性追求。国外现代化理论和许多不发达国家的现代化实践表明:纯粹的引进现代的科学技术和工业装备,移植先进国家卓有成效的工业管理方式、政府组织形式、教育培训制度等而没有实现国民性之根本现代转型,这样的现代化将很难避免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如印度、巴基斯坦等国家从它们独立起,就全套引进了西方的政治体制,但从其国民素质及国家经济水平看,很难把它们列为现代化国家;中东一些国家人均国民经济水平甚至高于英法诸国,但其实施的封建专政制度,我们也很难称其为现代化国家。由此可见,现代化国家必须由国民之现代性表征。

      国民现代性与公民教育则是息息相关、唇齿相依的。西方原发内生现代化国家在追求现代性时大多寄望于公民教育,教育也从那时开始被赋予了公共性、伦理性和政治性的涵义。公民教育所塑造的民众人格成为现代化进程的行动主体,公民人格与传统的臣民人格相对,成为变革社会、启蒙心智及激励进取的力量,公民教育的出现通常标志着对现代性的追求。

      很多学者认为,中国公民教育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改革开放时期,确切的应该这样说,中国公民教育之实施条件直到改革开放后才逐渐具备,但公民教育的理念则早在19世纪末就形成了,这也正是中国现代化寻梦的开始。

      19世纪末,中国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严复对中国之国民性进行了批判:

      “中西事理其最不同而段乎不可合者,莫大于中之人‘好古’而‘忽今’,西之人‘力今’以‘胜古’。中之人一一治一乱,一盛一衰,为人事之自然。西之人以日进无疆,既盛不可复衰,既治不可复乱为学术教化之极则。”《论世变之亟》

      由此提出了“鼓民力,开民智,新民德”的三育救国论。

      梁启超进而在《新民说》里提出全面改造中国之国民性的问题。“新民”的人格特质包括国家意识、权责意识、政治意识、冒险精神,社会公德、自由理念、自治、自尊、尚武、合群、生利、民气、毅力等。这就从追赶现代化的角度提出了改造国民性的诉求,而这一诉求的实现正是以公民教育为途径的。

      1912年,蔡元培任中华民国第一任教育总长,提出了“五育”并举的教育方针,即为了培养共和国国民健全之人格,必须实行军国民教育、实利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世界观教育和美感教育。这是中国公民教育第一次进入国家政策领域。

      1915年,陈独秀在《敬告青年》中号召青年们奋发自强,努力成为“现代人”,这种人是“自主的而非奴隶的,进步的而非保守的,进取的而非退隐的,世界的而非锁国的,实利的而非虚文的,科学的而非想象的。”之后他又提出,人们应当从安息为本位进到以竞争为本位,从家族为本位进到以个人为本位,从感情为本位进到以法治为本位等等,这里所谈既是中国现代性问题,也是中国现代公民的素质诉求。

      1916年后,我国公民教育进入有限发展阶段,学校的“修身科”也渐改为“公民科”。到1922年壬戌学制公布后,“公民科”作为独立学科出现。国民党统治时期,一度实行“党化教育”,以“党义”代替公民道德教育。

      1949年,新中国成立为实施公民教育提供的必要的前提。特别是在1954年制定了第一部宪法,正式确立了公民真实的法律地位和民主权利。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没有完全得到应有的保障,自然也说不上倡导公民意识了。——这似乎是一个不符合逻辑的说法:如果公民意识能够首先被倡导(公民教育),而宪法又予以保障,那公民权利自然能实现。其实问题在于公民权利的实现与公民意识的倡导(公民教育)之间还存在着社会体制的因素。在当时政治—社会一体化(教育泛政治化)的体制下,能否倡导(实施公民教育)不是教育本身所能决定的事情。由此,离开公民教育的现代性追求逐渐走到邪路上去了,并愈演愈激进。“文化大革命”就是这种现代性追求的集中表现。有学者认为,在某种意义上讲,“‘文革’是一场现代化的社会运动。”(注:刘小枫:《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M],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87页。)其初衷就在于“新民”和实现“新世”,企图通过大规模的群众运动运动唤醒群众、教育群众,体现出浓烈的现代性的启蒙特征。但这种激进的手法所达到的效果只能是,“播下的是龙种,收获的是跳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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