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1513(2004)04—0074—02 1975年底,在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了 1100余枚秦代竹简,该简的出土为探索秦经济管理法规问题提供了极为珍贵的资料。为维护正常的贸易,秦朝制定了有关商品价格、货币比价、度量衡误差限度等法令,其中最重要的是《金布律》和《关市律》。本文主要从市场贸易与货币管理方面来探析秦经济管理法规的面貌。 一、商品价格管理 《金布律》的“金”,是指黄金或铜;“布”是指布币。“金布”连称即是钱币的通称。秦简整理小组注云:“金市律,是关于货币、财物方面的法律。”[1](P55)《金布律》规定明码标价:“有买(卖)及买也,各婴其贾(价),小物不能备一钱者,勿婴。”[1](P57)婴,系。婴其价,指在货物上系签标明价格,让顾客辨别和选购,小件商品值不了“一钱”的可以不系标签。意思是有所买卖,应分别标明价格;小件物品每件值不到一钱的,不必标价。这一律文即买卖物品时明码标价,给各种商品系上价格标签。明码标价对商业活动起着监督作用,根本目的还是维护市场的稳定与繁荣。这样就可以维护法定价格,还有利于国家对商业税的征收。一方面便于买卖双方收付计算、公平交易;另一方面也可防止任意抬价,从而稳定市场。 《金布律》规定使用货币首先要统一货币的比价,即: 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1](P56) 《金布律》对“布”形制的规定: 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1](56) 秦简对货币(“钱”)的地位予以法律保证: 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者,亦封印之。钱善不善,杂实之。出钱,献封丞、令,乃发用之。百姓市用钱,美恶杂之,勿敢异。 《关市律》也是对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法令。对于出售官府产品的活动,《关市律》规定: 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缺缿中,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资一甲。[1](P58-69) 意为:从事手工业和为官府出售产品,收钱时必须立即把钱投进缿里,使买者看见投入,违反法令的罚一甲。这条律文规定对于出售官府产品的活动,应当实行公开付款,“令市者见其入”,否则,“资一甲”。缿,是一种盛钱的小口瓶,不便轻易取出,要当着交款人的面将钱放入缿中,否则就罚一甲 (一甲大约是1100钱),处罚是相当严重的。可见,秦律对商业贸易的管理非常周密。“令市者见其入”实际上类似于监督机制,这种监督机制可以防止商人从中渔利、中饱私囊,从而也有利于封建国家对财政收入的控制。因为秦要建立的是中央集权封建专制,这就决定了它要严密控制整个国家的全部经济活动,手工业生产当然不能例外。 二、货币的制造、使用和管理 秦时货币的铸造权由国家控制,私自铸造钱币是犯罪行为,违者将受到严厉的惩?!斗庹锸健酚泄赜谒街摹鞍椤奔窃兀? 某里士伍甲、乙缚诣男子丙、丁及新钱百一十钱、客□二合,告曰:“丙盗铸此钱,丁佐铸。甲、乙捕()索其室而得此钱、客□,来诣之。”[1](P252-253) 这个案例说的是并丙、丁私铸钱币,被甲、乙告发,捕捉到官府,并将搜索到的钱和铸模上交,这一案例从反面说明了秦朝禁止私铸货币、违者受惩的政策。国家以强制力统一货币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消除商品交换中的阻碍,从而便于封建国家征收赋税,控制经济活动。在货币的使用问题是,币首先要统一货币的比价。《金布律》规定: 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1](P56) 意思是十一钱折合一布。如出入钱(“出入钱”应解释为“带出国境的钱”)[2](P440)来折合黄金或布,应按法律规定。这条法律说明当时秦有三种法定的货币:金(黄金)。布(布帛)和钱(铜钱)。在流通中,“钱十而已当一布”。布(布帛)古时即为一种货币。《汉书·食货志》曰: 凡货,金钱布帛之用,夏、殷以前其详靡记云,太公为周立九府圜法,……布帛广二尺二寸为幅,长四丈为匹。[3] 布匹作为一般交换的等价物,不再是单纯的布,而有了钱币的性质。因此对布的规定很严格,《金布律》曰: 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1](P56) 《金布律》还规定,市场交易时不得“择行钱、布”。就是说商品出售人不得拒收布匹,否则要受经济处罚。关于货币使用的规定,《金布律》曰: 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佛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2](P57) 钱善不善,杂实之。……百姓市用钱,美恶杂之,勿敢异。”[1](P55) 这里明确用法律手段来保证货币的流通。前一条是说:如果商贾敢于对钱、布这两种货币有所选择,拒绝使用其中的任何一种作为货币流通的话,不但商贾本人有罪,而且适用连坐法,商贾的伍长不告发,官吏检查不严,都要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2](P441)后一条意思为:钱质好的和不好的,应装在一起。百姓在交易时使用钱币,质量好坏一起通用,不准选择。上述法律在于保证国家法定货币在流通中的正常使用,这对于稳定当时的市场无疑是非常有利的。 秦简关于货币管理的规定,《金布律》曰: 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者,亦封印之。……出钱,献封丞、令,乃发用之。[1](P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