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编号]10.14180/j.cnki.1004-0544.2021.01.005 [中图分类号]F3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21)01-0021-08 土地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1](p3-10)。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我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扮演着农业大国角色,土地问题自然是维系社会稳定的核心纽带,决定着封建王朝的兴衰荣辱和改朝换代[2](p70-79)。正是推行土地改革把地主的土地无偿分给农民,实现了千百年来无数仁人志士“平均地权”的奋斗目标,激励广大民众自发参加革命,中国共产党人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解放战争才能取得最后胜利,新生的民主政权得以巩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什么是社会主义的理解有过曲折,中国共产党人在不同历史阶段实施了不同的农村土地政策。农村土地政策演变大致分为四个时期,依次经历“分”“合”、再“分”、再“合”的过程,印证了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中国古代朴素的哲学思想。1949-1953年推行土地私有制,是第一次“分”;1954-1978年推行合作与集体经营,是第一次“合”;1979-2007年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第二次“分”;2008年以后,在“三权分置”背景下鼓励土地流转和集约化经营,土地逐渐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是第二次“合”。 1980年以前,学术界对农村土地制度的研究基本处在冰冻期,零星研究主要基于纯学术考证,讨论历史土地制度演变或中外典型土地制度的比较研究[3](p49-55)。一直到1978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后,农村土地制度迅速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吸引了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众多学者的关注。根据关注和讨论中心的不同大致分为四个阶段和两次学术研究高峰。第一阶段(1980-1985年)主要是针对生产责任制的大讨论和包干到户巨大绩效的解释[4](p39-40),也有对生产责任制会不会产生两极分化和偏离社会主义性质的顾虑[5](p55-58)。第二阶段(1986-1991年)学者们将目光投向已经成功运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掀起改革开放后农村土地制度研究的第一次高潮。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产权经济学和交易费用理论迅速被引入到国内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研究中,在方法论上是一次飞跃[6](p11-16)。随着土地碎化暴露出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弊端,土地所有制关系的调整成为争论热点,逐渐形成“国有化”[7](p23-29)“私有化”[8](p51-52)和“集体所有基础上完善”[9](p56-62)三种代表性观点。第三阶段(1992-1999年)学界对土地制度的根本性变革的呼声降低,集中对现行土地制度完善和深化的研究。如对山东平度的“两田制”[10](p71-82),对东南沿海发达地区“反租倒包”、股份合作制[11](p114-120),以及对“四荒地”拍卖的研究[12](p3-17)。第四阶段(2000至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而备受关注,研究领域更加宽泛。如对土地经营权归属债权还是物权[13](p32-33),对土地使用权稳定性与农业投资及增长的关系[14](p11-19),以及农业土地制度变迁对农业转型的影响等研究[15](p11-20)。随着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土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权和流转经营权的重新界定,“三权分置”再一次掀起了对农村土地制度研究的高潮,聚焦在“三权分置”的内涵及要义[16](p17-29)、农地权力体系重构[17](p32-39)和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化再造等方面[18](p32-43)。 对农村土地制度的已有研究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局限于特定时期、特定情境下的阶段性问题,将农村土地制度问题静态化、孤立化、碎片化。依据制度变迁的演化博弈理论,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户和执政者决策调整、稳定到均衡的过程。制度创新规模报酬变动情况、外部性大小以及路径依赖,都会影响制度变迁的运动轨迹,决定了土地制度演变具有动态性、关联性和整体性特征。二是过于沉迷于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经济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对马克思主义制度演变的传统方法,如矛盾论、系统论和唯物辩证法的重视度不够。有鉴于此,本文将土地制度视为国民经济体系的子系统,其运动变化必然遵循系统论和矛盾论的基本原理,在唯物史观视域下探讨从“两分”到“两合”土地制度演变历程。同时,社会主义作为土地制度演变的外在制度环境,构成了制度变迁的边界。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制度演变的内在逻辑中,论证“三权分置”是制度演变的适应性选择,具有时代正当性[19](p2)。 一、第一次“分”:农民土地私有制阶段(1949-1953年)——社会主义的逻辑起点 (一)农民土地私有制形成过程 这一时期沿袭新民主主义革命和解放战争时期我党土地的基本政策,主要内容是废除封建剥削关系,没收地主土地并无偿分给无地或少地农民,实行农民土地私有制。即“农民个体所有,家庭自主经营”的耕作经营方式,从农业经营方式上看是第一次“分”。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1954年9月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是指导该时期土地改革的标志性法规,明确了土改的基本原则、方针和路线。其中《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又在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到1953年春,全国范围内的土改运动基本完成,生产力的两大构成要素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实现了直接结合,不仅在政治上极大地鼓励穷苦农民投身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客观上也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农民翻身当家做主,成为剩余索取权的获得者,生产热情空前高涨,粮食产量稳步上升。到1952年底,全国农业总产量比抗战时期历史最高水平高16.9%。 (二)土地农民私有制的内生矛盾与出路 在这一历史时期,农业生产也暴露出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土地买卖和生产资料严重短缺问题。一方面,农业生产提升的同时,个别农民出于种种原因出卖己有土地,土地兼并在一些地方出现苗头;另一方面,新中国成立之初农业基础相当薄弱,不仅缺乏现代农业机械设备,就连传统农业经营所需的牲口和生产工具也严重不足,且在农户间配置不均衡。土地买卖不可避免带来土地兼并和农民失地,违背土地改革的宗旨,这一现象倍受中央政府重视,着手出台政策限制农民对土地的终极处分权。为了解决农业生产资料不足,一些地方鼓励农民在自愿互利和土地私有基础上进行互助合作,成立各种形式的互助组。1951年政府发布《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鼓励成立劳动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土地入股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合作社。1953年中共中央又通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由此拉开了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