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柏拉图到黑格尔,西方哲学重思辨、重认知,总体而言,主流是思辨或理论哲学,但同时又包含着丰富的实践哲学的内容,程度不等地具有实践哲学的色彩。柏拉图作为西方哲学主流的奠基者,他的哲学便是其中的典型。黑格尔之后,西方哲学家把批判的矛头首先和主要指向思辨或理论的方面,而在他们自觉或不自觉地逐步走向实践哲学的过程中,又批判地吸纳了从柏拉图到黑格尔的西方传统哲学中的实践哲学思想。认真清理从柏拉图到黑格尔的西方哲学中的实践哲学,对于正确理解和把握现当代西方哲学及其走势,是必不可少的。本文旨在梳理柏拉图政治哲学的基本内涵并做评论分析。 一、正义论 正义是柏拉图伦理、政治、社会学说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他认为,正义是各种德性(美德)的统摄,是他的理想国家(城邦)的立国之本,是达到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原则。他在《国家篇》中致力于寻求的就是正义,并与非正义划清界限;他在社会实践中努力追求实现的便是正义王国的建立。 柏拉图明确提出,他想要建立的城邦国家,其目标不是为某个阶级的幸福,而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使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得到幸福(《国家篇》466A):他要塑造一个“幸福城邦”的模型,这种幸福是为“整体的”城邦国家的;他要使整个城邦国家得到和谐发展和良好治理,各个等级的人得到自然赋予他们的那份幸福。柏拉图认为,这样建立起来的城邦必定是完善的,因而是智慧的、勇敢的、节制的和正义的。在其他城邦找不到的“正义”,在这样的城邦中必定能找到(《国家篇》420B-421C,427D-E)。柏拉图的理想国家有着明显的伦理道德的品性,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是西方传统的四种德性或美德(四主德),其中正义更具有特殊的超出伦理道德的意义。 所谓智慧当然与知识相连,但不是制造木器、铜器或生产谷物的知识,而是谋划、治理整个城邦的知识,这种知识不是用来考虑城邦的具体事情,而是用来考虑整个城邦的大事,改进城邦的对内对外关系,只有起领导和统治作用的人数最少的那部分人即“护国者”才具有这种知识(《国家篇》428A-429A)。所谓勇敢是指一种理智的信念,“就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坚持法律通过教育所建立起来的关于可怕事物——即什么样的事物应当害怕——的信念”,坚持关于可怕事物和不可怕事物的符合法律而又正确的信念。这是通过法律与教育培养而成的理智的英勇,绝非兽类或奴隶的凶猛表现。一个城邦的勇敢这种美德主要体现在军人、战士、卫国者身上(《国家篇》429A-430C)。所谓节制(自制)是指“对某些快乐和欲望的调节或控制”,是“做自己的主人”;就人而言,节制是指一个人的灵魂中的天性好的部分控制坏的部分(反之,则是无节制和做自己的奴隶);就城邦国家而言,节制就是“为数众多的下等人的欲望被少数优秀者的欲望和智慧所统治”,即城邦“是自己快乐和欲望的主人”,城邦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在由谁来统治问题上有一致的信念;因此,节制不像智慧、勇敢那样分别存在于城邦的不同部分之中,而是延展贯穿于城邦的全体公民之中(国内学界往往把节制看作只是农工商的德性,这是不确切的),把他们联合起来,造成和谐。“节制就是无论国家还是个人之中天性优秀和天性低劣的部分,在应当由哪个部分来统治这一点上达到一致和协调。”(《国家篇》430D-432B) 上述四种德性之中正义最为重要。正义使另外三种德性在城邦内产生,并使它们得以保持。所以,正义是“最能使国家善”的德性。正义是一种美德,也是建立城邦的总的原则,它是指“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做最适合他的天性的工作”,也就是每个人干他自己份内的事,不干涉别人份内的事。“正义就是做自己份内的事和拥有属于自己的东西。”反之,违背这个原则,就是不正义,就会危害国家。如果一个人生来就是工匠或商人,由于有财富或身强力壮或有众多拥护者或其他类似的优势而又受到蛊惑怂恿,企图爬上军人等级;或者一个军人企图爬上他们不配的立法者和护国者等级,或者这几种人相互交换工具和地位,或者同一个人同时执行所有这些职务,那么,“这种交换和干涉就意味着国家的毁灭”,也就是不正义。这三个等级的人相互干涉相互替代,对国家是“最大的危害”,是“最坏的事”(《国家篇》432B-434C)。 如上所述,一个国家(城邦)的正义是由于城邦里天然生成的三个等级的人各自履行其职务,而一个国家具有节制、勇敢和智慧,也是由于这三等人具有这些情感和习惯。就是说,国家具有的这些德性都来源于个人,个人灵魂里具有与国家里相同的组成部分(435A-E)。柏拉图将人的灵魂分为三个部分:理智、激情和欲望,这三者与三种德性有关,但不能简单地将它们一一对应起来。理智是智慧的,为整个灵魂而谋划,在三个部分中起领导(统治)作用。激情是理智的天然辅助者、盟友,它服从并协助理智,好比牧羊犬听命于牧羊人一样。激情与勇敢的关系是:“如果一个人的激情无论在快乐还是苦恼中都保持不忘理智所教给的关于什么应当惧怕什么不应当惧怕的信条,那么,我们就因他的激情部分而称每个这样的人为勇敢的人。”(《国家篇》442B-C)欲望的本性是贪婪,它占据每个人灵魂的大部分,但理智和激情经过良好的教育培养,学会真正起自己本份的作用,就会联合起来,监管欲望,以免欲望会因充满了所谓的肉体快乐而变大变强不再恪守本份,企图去控制支配那些它不应该控制支配的部分,从而毁了人的整个生命。所以,欲望并不直接对应于节制,但是,当一个人的灵魂的三个部分彼此友好和谐,理智起统治作用,激情和欲望一致赞成理智的统治作用而不反叛,那么,这样的人就是节制的人。个人灵魂的各部分各起各的作用,统治的统治着,被统治的服从统治,这个人就能成为正义的人(《国家篇》442A-443A)。 柏拉图的正义观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一是在他看来,正义是合乎天性(自然),即合乎人的本性的,正义植根于人的内在的灵魂,而且以理性居统治地位,正义是内在的德性。正义可以说是美德的同义词,美德是灵魂的一种健康、美好的状态,而邪恶则是灵魂的一种疾病的、丑陋的、虚弱的状态。二是柏拉图又把正义看作是外在的实践、行为,是要去做的事,而且通过实践、做,导致美德,“实践做好事能养成美德,实践做丑事能养成邪恶”(《国家篇444E)。他强调要做正义的人、正义的事,一个人如果不能摆脱不正义和邪恶,不能赢得正义和美德,那么,即使他可以做任何他想做的事,他的生活将变得没有价值,因为他赖以生活的生命要素的本质已糟破坏(《国家篇》444E-445B)。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柏拉图的各种理论几乎都与灵魂说相关,也就是离不开以理性为主导的人的本性。但另一方面,在伦理道德和社会政治领域里,柏拉图还是重视实践的,在他看来,一个城邦国家的正义、德性,不是从人的灵魂的正义、德性之中推论出来的,是要通过城邦公民的行为实践来达到的;而一个人的正义、德性也不是现成地存在于灵魂之中的,也是要通过实践、行为,去做到的,而之所以能做到是因为这符合灵魂的自然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