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治制度安排的逻辑起点

作 者:

作者简介:
赵虎吉,中共中央党校教授,政治学博士。(北京 100091)

原文出处:
教学与研究

内容提要:

制度安排意味着规约人的行为并建立和维持一定的秩序。要建立和维持某种秩序,就必须规约人们的行为。这是因为:第一,权力是必要的“恶”,必须规约权力使用者的行为。第二,冲突和合作是人类行为的基本模式。要建立和维持秩序,就必须规约人们的行为,使人们进行合作,使人们追求利益的积极行为在一定秩序内持续进行。第三,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人是感性和理性的结合体,人不可能总是理性。人有可能做出破坏秩序的行为。因此,要建立和维持秩序,就必须规约人的行为。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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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是指稳定的、受到尊重的和不断重现的行为模式。[1](P12)制度的基本功能是节约交易费用,降低社会运行成本,而制度的目的则是建立和维持一定的秩序。因此,制度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确定性。政治制度必须明确地告诉人们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做了不能做的怎么办。必须明确划分行为边界,并预先明确告知人们违背制度的后果。第二,普遍约束性。制定规则的人和遵守规则的人,都在同一规则的辐射范围之内。第三,强制性。当有人不遵守时,能够制止。

      我认为,制度要获得上述三个条件,并真正履行自己的功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就必须建立在以下三个逻辑起点上:权力是“必要的恶”;冲突和合作是人类的基本行为模式;人的理性是有限的。

      一、权力是必要的“恶”

      权力,意味着支配和被支配。因此,权力天生就是对平等、自由的破坏,是一种“恶”。

      然而,人类社会要建立和维持秩序,又离不开权力。因此,权力一经产生,就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

      权力,是指凭借一定的资源,影响或改变他人的思想或行为的能力。权力所凭借的资源的不同,必然导致权力表现形态的不同。凭借知识、真理、人格魅力等资源而形成的能力,是一种权威,人们对权威的服从是“心服口服”。凭借物质、金钱、组织等资源而形成的能力,是一种影响力。人们对影响力的服从是“心服口服”+“不得不服”。凭借物理力量,即军队、警察等强制性资源而形成的能力是一种强制力,人们对强制力的服从是因“恐惧而服”。

      权力的这些基本属性表明:首先,权力是对平等的破坏。平等意味着相同或相等。平等的内涵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内容上看,有政治平等、经济平等、法律平等、社会平等,等等。从基本属性上看,有规则平等、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假如人们平等地拥有各种资源,就不可能存在权力现象。正是由于少数人占有更多的权力资源,所以存在多数人服从少数人的权力现象。其次,权力是对自由的剥夺。自由的内涵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摆脱别人的束缚(消极自由);二是按自己的意愿行事(积极自由);三是行为后果自负并不妨碍他人的自由。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人不受别人的摆布并按自己的意愿行事并非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即一个人的自由度取决于其能力的大小。此外,为了不妨碍他人的自由,每个人必须拿出一部分自由给国家,由国家制定行为规范(制度)来规约人们的行为,以建立秩序。权力意味着一个人服从另一个人。服从就是不自由,就是把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交给另一个人。

      如上所述,权力意味着对平等和自由的破坏,因此是一种“恶”。然而,人类社会离开权力就无法建立和维持秩序。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说,秩序是一个系统的范畴,它指事物存在的一种有规则的关系状态。在一个系统中,组成系统的各个要素都有自己的不同的存在和运行特点。如果要素之间的关系总是能表现出某种恒定的规则性或协调性,即系统的协同性的话,我们就说这个系统或事物是有序的。反之,我们称之为无序。人们需要秩序就在于人们存在的需要。当人们在处理自己实践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时,作为现实的社会秩序问题就表现出来,这就是人们如何协调他们之间因资源稀缺导致的利益冲突,不至于“人对人像狼一样”而导致整体存在的危机。同时,秩序对于人的意义决不止于保障人的存在,更为进一步的是人们总是希望能持续地存在或更好地存在——发展。所以,人们需要秩序归根结底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存在和发展。[2]

      人类社会要持续存在,就必须建立和维持秩序。秩序意味着规约人们的行为,而规约人的行为的主要手段之一就是制度。作为建立和维持政治秩序的政治制度至少应当包括这样几个要素:第一,确定性。政治制度必须明确地告诉人们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做了不能做的怎么办。必须明确划分行为边界,并预先明确告知人们违背制度的后果。第二,普遍约束性。同一政治共同体内的所有人都必须遵守制度。第三,强制性。当有人不遵守时,能够制止。制度的目的是管理冲突,建立秩序,而制度的实际运行必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合法的强制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力是人类社会建立和维持秩序必不可少的东西,是必要的“恶”。权力是人类社会所必需的,然而,它又是破坏平等、自由的“恶”。

      约翰·肯尼斯·加尔布雷斯曾指出:权力的大规模的组织性集中和在行使权力的个人中间的大规模的分散,这两者的结合是当代的现实。[3](P133)在现代社会,权力越来越集中在各类组织之中,而具体的个人在实际行使着越来越多的权力。在我国,大部分权力资源,包括诺斯所说的“暴力潜能”,更多地集中于国家手中。一方面,国家权力是保护个人权利最有效的工具,因为它有规模经济效益,国家的出现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正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和节省交易费用之需要;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又是个人权利最大和最危险的侵害者,因为,国家权力不仅具有扩张的性质,而且扩张总是依靠侵蚀个人权利实现的,在国家的侵权面前,个人是无能为力的。[4]

      在个人行使权力过程中,权力的自我膨胀也是人性之必然。罗素曾指出:在人的各种无限欲望中,主要是权力欲和荣誉欲。两者虽有密切关系,但并不相同:英国首相的权力多于荣誉,而英王的荣誉则多于权力。但是,获得权力往往是获得荣誉的最便捷的途径。罗素还指出:动物只要能够生存和生殖就感到满足,而人类还希望扩展。在这方面,人们的欲望仅限于想像力所认为可能实现的范围。假如可能的话,人人都想成为上帝;少数人还不愿承认这是不可能的事情。[5](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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