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正:现代政治文明的首要价值

作 者:

作者简介:
孙晓春,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 长春 130012)

原文出处: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内容提要:

资源的相对稀缺决定了社会生活的冲突的背景,也使得社会公正成为社会生活的必需品。社会差别与不平等是每一个社会不可避免的事实,社会公正的目的不是要消灭社会差别,而是通过良好的制度安排合理地调节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社会公正是政治结构的首要责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的,在于建构一个较之以往更加公正的社会。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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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战略目标以后,“政治文明”已成为理论界的热门话题。在近年来关于政治文明的讨论中,有关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之间的关系,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等问题,人们已经基本达成一致。不过,关于政治文明的内涵,人们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依法治国”几个方面,却很少从“社会公正”的视角来理解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际上,在人类历史的每一个发展阶段,都有其特定的政治生活状态或者政治文明样式,除去生产发展水平以及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方面的差异以外,更为重要的是,各不相同的政治、经济安排以不同的方式规范和调解了社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因此,社会公正的实现程度也各不相同。可以说,社会公正是全部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我们所以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就是要构建一个较之以往的历史时代更加公正的社会。

      一、我们为什么需要社会公正

      人类面对的是资源相对稀缺的世界。生于18世纪初叶的思想家休谟在论及正义所以必要的条件时说:“把人类的慈善或自然恩赐增加到足够的程度,你就可以把更高尚的德和更有价值的幸福来代替正义,因而使正义归于无用。”[1](P535)在另一处,休谟又十分风趣地说,如果大自然所赐予我们的任何一种东西,能够像水和空气那样丰足,我们便将“总是让它为整个人类所共有,而不作任何权利的所有权的划分”[2](P36)。在休谟那个时代,空气与水在人们的观念中还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对这些资源的利用和分配也就与正义无关。可是,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与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对于环境和资源的利用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已经远远超出了休谟那个时代人们的想像。在我们这个时代,即使是在休谟看来与正义无涉的空气和水资源的利用和分配,也明显地存在着是否正当的问题。例如,一座工厂的生产可能会造成大气和水体污染,工厂的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与附近居民生存条件受到破坏的代价在怎样的程度上能够相互抵偿?更有意思的事情是,在自然状态下,降水量的分配在自然的力量调解下是完全偶然的,不同地区的人们由于这种偶然性而获得了某种公平,但是,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当代社会,当人们有能力决定一片云把雨降到什么地方的时候,降水量的分配便显然和是否公正联系在了一起。

      实际上,适度稀缺的范围并不仅仅限于自然资源,在当代正义理论家那里,社会资源的适度稀缺也已经是正义所以必要的前提。罗尔斯在祖述休谟的正义环境理论时便说:“在许多领域都存在着一种适度的匮乏。自然的和其他的资源并不是非常丰富以至使合作的计划成为多余。”[3](P121)在我们的社会里,人们的社会生活所需要的社会资源也是稀缺的。诸如职位、职务、权力、荣誉、社会关系等等,我们可以开出一份长长的稀缺资源清单,任何一个社会都不能把这些资源等量地分配给它的社会成员。在现时代,作为社会正义的前提条件的适度稀缺,较之休谟生活的时代要复杂得多。

      所谓“适度稀缺”意味着,在物质资源极度匮乏或者极度充裕的情况下,正义都是没有意义或者不必要的。一方面,在物质资源极度匮乏的社会里,在人们的基本生存都成问题的时候,道义原则只能是生存以外的奢侈品。中国历史上每当大饥馑或战乱的年代常常发生的“人相食”的情况,恰恰是这一道理的最好说明。只有物质资源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对社会生活中的每个人来说,以正义的方式生存成为可能的前提下,正义才会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必需品。另一方面,在资源无限富足的情况下,正义也是不必要的。假如我们所面对的是一个极其丰足的社会,每个人的需求都能得到最大的满足,那么,我们就没有必要为这种极大丰富的物质资源制定一个分配原则。从纯粹经济的角度来看,在物质资源极大丰富的社会条件下,更大份额的获取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可能的,所以,任何一个人在分配过程中获得更大的份额,都不会伤及他人的权益,不会使他人的占有状况发生改变或变得更糟。在这种情形下,正义将变成无用的赘物。

      人类永远面对的是资源相对稀缺的环境,而与此相应,人类却有着天然的利己本性。在社会生活中,虽然也有“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特例,但无可怀疑的是大多数人首先关注的是自己的利益,只有在自己的利益需求得以满足的情况下,才会考虑到他人的需求和利益。于是,我们有理由假定,在社会分配过程中,“每个人都更喜欢较大的份额而非较小的份额”[4](P2),这就决定了我们的社会生活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利益冲突的背景。如果任由人的利己本性无限膨胀,也就是古代中国人所说的“隆性”,每个人的利益都将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这恰恰是我们无法接受的。因此,通过一种合理的社会安排,使每个社会成员都受到公平的对待,对于每一个社会来说都是必须的。由于稀缺的资源无法在社会成员之间均等分配,由此而导致的社会后果就必然是每一个社会内部的等第差别或不平等。英国学者布莱恩·巴里在回顾正义理论发展的历史时说到:“在柏拉图的时候,如同我们的时代一样……在我们的社会里存在着的政治、社会地位以及在经济资源支配方面的巨大的不平等。”[5](P3)布莱恩·巴里所陈述的恰恰是为近代思想家所忽略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历史事实。把平等与社会公正联系在一起,是近代思想家的贡献,不过,他们在表达其平等与社会公正追求时,总是要虚构一段历史故事。例如,卢梭就曾假想了一种自然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没有人对人的奴役,而且人们也没有家庭,“彼此间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所公认的义务,所以他们既不可能是善的也不可能是恶的,既无所谓邪恶也无所谓美德”[6](97)。只是由于后来的财产分化才产生了不平等。应该说,近代思想家追求平等的愿望是真诚的,可遗憾的是,这样的故事无法在历史过程中得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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