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官僚制与行政组织运行机制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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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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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1996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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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韦伯关于理性官僚制的基本观点

      “官僚制”(Bureaucracy), 通常指剥削阶级国家以相对专业化的官僚为主体所构成的政府的一系列制度和原则总和。在管理学上,“官僚制”的概念范畴得到了极大的扩展,泛指以分部——分层、集权——统一、指挥——服从等为特征的当代普遍的组织形态。官僚制曾在产业革命时期被用来组织和指导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尔后于本世纪初,德国理论家马克思·韦伯对其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系统化的理性官僚制理论,从而奠定了现代组织理论的基础。

      韦伯的官僚制是建立在其整个社会“理性化”(Rationalization)理论之上的。他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就是由神秘阶段不断演化到理性复杂阶段的过程,人类的希望正在于理性化。“重要的是制度、法规和正式职务,而不是个性;是公事公办,而不是个人关系;是技术专长,而不是心血来潮,一时聪明”。[1]为此, 他首先研究了权力的三种形态及官僚制存在的基础。

      韦伯认为,任何组织都必须有某种形式的权力做基础。合适的权力能消除混乱,带来秩序,没有适当权力的组织则无法实现组织目标。历史上能被社会接受的合法权力可以分三种,围绕不同权力类型便形成了不同的组织形式。第一种权力是“传统权力”(Traditional authority),它以对传统文化的信仰与尊重为基础,相信传统因源远流长而神圣不可侵犯,相信拥有权力者按照传统实施统治具有合法性(Legitimacy)。这种权力的特点具有世袭性——王之子恒为王,公之子恒为公;封建性——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是主人与臣仆的关系,信奉家长制和老人政治;绝对性——管理者言即法,权力不受限制,至高无上。第二种权力是“超凡权力”(Charisatic authority),它以对个人超凡能力、英雄主义精神、典范品格的崇拜、迷信为基础。第三种权力则是“合理合法的权力”(Rational—legal authority), 它以组织内部各种规则作为权威的基础,相信政策、规章必须合乎法律,以及拥有权威的人在法律规则下有发布命令的权力。在这种统治形式中,人们服从领导者的命令是出于对组织规则和法律的信守,法律与规则代表一种大家都遵守的普遍秩序。因此,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各自都要受到组织规则的约束。

      在韦伯看来,传统权力的管理是为了保存过去的传统而行事,对领导人的挑选不是按能力而进行,因而效率是低下的。超凡权力则过于带感情色彩,依据神秘或神圣的启示往往带来管理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所以这两种权力都属于非理性的,都不宜作为现代行政组织的基础,只有理性——法律的权力才能作为现代官僚制行为管理的组织基础。

      韦伯认为,官僚制的行政管理只能发生于法理型统治的理性国家。拥有理性法律和普遍法制观念、货币经济、通讯和运输手段、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文职及军事行政手段集中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才是理性官僚制的发源地,并是其得以良好滋长的土壤。

      韦伯主张基于合理性法律基础之上的官僚制具有如下特征:(1 )在职能专业化的基础上进行劳动分工,按权力自上而下排列成严格规定的等级层次结构体系。每一个下级机关在上一级机关的控制和监督之下,由下到上有申诉和表示不满的权力。(2 )有明确划分责权的规章制度。按系统的劳动分工确定机构和人员的职责领域。为了履行这些职责,提供必要的权力。明确规定必要的强制手段,其应用的条件也予以详细规定。(3)指导一个机关行为的规则,可能是一些技术规则, 也可能是一些行为准则。为了合理地应用这些规则,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训练和培训。(4)系统化的工作程序与公私分明的界线。 管理行为都依据一套严格、系统而明确的规则,管理当局的成员与组织的财产要明确分离,办公场所与居住场所也要分开。(5)严格的公事公办。 非个性化的机构赋有特殊的权利与义务,它们是组织而不是职位占有者的财产。任何任职者都不能滥用其正式的职权,只受有关准则的指导,但合法权力能以各种不同的方式来行使。(6)对官员注重知识和能力。 每个机构都通过竞争性选择来招聘人员,根据技术以及非个性的标准确定职位候选人,基于资历、成就或两者兼而有之进行晋升。因此,理性官僚制的管理行为是属于目的合理性的行动,从效率与功能上看是远远胜过非理性的行动(情感型和传统型的行动类型)。

      二、对理性官僚制的科学评价

      应当看到,韦伯所主张的理性官僚制其主要目的是为资本主义社会各组织,尤其是为其行政组织、政党组织与企业组织的有效运转服务的,有美化资本主义制度的鲜明色彩,如他认为只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才具备理性官僚制得以良好滋长的土壤——理性化的社会等。此外,韦伯理性官僚制的不足之处可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理性官僚制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理想化或纯理论性的组织制度,在现实中有很多难以实现的条件,即使在当今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并非是韦伯笔之所然。第二,理性官僚制虽然强调组织系统内部上下级与同级之间在法律基础之上的平等与民主,但基本未提组织系统外部与背后的社会阶级的平等与民主,他只是集中讨论过德意志国家中的官员统治问题(即官僚制产生的有背于民主的危险所在)以及资本主义民主对官员统治的限制作用。第三,理性官僚制容易带来人际关系的冷漠。因此该制在不断遭致批评之后,终于在70年代末逐步兴起了“后官僚制;(Postbureaucracy)学派, 力图纠正工业社会无人格管理带来的弊端,强调高技术与高情感相平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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