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提出我们正在建设的全面小康社会是“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的社会,强调社会和谐是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则进一步明确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把它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强调要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和谐社会思想的提出,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认识的新成果,它表明我们党在重视经济、政治、文化协调发展的同时,也非常注重社会和谐的发展。当然,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也需要思想文化上的相应转变。在社会分化进一步发展的背景下,社会必然充斥着大量冲突与矛盾,社会和谐的实现需要妥善处理这些冲突与矛盾,正是在这一问题上,妥协理性有其不可忽视的重要价值。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纠正对妥协的传统偏见,客观、全面地认识和评价妥协。 一、妥协与社会冲突的解决 在冲突社会学看来,冲突是社会固有的、普遍的客观存在,是社会运行的基本表现形式,没有冲突的社会是不可能的。冲突深深植根于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结构之中。说到底,社会是由有着不同利益、价值观念的个体组成的,冲突与合作是人与人社会关系的最基本内涵,而且,随着社会分化的发展,组成社会的个体又被分化为阶级、阶层、种族、民族以及各种各样的正式或非正式群体,各群体之间的一定程度的冲突与矛盾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冲突是社会所固有的,“冲突可以暂时被镇压、调解、疏通、控制,但无论是古代的哲学王还是现代的独裁者,都不能一劳永逸地消除冲突。”(注:Ralf Dahrendorf:Class Conflict In Industrial Society,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59,p.xiii.)冲突是一种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客观存在,这早已是现代社会学的共识。当然,冲突也并非总是暴力的和外显的,它也可以是非暴力的、潜在的、可控的、受调节的。 在政治学看来,政治就是解决冲突的机制与过程。马克思主义政治观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冲突政治观,在它看来,政治就是阶级、集团或人与人之间出于不同的利益而展开的斗争、发生的冲突以及这些斗争与冲突的解决。在西方政治学界,从冲突的角度来理解政治也是一种普遍的观点。其中曾任美国政治学会主席的著名学者谢茨施耐德的观点很有代表性。在他看来,政治源于冲突,政治就是冲突的社会化过程;政府是冲突社会化的产物,也应该是冲突的调节者;政治策略就是调控冲突的策略,政治就是处理冲突的升级或消解;民主必然包含冲突,冲突的社会化过程是民主过程的要义。(注:[美]E·E·谢茨施耐德:《半主权的人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利益主体与权力中心的多元化是现代政治社会的基本特征,这必然引起各利益主体间的角逐与争斗,冲突也就成为现代社会政治生活的基本景观,也正因为如此,当代美国著名政治学家林德布洛姆曾经说道:“应当承认,政治就是解决冲突这一见解在政治学中是根深蒂固的”。(注:[美]查尔斯·林德布洛姆:《决策过程》,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第52、89、89、37、43页。)大量的、频繁的、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的冲突是政治生活中的客观现实,冲突政治观其实只是对这一现实的理论抽象。 在任何社会中,冲突是客观存在的、不可避免的,因而每一个社会都面临解决冲突的任务。林德布洛姆曾提出,一般地说,在一个冲突的社会中,形成社会共识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其一是由强大的公共权威通过压制性的方法制定制度与规则,并强制性地将它们加给社会,在这里,国家庞大的官僚系统和暴力机器都是强制服从的工具与保证;另一种方式是通过相互冲突的社会主体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互动过程来解决冲突,寻求合作与共识,这正是现代民主社会形成共识的基本方法,这是一个没有中心协调者的互相让步与调整的过程。(注:Charles E.Lindblom,The Intelligence of Democracy,New York:Free Press,1959.)换句话说,冲突的解决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暴力的或以暴力后盾的强制的方式,冲突各方以暴力作为实现自己目标的最基本手段,企图以暴力消灭、镇压、制服对方,或通过高压强制对方服从。这种方式的结果可能是一方全胜另一方全败,一方吃掉另一方,但也可能是双方同归于尽。暴力由于其自身特点,必然伴随着对社会稳定、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许多方面的巨大破坏与摧残。因此,一般而言,暴力是一种代价过于昂贵的冲突解决方式,绝大多数情况下它不是一种理想的解决方式。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暴力是一种“与穴居时代没有多大变化”的冲突解决方式(注:[美]哈罗德·J·莱维特:《管理心理学》,山西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第296页。),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用暴力解决冲突的必要性在降低。“我们已经建立了政府、各种组织和法律系统,其目的就是要消除用原始暴力来解决冲突的方法,而转向什么方法呢?……社会是依靠协商、贸易、妥协和和解来解决冲突”(注:[美]哈罗德·J·莱维特:《管理心理学》,山西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第296页。)。除暴力方式外,另一种解决冲突的基本方式是和平的方式,即冲突各方通过谈判、协商、讨价还价、互谅互让的方式制订出各方虽不完全满意但至少都能忍受的方案来寻求问题的解决。这种“权衡冲突各方的争议,从而形成政策、制定法律的过程便是妥协的过程”,(注:[美]科恩:《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83、183、185、182页。)妥协是解决冲突的最基本方式之一。在冲突各方利益、主张对立的情况下,要用各方都完全满意的方法来解决冲突,那是很困难的,甚至可以说在多数情况下是超出了人类智慧的。因此,“政治上成熟的人会寻求持中的解决方法,使冲突各方都得到一定程度的满意”(注:[美]科恩:《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83、183、185、182页。)。这种持中的方法可以无需任何一方或任何人做出不可忍受的牺牲,或强加的不可忍受的不公平,这种方法只能是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