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径依赖”与“范式转换”

——对当代中国宪政建设困境的若干反思

作 者:

作者简介:
唐皇凤,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研究生。(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通过对中国近百年来宪政建设史的回顾,分别运用“路径依赖”与“范式转换”概念 分析当代中国宪政建设的障碍与路径。本文认为:完全工具主义的宪政建设理念、缺乏 宪政制度运作的适宜的社会生态条件支撑是当代中国宪政建设特殊的路径依赖问题。面 临变化了的宪政制度建设环境,需要推进当代中国宪政建设的范式转换,其主要内容是 突破宪政工具主义的思维定势,肯定宪政限定政府权力边界、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初理念 ;借鉴新宪政论的观点,大力开展公民教育,培育公民美德;在确立制度权威的基础上 ,推进全面综合型的宪政建设。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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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现代民主宪政体制是现代西方政治文明的主要成果,是西方悠久的以自由、民主、平 等、法治为核心特征的政治文化传统长期演进的结果,是伴随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带来的 中产阶级的壮大、市民社会的发育等各种因素合成作用的结果。中国现代宪政建设是在 完全不同的历史—文化—社会生态环境条件下展开的,必然遵循与西方民主宪政体制建 设不同的历史逻辑与现实逻辑。自从戊戌变法开始倡导对宪政的追求以来,我国的宪政 建设可谓一波三折、起伏跌宕。探究中国宪政之路的基本尝试,是以制度模仿和制度移 植为基本特征的,中西宪政制度之间制度文本的相似与制度精神原则的相异悖论性地并 存于近代中国的宪政建设历程中。现代制度理论认为:制度的有效运作离不开基本社会 价值理念的支撑。在宪政建设与中国“本土”资源不相洽的条件下,远离人们日常生活 的宪政建设成为纸上谈兵,颁布的制度文本成为一纸空文,不能有效地规范人们的社会 政治行为。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现代政治文明框架下建设真正的现代国家成为社会的基本共识, 作为现代国家核心特征与基本标志的宪政制度建设再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改革时 代和建设时代意味着以不同侧重点为核心的两次重大社会转型,改革开放时代的中国社 会转型以改革为主线,建设时代的中国社会转型将以制度建设为中心。(注:参见王绍 光、胡鞍钢等《第二代改革战略:积极推进国家制度建设》,《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 2期,第90~95页;以及胡鞍钢《第二次转型:以制度建设为中心》,《战略与管理》2 002年第3期,第34~38页。)宪政建设是确立民主的国家制度的根本,民主的国家制度 建设是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核心,是中国迈向现代政治文明的关键。为了回应宪政建设 内外环境的剧烈变化,当代中国宪政建设必将面临以制度借鉴与制度模仿为中心的制度 建设到全面综合型宪政建设的范式转换。本文的基本目的在于总结中国百年宪政建设史 的成败得失,探究中国宪政建设基本的展开逻辑与特殊的路径依赖问题,分析当代中国 宪政建设面临的基本环境变化,确定当代中国宪政建设范式转换的基本历史方位。

      二、中国近代宪政建设的艰难探索

      近代中国社会是一个病态的、危机四伏的社会,中国近代史是一部中西文化接触、碰 撞与冲突的历史。天朝尊严作为一种意识和体制均受到了外来强势文明的严重挑战进而 最终彻底崩溃。由盛转衰的晚清王朝在重重的社会内部矛盾与帝国主义的外来侵略挤压 下,也曾力图通过变革来挽救日益衰败的王朝,重新赢得其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十九世 纪末在甲午中日战争惨败强有力的刺激下,尤其是在日俄战争中日本的胜利被认为是君 主立宪政体对专制政体的胜利的强大社会舆论下,由一批具有强烈爱国情怀与忧患、救 亡意识的知识分子推动的戊戌变法开启了近代中国宪政建设的先河。中国百年的宪政追 寻之路我们一般集中关注四个历史时间点。(注:“四个时间点”的划分,参见季卫东 的发言,《宪政之路:从尊重宪法开始》,《南方周末》2003年3月13日,第995期。)

      第一个是1906年清朝正式宣布预备立宪。清王朝在此之前希望通过经济手段来达到强 国的目的而挽救其全面的统治危机,反复拖延政治改革的时机。在最终不得不进行政治 改革时,仅仅通过自上而下地颁布具有形式意义上的宪法来敷衍民众。由于社会基础支 撑能力的严重缺乏(主要表现为组织支持与制度支持力量的严重不足),这次宪政试验不 仅应付不了其统治的合法性危机,而且因为政策执行、制度运作环境的恶劣,只得草草 收场,成为晚清政府欺骗民众、允诺推行宪政的一个闹剧。

      第二个是1936年国民党政府时期的立宪运动。这次在国民党操纵下完成了的程序上合 法的形式上具有效力的宪法草案,俨然使中国步入了宪政的门槛。但日本帝国主义全面 的侵华战争导致宪政建设在外部干扰下中断了。当然,当时也并不具备推行宪政建设的 社会条件,基本社会主体的宪政意识与运作宪政制度的能力一直是制约中国宪政建设的 障碍。并且国民党政权缺乏坚实的社会基础,它把政治控制与社会秩序放在第一位,不 信任群众运动和个人主动性的发挥,无法创造某种基础广泛的群众支持。经济衰败、外 国侵略和内部纷争都阻碍任何有意义的宪政改革的实施。(注:费正清主编:《剑桥中 华民国史》(第二部,中译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49~177页。)因此,在 中国培育宪政建设良好的外部环境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第三个是1954年新中国确立了第一部宪法。第一次在中国的历史上确立了具有社会主 义性质的宪法,新中国的宪政民主建设从此拉开了帷幕。然而1966年“文革”开始以后 ,宪法的权威与效力也就不存在了。最典型的场面就是国家主席刘少奇举着宪法被迫害 ,连国家元首的基本人格尊严宪法都保护不了,宪法被践踏到了极点,中国的宪政建设 再一次遭受重大挫折。

      第四个是1996年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提出“法治”。法治与法制的内涵是不一样的 ,法制是国家建立一套法律制度进行统治管理。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约束政治权力 本身。宪政的精髓就是限制国家权力,借助具体的制度安排明确政府权力的运作边界, 通过国家权力运作的民主化实现国家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与民主化。法治的提 出契合了基本的宪政精神与价值原则,随后“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等口号经常出 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为中国宪政 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奠定了更高的起点与制度平台,中国现代宪政建设真正进入了一个崭 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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