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与国家治理的演进发展

作 者:

作者简介:
许耀桐,男,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学理论和方法、中国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民主和国家治理理论。北京 100089

原文出处: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内容提要:

文章从追溯治理的发端,考察其演进发展的过程着手,论述了治理的原初形态,揭示其所包含的自由、平等、公正、民主和大众参与的性质意涵。原始社会解体后出现了国家和国家治理,国家治理在人类社会的治理发展中是一个重要的时期。从时序发展上分析,国家治理经历了奴隶制国家治理、封建制国家治理、资本主义国家治理、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四个阶段。从本质属性方面分析,国家治理则形成了统治型、管制型、管理型和治理型四种类型以及从前者转为后者的三次转型。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7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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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88(2016)09-0004-09

       治理与国家治理,是当下学界的热门话题。治理,是人类社会处置自身集体事务的一种有组织的活动。人,总是趋向于群居的,如果离开了群体,单个人的处境将是极为艰难的,甚至很可能无法生存下去。为了处于良好的状态、获得良善的生活,人类必然要结成群体,形成社会和各种社会组织。既然形成了社会和各种的社会组织,治理就与人类始终相随;只要人类存在着,就需要进行治理。追溯治理的发端,考察其演进发展过程,有助于科学解析和深刻把握治理与国家治理的基本问题。

       一、治理的发端和原初形态

       人类结成群体性的第一个组织形态,按照美国人类学家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所分析的,是以人与人之间纯人身的相互依赖为基础的社会。“这种组织的基本单位是氏族”[1](P6),“氏族的组成——这种组织产生了第一种社会形态,所以这种社会名副其实地称为氏族社会”[1](P38)。氏族,后来发展为胞族、部落以及部落联盟等。这几个以血缘为纽带、按血缘关系来划分自己居民的前后相承的阶段,直到以按地域来划分居民为基础的国家产生之前,被统称为原始社会。

       在原始社会里,由于生产力的低下,食物的匮乏,人们只能联合起来共同劳动,彼此间相互平等、相互尊重。氏族在日常的生活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公共事务,为治理的发端准备了温床。面对要解决的公共事务,氏族组织采取了全民议论、大家参与、集体决定的治理方式程序,既没有强制性的权力使用,也没有不合理的特权存在。氏族组织流行于整个原始社会,曾遍及于世界各地。氏族组织为人类建立了最古老悠久且流行广泛的治理制度。

       对于氏族的治理制度,今天我们可以从摩尔根在19世纪中叶深入美洲原始易洛魁人的氏族、部落所做的实地调查后对易洛魁人氏族组织的描述中窥见一斑。易洛魁人各部落内所拥有的氏族,少则3个,最多者则可达到8个。在每一个氏族内部,所有的氏族成员都拥有相同的、普遍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有如下10个方面:(1)选举氏族首领和酋帅的权利。(2)罢免氏族首领和酋帅的权利。(3)在本氏族内互不通婚的义务。(4)相互继承已故成员的遗产的权利。(5)互相支援、保卫和代偿损害的义务。(6)为本氏族成员命名的权利。(7)收养外人为本氏族成员的权利。(8)公共的宗教仪式。(9)一处公共墓地。(10)一个氏族会议。

       氏族会议,这是氏族的公共组织机构,也是氏族的最高治理机关。它的议事活动,是该氏族一切成年男女享有平等权利的活动。每当氏族开会时,男男女女都站在周围,按照规定的程序参加讨论并做出表决。氏族会议的机能与属性,赋予了氏族组织治理的活力和鲜明的特征,保障着氏族每一位成员的个人权利。氏族会议最重要的议题,就是氏族成员拥有十项权利和义务中的第一、二项,即选举和撤换酋长与军事首领,以及第五项是否为被杀害的氏族成员接受外族赎金或者实行血族复仇等氏族事务而作出的决定。恩格斯根据摩尔根《古代社会》所提供的材料,曾经详尽地论述了关于氏族选举和撤换酋长与军事首领的两项重要的治理活动。

       关于氏族选举一个酋长(平时的首脑)和一个酋帅(军事领袖),“酋长必须从本氏族成员中选出,他的职位在氏族内世袭,一旦出缺,必须立刻重新补上;军事领袖,也可以从氏族以外的人中选出并且有时可以暂缺。由于易洛魁人奉行母权制,因而酋长的儿子属于别一氏族,所以从不选举前一酋长的儿子做酋长,而是往往选举他的兄弟做酋长,或者选举他的姊妹的儿子做酋长。所有的人,无论男女,都参加选举。不过选举须经其余七个氏族确认,只有在这以后,当选为酋长的人才被隆重地由全易洛魁联盟的联合议事会委任。这样做的意义,在后面就可以看出来。酋长在氏族内部的权力,是父亲般的、纯粹道义性质的;他手里没有强制的手段。此外,由于他的职位,他也是塞讷卡部落议事会以及全体易洛魁人联盟的议事会的成员。酋帅仅仅在出征时才能发号施令”[2](P84)。

       至于撤换或罢免酋长和酋帅,“氏族可以任意罢免酋长和酋帅。这仍是由男女共同决定的。被罢免的人,此后便像其他人一样成为普通战士,成为私人。此外,部落议事会也可以甚至违反氏族的意志而罢免酋长”[2](P84)。

       氏族组织以议事会的形式来处置集体事务的活动,可以说是治理的原初形态。氏族组织的治理,是一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摩尔根指出,人类在原始时期“不论在部落或在民族中,他们的政府都是以氏族为其基本单元组织,其结果是形成一个氏族社会或一个民族,因而不同于一个政治社会或一个国家”[1](P217)。虽然当时氏族的公共事务并不见得少,但是它没有设置臃肿复杂的治理机关和专门从事管理的层层管理人员,没有后来的国家出现的什么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以及军队、宪兵和警察等等。氏族社会“建立在人身关系的组织上,它是通过个人与氏族、与部落的关系来进行治理”[1](P218),充分体现了治理的原初形态中所包含的自由、平等、公正、民主和大众参与的深刻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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