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本思想是中国古代占统治地位的政治学说。它备受学界重视,相关研究成果很多,也引发一系列的争论。导致争论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对民本思想的内涵与外延有不同的理解。定义的缺陷也致使研究中出现一些盲区、误读、偏论。因此,深化民本思想研究必须对其内涵与外延做出更准确、更全面的界定。 一、从“民本”概念的产生谈起 内涵,即一个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质的总合;外延,即一个概念所确指的对象范围。任何具有客观属性的学术研究都必须首先界定研究对象。惟有正确地界定对象,才能客观审视、宏观把握、深入考察、全面认识、准确定性。 “民本”是一个现代学术界创造并经常使用的概念。有关民本思想的各种学术争论,大多由对其本质特征的不同认识引起。这一差异导致学术界对民本思想的产生时间、演变历程、波及范围、基本特点、思维方式、历史价值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的认识歧见纷纭。 中国古代原本没有“民本”这个范畴。在历史文献中,也有一些上下行文将“民”与“本”连写的例子,但它们都不是具有特定含义的“民本”这个概念的同义词或近义词。实际上,“民本”是中国古代固有的“民惟邦本”等思想命题的缩写。现代学术界用它来概括中国古代与这类命题相关的一套政治思想。 “民本”概念的产生显然与由西方传入的“民主”概念有关。在民本思想研究中,许多学者将其与民主思想相比较,在二者的对比中认识民本思想的内容、特点与性质。 在这方面,梁启超的一个观点具有开创性,即对比“民本”与“民主”的特征,认识“民本主义”的特质。在1863年葛底斯堡演说中,林肯说过一句脍炙人口的话:“government of the people,by the people,for the people。”许多学者将其视为对民主特征的概括。在汉语中,这句话被约定俗成地译为:“民有,民治,民享。”在《先秦政治思想史》一书中,梁启超使用“民本”这个概念讨论相关的政治思想,他指出:民本思想不具有“民治”理念,而有“民有”、“民享”的内容。萧公权、萨孟武、金耀基等一批著名学者都曾作同类的比较,以证明民本思想不包含与“民治”原则和制度相关的内容。 这类思路的学术价值很高,基本上是可取的。但是,这类思路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旦将其简单化,就会产生误导。与此相关的错误可以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看不到民本与民主可以有共同的本质和思路。 将“of the people”译为“民有”不够确切。“of”短语兼有“人民的”和“对人民的”两种含义,既可以理解为“人民的统治”,也可以理解为“对人民的统治”,还可以具有双重含义。正如美国学者乔·萨托利(Joe Shattory)在《民主新论》一书中所指出的:这句话可以有几种理解,即自治的人民;人民是统治对象;统治源于人民;统治是经人民选择的;统治接受人民指导。它能够涵盖政治的全部范围,从民主到对人民的统治。 就笔者读书所见,在“对人民的统治”或“为了人民而实行统治”的意义上,中国古代的民本与西方现代的民主有相通之处,这是二者的共同本质。民本思想也或多或少包含着“统治源于人民”、“统治是经人民选择的”的意蕴。然而民本基本上不具备“人民的统治”、“自治的人民”的理念。 第二类是简单地将“民本”与“君本”对立起来。 许多学者偏爱“民本主义”这个概念,将民本主义与民主主义相提并论,这是有问题的。这类概念很容易误导人们的历史认识,使人误以为“民本”与“君本”是对立的概念,将“民本”视为“专制”的对立面,乃至将民本思想限定为个别学派、部分思想家和少数政治家的主张。 如果全面地审视民本思想发展史,就会清晰地感觉到中国古代多有“民本”之论,却没有“民本主义”。在通常情况下,民本与君本可以共处于同一思想体系,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如果非要使用“民本主义”这个概念,那么它也是与“君本主义”连为一体的。 二、中国古代关于国家政治之“本”的思考 中国古代思想家偏爱用“本”字强调某个问题的重要性。“民为国本”之论便是典型的一例。 “本”字的本义是木之根、树之干。《说文·木部》释“本”字:“本,木下日本。从木,一在其下。”本在树下,树的根株为本。《吕氏春秋·辩士》:“不丧本茎。”高诱注:“本,根也。”树干也属于本的范畴。《广雅·释木》:“本,干也。”《说文·木部》释“干”字:“干,一曰本也。”段玉裁注:“木下日本,木身亦日本。”树木始于根株,所以“本”也含有初始的意义。《易·大过·彖传》:“本末弱也。”李鼎祚集解引王弼注:“初为本。”根与干是一株树木的初始、根本、基干、要害。由此而衍生了“本”字的各种引申意义。 在根本、基干、初始的意义上,“本”可以用来比况自然、社会、人生中各种具有同类属性的事物。诸如《礼记·礼运》的“必以天地为本”、《春秋繁露·立元神》的“天、地、人,万物之本也”。人以身为本,家以宗为本,而国也有“本”。《逸周书·武记》:“国有本。”朱右曾集训校释:“本,根也。”古代思想家常常用“国本”、“政本”、“治本”之类的词语论说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举足轻重的事物。诸如民为国本、君为政本、礼为治本之类。 《大戴礼记·曾子立事》:“必有主也。”王聘珍解诂:“主,本也。”《礼记·礼器》郑玄注也有类似的说法。“主”可以训为“本”。凡具有“主”的属性的事物都属于“本”的范畴。因此,作为政治主宰的君主也可以称为本。《易·大过·彖传》有“本末弱也”。李鼎祚集解:“本,君也。”君主据于“天位”,相当人体的“元首”,又可以称之为“主”、“宗”等。在这个意义上,君主是天下、国家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