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内涵新探

作 者:

作者简介:
吉彦波,淮海工学院社科部教授。(江苏 连云港 222000)

原文出处:
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三权分立”被认为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一种重要政治原则和政治制度”,但“三权分立”又如此广泛地存在于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我们应根据现实的发展,减少其内涵限制(以拓宽其内涵容量),扩大其外延的范围(以包容更多的领域、内容、事物),将其定义为:“三权分立”是集团性的利益主体为了保证自己集团整体的利益向符合集团整体价值目标健康发展,反对腐败,防止个人专断,防止公共权力被个人滥用和决策重大失误而对权力进行制约的规律或原则。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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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关于“三权分立”,《辞海》的解释是:“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三种不同职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互相制约和平衡的学说和制度。资本主义国家的一种重要政治原则和政治制度。”[1](第55页)这个解释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第一,三权分立只是一种关于“国家权力”的“行使、互相制约和平衡的学说和制度”,它的应用范围是国家层面,外延不能超出国家权力;第二,这种制度只能是资本主义国家所特有的,只要实行这种制度就是搞资本主义。

      但是,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三权分立”的现象却比比皆是,屡见不鲜。从企业管理角度看,在国家层面,有相关的法律(立法)、管理的部门(监督)和企业自己(行政);从企业自身的权力职责划分看,普遍都实行董事会(立法)、监事会(监督)和总经理(行政)“三权分立”的制度;从财务管理看,普遍实行了在国家法律和单位制度规范下具体由会计、出纳和主管领导审批签字来运作的制约机制。这都体现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在银行业,实行国家的银行法(立法权)、银监会(监督权)和以行长为首的管理机关(行政权)之间的互相制约的管理体制。在证券业,国家的证券法、交易所和证监会,也可以看作是一种“三权分立”的制约管理体制。

      从教育界看,在一所私立高校,有董事会、监事会和以校长为首的行政领导这样一种“三权分立”、互相制约的管理体制;在国立学校,虽然没有董事会、监事会,但上级机关作为国家的代表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党委、工会等一起实质上行使着董事会的职能,党委、纪律检查部门和教职工大会、职代会等又一起行使着监事会的职能,校长则行使着行政职能。这实际上也是“三权分立”。学校考试也要“三权分立”才能进行:从命题看,命题的水平、标准是国家规定的(立法权),命题人不能是该课程的教学人——不然就是自己在考察自己的教学水平,学生不能在考试前就知道试题,否则考试就没有意义,这难道不是“三权分立”?制定考试规则,要有监考老师,然后学生去“行政”——考试,这也是“三权分立”。

      在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上,国家的法律、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合同——这是“立法权”,物业管理单位可以看作是在行使“行政权”,业主委员会和业主行使“监督权”,这也是一种“三权分立”。

      在工程建设中,有业主、监理和施工方的“三权分立”。在体育比赛中,运动员—裁判员—比赛制度和管理机关的分工也可以看作是一种“三权分立”。我们的公检法机关其实也是“三权分立”。就是对一个人来说,国家法律、单位制度和传统道德规范以及自己为自己制订的一些生活规则可以看作是“立法”,自己按照这个规则去做是“行政”,自己经常进行回顾检查反省,法治机关和单位、朋友的制约可以看作是监督,我们也只有这样才能不断进步。从某种意义看,这也是一种“三权分立”。

      难道这些都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互相制约和平衡的学说和制度”的表现?难道这些都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东西?

      三权分立,国家政权的构成形式可以用,企业可以用(监事会—董事会—总经理),体育比赛可以用(运动员—裁判员—制度和管理机关),凡是涉及到利益的权力都可以用,而且是必须用。当然,用了未必就没有腐败,未必就效率很高,就能达到理想的程度,但用了肯定比不用好。其实凡是涉及到责任的地方也都需要搞“三权分立”。

      如此,按照《辞海》的定义和目前社会上通常的看法,就出现了一个“二难选择”:要么,社会上实际存在的这些现象和事实错了,不该存在,或者说他们都是在搞“资本主义国家的一种重要政治原则和政治制度”——这显然是荒唐的,不如此(“三权分立”),社会生活就要乱套;要么,是《辞海》的定义和目前我们社会对于“三权分立”的认识有错误,有偏见——应该修正我们关于“三权分立”的定义和认识。

      二

      唯物主义认为存在决定意识,意识反映存在。在面对着这样一个现实和观念、实践和理论的难以妥协的冲突时,不能不说:我们的观念和《辞海》的权威定义(它是社会观念的反映和代表)错了。“人的概念并不是不动的,而是永恒运动的,相互转化的,往返流动的;否则,它们就不能反映活生生的生活”[2](第277页)。对于《辞海》和我们观念中“不能反映活生生的生活”的关于“三权分立”的认识和定义,应该修正了——必须重新观照和界定“三权分立”的内涵、外延、性质、地位和作用。

      笔者认为,我们过去对“三权分立”的认识走进了误区。

      第一,我们违反了“客观地认识问题”的马克思主义原则。“意识总是反映存在的,这是整个唯物主义的一般原理”[3](第330页)。这个“一般原理”要求我们必须客观地认识问题,就是要按照事物的本来面貌认识问题,如实地反映事物的现状。而不顾现实存在的比比皆是的“三权分立”的事实,硬要把“三权分立”定义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三种不同职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互相制约和平衡的学说和制度”,定性为资产阶级的东西,这显然是不客观、不科学的。

      第二,我们犯了“以个别代替一般”的错误。权,既可以当权力讲,也可以当权利讲,但绝不等同于政权,更不等同于国家政权,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原则和政治制度”说则恰好是这样地等同了。一是认为三权分立只是政治原则和政治制度,二是认为“三权分立”就是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制度,因此搞“三权分立”就是搞资本主义,就是反对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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