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社会”一直是政治学、社会学甚至经济学领域研究的主题,但作为一种理论范式和分析框架却是晚近的事。本文试图将“国家与社会”引入政治文化的研究领域,为追溯西方政治文化的嬗变历程构建新的分析平台,以凸显西方政治文化的个性气质,拓宽中西政治文化比较研究的理论视野,为当代中国的政治文化建设提供理论资源与现实借鉴。 一、“国家强位”与“社会强位”之间: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 从发生学的角度来看,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便产生了国家——一个“从社会中产生却自居于社会之上并日益与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国家产生于社会母体却独立于社会,具有一定的自主性,这样就有了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注:当代学者对“公民社会”有着不同维度的理解,如查尔斯·泰勒认为公民社会概念“并不是那个使用了数个世纪的、与‘政治社会’具有相同含义的古老概念,而是体现在黑格尔哲学之中的一个比较性概念。此一意义上的公民社会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它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见CharlesTaylor,ModelsofCivilSociety,PulbicCulture,1991,3(1),p.95。笔者在本文中所取之意与泰勒相近。约翰·科恩的公民社会概念则借用马克斯·韦伯(Marx Weber)意义上的理想类型,描述并构想了一个受法律保护的非政府组织(institutions)之间复杂而互动的整体结构的理想模式,这些非政府组织趋向于非暴力、自组织和自发性,并和其他类型的组织及塑造、限制与激发它们活动的国家机构之间保持永久性的张力,见JohnKeane,CivilSociety:OldImages,New Visions,Cambridge,UK,Oxford,Ox4,PolityPress,1998,P.6。阿拉托对此的补充是,公民社会主要是把维持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边界作为民主的一个基本的结构性前提,与此同时根据深化民主化政治的要求激活公共领域。戈登·怀特(Gordon White)则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有自由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形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的分别,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也应运而生。各种因素(如民族、历史、文化、经济、地理等)的差异,使各个时代、各个地区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千差万别,塑就了一条狭长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谱系。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有两个极端表现,分别位于谱系的两端,一个表现为“国家强位”,社会完全归属于国家,社会成为“国家的社会”;一个是表现为“社会强位”,国家从属于社会,国家是“社会的国家”。前者强调国家高于社会,社会依附于国家,受制于国家;公民社会完全淹没于政治国家之中;权力至高无上,社会及其个体却毫无权利可言。这样的社会自然与自由、与法治无缘,有的只是专制的嚣张和人治的放纵。后者则突出强调社会相对于国家的先在性或外在性,社会先在于国家或外在于国家而存在,并与国家保持着适度的距离,受国家治理的同时也制约国家;公民社会成熟而活跃,与政治国家既对立,又合作;国家倡行法治,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在良性的磨合与竞争中保持平衡。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既表现为一种现实的社会存在,也代表着两种差异明显的价值取向。随着现实政治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体认着一定价值取向的政治文化也随之变化。 古希腊、古罗马是城邦的天下,社会个体完全消融于城邦的整体主义之中。在这里,只有城邦意义上的“国家”,而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社会”。此时的政治文化集中表现为一种整体主义的政治文化观。中世纪后,基督徒取得了“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的双重身份,社会也随之裂变为两层:一层是世俗社会,一层是教会。世俗社会中的王权与教会中的教权成了独立并行的权力双峰,从而形成为中世纪的二元权力体系。进入近代,日益强大的民族国家摆脱教权的羁绊建立了主权。然而不幸的是,抽象的主权在具体的君主手中很快沦为专制的工具。专制主义国家开始浮出水面。为了约束与制衡君权的专横,人们开始倡导自由的经济领域、法治的宪政国家、代议制的政府体制。于是,维护社会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成了近代政治文化一个核心主题。19世纪,西方社会平衡过渡到传统自由主义自由放任的黄金时代。进入当代,为了修正过度的自由放任的弊病,以罗斯福新政为代表的国家干预政策风头上升,凯恩斯主义走向历史舞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世界性的经济危机以及随之而来的经济“滞胀”的出现,使凯恩斯主义陷入了困境。紧接着,以撒切尔和里根为代表的保守派又反思国家干预政策,主张复兴古典自由主义精神。以哈耶克的经济自由主义、弗里德曼的货币主义以及布坎南的公共选择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又走进人们的视野,并引起人们的关注。可以说,整个西方社会的发展历程就是在国家与社会的两极间摆来摆去,两极间的张力不断激发着社会智识层的反思与回应。 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的变迁,影响着社会意识的发展,牵动着政治思想家的思考。政治理论往往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框架内展开——至少它们产生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背景之中。回顾思想史,这条线索清晰可见。在古希腊与古罗马的城邦时代,无论是柏拉图的《理想国》,还是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都映射出强烈的国家整体主义倾向,公民个体只是“天生的政治动物而已”,城邦的光芒掩盖着社会的每个角落。中世纪时国家与社会关系微妙,教会以上帝的名义为基督教开拓了一块不为世俗王权所侵扰的精神领地。中世纪末期,城市共同体的发展与商品经济的蓬勃兴起呼唤着独立、强大的民族国家的建立,于是就出现了将社会置于国家之上、主张“社会强位”的洛克。他认为,人类最初生活的社会是一个自由、平等而又放任的完美的自然状态。人们于其中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天赋人权。但这个社会由于没有通行的法律、既定的程序和公正的裁决者,再加之个人私欲的冲突,所以既不安全也不方便。因此,人们愿意以契约的形式有限让渡自己的权利,建立政治社会即国家。国家基于社会委托的立法权与司法权,对社会负责。显然,在洛克眼里,社会先于国家而存在,国家只获得了一个工具性的身份。洛克之所以把国家与社会关系定位于此,恰如其分地表达了他对国家或政治权力的怀疑,对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冲突的担忧,更为重要的是,正如一些学者注意到的,这种关系范式引发了两种“思想导向”,一是对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个人权利的倡导;二是对社会摆脱国家干预而自治的自信。这些思想夯实了西方政治文化传统的核心理念,传承了传统又衔接着现代,对近代自由主义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孟德斯鸠著名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洛克学说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