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习俗:一种界定艺术的理论框架

——论迪基的艺术习俗论

作 者:
胡健 

作者简介:
胡健(1954-),男,江苏沭阳人,淮阴师范学院中文系教授,主要从事文艺美学研究。淮阴师范学院中文系,江苏 淮阴,223001

原文出处:
思想战线

内容提要:

试图调和传统美学与分析美学的矛盾,调和艺术习俗与现代艺术的矛盾,来为艺术寻找一个基本底线,是迪基艺术习俗论的主要意图。重实证描述,轻人文探究,使迪基艺术习俗论显得矛盾重重。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04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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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J0-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78X(2004)02-0057-05

      一

      迪基(George Dickie 1936-)是美国当代著名的美学家,曾任美国美学会副主席。作为后现代美学家,迪基的美学思想既受传统美学的影响,又接受了分析美学、特别是维特根斯坦后期提出的“语言是生活的形式”的思想的影响。维特根斯坦说“为了澄清审美用语,你必须描述生活方式”,[1](P853)又说“表达审美判断的词语,在我们所说的某个时代的文化中,起着尽管复杂但又十分明确的作用。要想描述它们的使用或者你所指的一种有修养的欣赏趣味,你就不得不描绘整个文化。”[1](P854)维特根斯坦这些具有启示性的见解无疑给了迪基很大的启发,在作为其美学方面代表作的《艺术和美学》(1974)与《艺术界》(1984)中,迪基集中阐述了他的艺术习俗论。迪基的“艺术习俗论”正是试图从“生活方式”、“整个文化”的约定俗成出发,用一种调和折中的方法,去为艺术做出一种新的实证性的界定。

      作为后现代分析美学家,迪基对传统美学中对艺术所下的定义是不满意的,无论源远流长的“模仿说”,还是主要在19世纪兴起的“表现说”,以及再后来的有关艺术的形形色色的定义,在他看来都无法真正说明何为艺术。他认为,以往的研究方法往往是把艺术作品中的一些局部特征抽取出来夸大为一切艺术的本质特征。如模仿说关注题材,表现说关注作家,而之后的艺术理论就将艺术品放在相似的简单关系网中,结果就如他在《艺术界》中所批评的:“在艺术哲学家追求艺术实质的同时,似乎出现了这种情况,即他们纯粹把显要的艺术特征当作艺术实质,或抓住了某一历史时期的想象,将它视为艺术实质。于是艺术的种种易变的特征被封入定义,作为实质而终止了生命力。”[2](P803)作为后分析美学家,迪基对维特根斯坦以及韦兹等人反对本质主义的做法是肯定并继承的;但是,迪基却不同意维持根斯坦所说的“游戏”不能下定义,以及前分析美学家韦兹等人主张的艺术无法定义的说法——虽然他也肯定他们的否定的意见中还是有触发人思考的巨大价值的。作为后现代美学家,迪基试图找到与前述不同的第三条道路,从而“既避开传统定义中的困难,又利用近来研究的深刻见解”。[2](P804)迪基认为,艺术还是可以下定义的,只是要改变为艺术下定义的具体方法与思路,给艺术的定义以一定的灵活性,给什么是艺术作品制定一些必要而充分的条件,那么,给艺术下定义仍然是可能的。他的艺术习俗论就是试图把艺术或艺术作品放在一个“比以往理论提出的更为复杂的多点网络中”,[2](P804)去重新界定“艺术”。

      迪基的艺术习俗论的产生也不是偶然的,除了受到维特根斯坦的影响外,以下三位美国美学家的思想也给了他比较直接的启发与影响。

      首先是阿瑟·丹图(Arther,Danto)。阿瑟·丹图认为艺术家与艺术作品是由“艺术世界”的成员来判定的。而这个“艺术世界”实际就是指一定的艺术习俗,所以丹图说要判定一个人或一件物是否是艺术或艺术作品,只要列出一个相关人员的名单就行了。迪基曾说,丹图的“艺术世界”激发了他的艺术习俗论的产生。

      其次是莫利斯·曼德尔鲍姆(M.Mmandelbaum)。莫利斯·曼德尔鲍姆在谈到艺术的定义时,曾提出要注意艺术的“非外观特征”。曼德尔鲍姆指出,维特根斯坦分析“家族类似”时只看到表面的特征而未曾能考虑本源上或意图上的相似。他认为,虽然从艺术作品本身的外观去寻找共同的特征或本质去定义艺术的思路是行不通的,但这却不等于说就不能为艺术下定义。他认为艺术还是有共同的特征的,但这一种特征不一定是外观方面的特征,他认为可以从艺术的非外观的方面去考虑,即从艺术品的创造者和活动与其意图的关系等方面去考虑,这样,为艺术下定义还是完全可能的。迪基认为,曼德尔鲍姆的见解对他是极重要的意见。

      最后是大卫·刘易斯(David,Lewis)。大卫·刘易斯也注意到了艺术的习俗问题。他对“习俗”作过这样的比喻:假如一种习俗规定打电话到了3分钟时,电话就会自动断线,那么按照习俗约定,原先打电话的人就应在断线之后先拨电话,而对方应在此时等待。刘易斯认为,一旦这种行为程序建立起来之后,它就变为常识,在此基础上预期的默契习惯就会被建立起来。在刘易斯看来,习俗的目的就在于去建立它与默契之间的平衡,而艺术则是这种平衡的奇异的结合。平衡的目的是作为一种惯例,本身就排除了那种预计因违反习俗而会受到惩罚的行为。但艺术是最具创造性的,刘易斯努力想在作为人人都要遵守的惯例和个人偏爱之间做出一种妥协,从而使习俗在不损害个人偏爱的情况下维持其普遍有效性。因此,他也允许习俗有某种任意性,允许有少数人持不同意见,当然,持异议者也不能太多,否则习俗也就无法继续存在了。这种“少数人”显然是指富有创造力的艺术家。刘易斯想用这种方法来解决艺术习俗与艺术独创的矛盾。

      作为一位后分析美学家,迪基的美学思想就是在接受上述思想的影响下,综合发展而成的。迪基艺术习俗论试图从艺术的非外观的特征出发。从描述艺术习俗出发,去重新对艺术加以界定,并以此来反对前分析美学否定艺术可以定义的思想,以达到他调和传统美学与分析美学的矛盾、调和艺术习俗与现代艺术的矛盾的理论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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