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直观:情感符号现象学研究的起点

作 者:

作者简介:
谭光辉,四川师范大学文学院。

原文出处:
当代文坛

内容提要:

直观是现象学研究的起点,情感直观是情感符号现象学研究的起点。舍勒将爱和恨看作不可再分解、没有本源的“情结”,这一判断难于解释人类丰富复杂的情感。以“情感直观”为起点的情感符号现象学就是向情感的深层结构挺进。情感直观有双重对象,一是情感的形式,二是情感的内容。前者是一个符号化了的叙述,后者是一个叙述。对形式的直观,是情感直观;对内容的直观,是直感。直感的内容是情感主体与该叙述的关系和对该叙述与该关系的判断。只有把情感看作有内部结构的、动态的、非“给定”的,才能解释人类丰富的情感,才能给人的存在本质做出更好的说明。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17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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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情感现象学中的直观

      直观(intuition)中译对应术语还有“直觉”,例如intuitionalism译为“直觉主义”。在德语原文中,胡塞尔(Edmund Husserl)现象学的核心概念使用的词是Wesensschau,中译为“本质直观”①,英译一般为essential or eidetic intuition。②本质直观的含义是,“在这种多样性的基础上(或者说,在变更连同现实出现在直观中的变项的构造性开放过程的基础上)建立起更高一级的对作为埃多斯的一般之物的真正直观。”③非常明显的是,胡塞尔的现象学的任务是研究一般意义上的意识起源问题,“使20世纪的哲学得以在一个源初的维度上全面展开”④,其直观对象是“一般之物”。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批判了两种对一般之物的错误解释,一种是“以形而上学的方式对一般之物做实在设定,在于设想处于思维之外的一个实在的种类存在”,一种是“以心理学的方式对一般之物做实在设定,在于设想处在思维之中的一个实在的种类存在”⑤。他批判的这两种源初设定的对象都是对“一般之物”的设定而言的。简言之,现象学的核心任务之一,是意识如何把握一个“物”的对象,如何在物、符号、意义之间建立连接,《逻辑研究》第二卷的“第一研究”就是“表述与含义”,第一节就谈的是“符号这个概念的双重含义”,认为“符号不表述任何东西,如果它表述了什么,那么它便在完成指示〈Anzeigen〉作用的同时还完成了意指〈Bedeuten〉的作用”⑥。而在第一卷,他已经确定了纯粹逻辑学的三个任务:“第一:确定纯粹含义范畴、纯粹对象范畴以及它们之间有规律的复合”;“第二:建立在这些范畴中的规律和理论”;“第三:有关可能的理论形式的理论或纯粹流形论”⑦。直到《逻辑研究》第二卷结束,胡塞尔也只讨论到“感性与知性”,最后一篇(第三篇)“对引论问题的澄清”只写了一章,显然这是一个没有进行完的话题。在最后一章,胡塞尔谈到了符号与判断、陈述之间的关系,“无论是单纯符号的陈述,还是直观充实的陈述,都在表述着某些东西,即判断(信念)或判断内容(同一的语句含义)”,“在这里,不是这个语音,而是这个已经激活了意义的话语在展示着对相应直观的‘表述’”⑧。他没有把“表述”或“叙述”或“判断”视为直观的对象,直观似乎至符号为止。

      赵毅衡近年来从事的“意义理论”研究,也可看作“符号现象学”研究,其研究对象也是符号与意义之间的关系,与胡塞尔理论既相关又相异。他把胡塞尔对“本质直观”的讨论转移到“形式直观”的讨论中来,直接继承并发展了皮尔斯符号现象学的相关理论,“只讨论意义活动的初始发生,也就是说,只局限于形式直观所涉及的第一性阶段。”⑨他确定的论域似乎比胡塞尔更窄,其实是向意识产生的更初始的阶段推进。在纯粹的现象学或符号现象学中,情感被讨论很少。而且胡塞尔的现象学还原“首先要去除掉人们看待事物的自然态度”,然后再揭示意识的另一个维度,“即对某物的意识,这一意识有从内部统一情感与认识能力的可能”。⑩

      情感现象学的直接推进者是舍勒(Scheler,M.台译“谢勒”)。舍勒的《情感现象学》(德文:Wesen und Formen der Sympathie,英译:The Nature of Sympathy,汉语一译:《同情的本质与形式》)是胡塞尔现象学的发展、运用、改造,“舍勒通过本质直观所要把握住的绝对之物——上帝的观念,正是胡塞尔在《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中通过先验的还原所要排斥的超越的东西”(11)。《情感现象学》一书讨论的问题,是“伙伴感”、“同情”、“爱与恨”、“他人的心灵”等与价值判断、道德判断等倾向性问题直接相关的主客体关系问题。黄裕生认为,“在舍勒这里,正如本原的意向性感受活动是一种情感直观一样,本原的偏好行为也是一种情感直观,因此,这里也就存在着一种‘直觉(观)的偏好自明性’。”(12)舍勒开宗明义地说出了如下道理:“任何一种想从‘伙伴感’得出最高道德价值,并且尝试从这当中衍生出一切合乎道德价值行为的伦理学,都无法充分说明道德生活的事实”,原因有两个:一是“同情心伦理学并未将道德价值主要归诿于位格的存在与态度上”,“它倒是想从旁观者的态度获取道德的价值”;二是“如果认为道德判断定要经由伙伴感的中介才能产生,那一定会错得很离谱”。(13)“不仅只有自我判断可以不经同情心的中介而成立;对于他人所下的道德判断又何尝不是如此”(14)。这样,舍勒就将情感纳入先验分析的对象之中了。弗林斯(Manfred S.Frings)因此评论道:“既然价值的情感体验居于所有认识与愿望之先并行使着对所有认识与愿望的影响,因此形而上学的概念化就总是被情感直观的现时好恶所引导,这种情感直观就是价值”(15)。舍勒的情感论受到了海德格尔的批评,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舍勒的‘身位’是唯意志论的,他把冲动和意志看作对存在的情感直观——这是古希腊的柏拉图走向”(16)。从舍勒对怨恨、羞耻感、悔悟、悲剧、受苦、信仰等情感现象的研究来看,价值始终处于核心地位。价值是“在我们的情感感受中被给予,又在具体的事物或行为中呈现出来,同时又独立于价值主体和价值载体的先验事实。”(17)

      简而言之,舍勒的情感理论建立在“价值直观”的基础之上,而“价值直观”是先验的。弗林斯总结为“就舍勒而言,人类的情感领域所具有自身行为合法性,不是从理性和意志演绎出来的,情感有其自身先验的内容。”(18)情感自身的先验内容,不是情感本身,而是价值,这些价值存在于具有偏向或拒绝的感觉行为之中,最终存在于爱和恨之中。所以爱和恨就是先验的,“在人能够思维或意愿之前,就已是爱的存在”就成为舍勒的关于人的哲学的核心命题。(19)可以说,舍勒的情感哲学仍然是在康德设定的框架之中进行的,没有超出康德所说的“愉快和不愉快的情感”这三大先验能力之一的限定,只不过,舍勒把先验能力设定为“爱”,“爱”是无法再分解的原初意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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