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I10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804(2004)01-0068-06 新历史主义作为一种历史诗学,其批评任务之一就是对“历史”做出说明和描述;而在它看来,任何说明和描述都是解释和阐释,都不免含有交流、对话、侵越和批判。因此,新历史主义必然有一个向现代解释学开放的维度,但这一点至今不为研究者所重视。 新历史主义将包括自己在内的当代理论定位为一种特殊的“阐释”,格林布拉特宣称,“当代理论必须重新选位:不是在阐释之外,而是在谈判和交易的隐密处。”[1]这种阐释不以寻求阐释对象的“原意”而是以反思当代处境为旨归,“如果文化诗学意识到自己的阐释身份,那么这种意识还应扩展,直到承认不可能摆脱自己的处境而重建和重新进入16世纪文化……我向我的资料提出的问题以及这种资料的性质,都是由我向自己提出的问题所形成的。”[2]它所理解的解释过程并不是无批判的接受和认同,“人们可以占据一个位置,从这里能够发现留下(文本)踪迹的人们自己所未能表达的含义,这是解释学的核心假设。仅仅说明和释义还不够,我们寻求更多的东西,即那些我们所研究的作家与他们自己及其时代之间尚没有拉开充分的距离来掌握的东西。”[3]因此,不像传统的解释学那样“拜服传统”和“赞美天才”,新历史主义的解释是怀疑的、小心翼翼的、祛魅式的、批判性的,甚至是逆向的。 这种解释方法虽也受其它理论方法浸润,但它主要与“新解释学”的演替历程密切相关。利科尔曾针对解释学的发展历程指出,伽达默尔与哈贝马斯代表了两种不同取向的解释学:前者是“上溯”(ascending)的哲学(强调传统决定个人理解视域),后者是“下倾”(descending)的哲学(强调联系经济、政治条件对传统和意识形态展开反思批判,剥离其伪装以寻求历史过程的真实意义)。“上溯”的取向从本体论高度确立了历史性的“一般原则”;“下倾”的取向则强调从认识论、方法论层面对传统进行具体的、社会历史的“批判和质疑”。新历史主义从“总体原则”到“批判态度”都受到新解释学的影响,但它并不拘泥于解释学的某个阶段或某个代表人物,而是将这些思想成果有选择地拼合落实到自己的批评实践中。 (一)“上溯”:历史性的基本原则 新历史主义强调“文本的历史性和历史的文本性”,其“历史性”观念与新解释学直接关联。要理解新历史主义,对新解释学的“历史性”观念的追溯就是必不可少的。 “思辨历史诗学”将“历史性”灌注到文学活动的客体,但文学活动主体仍然处于历史之外;“批判历史诗学”将“历史性”也灌注到了文学活动的主体,但又受主客二分思维方式的制约,在对“历史主义”的深化上过早止步了,而解释学则推进了这项事业。解释学强调人类表达的“特殊性”而反对科学的“概括化”,宣称人们“参照每种表达得以说出的特殊情境而在表达的多种意义之间做出选择”[4]。这正是大部分历史主义者所强调的。伽达默尔指出,“解释学反思的进一步发展恰好是为历史主义的问题所支配的。”[5]解释学与历史主义之间具有内在关联,解释学难题的解决对历史诗学难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对旨在解决历史诗学难题的新历史主义产生了重大影响。 解释学是当代西方的重要哲学思潮,是一种关于理解和解释“文本”意义的理论或哲学,它从总体上对理解文本问题进行综合的理论研究。解释学发源于古希腊时代,在中世纪有关《圣经》的释义学和文献学中形成自己专门的学科领域,19世纪上半叶宗教哲学家施莱尔马赫从语法的解释和心理的解释两方面将其上升为系统化哲学化的解释学。19世纪末20世纪初,生命哲学家狄尔泰将施莱尔马赫的认识论倾向的解释学推进到方法论层面,将其上升为人文科学的方法论。他将解释学融入自己的历史哲学,试图以新方法来重新解释历史文化,认为历史主义有启示作用,但历史相对主义会使人文科学知识失去确定性和可靠性,因而对它展开了批判。他洞察到认识主体具有客体的存在方式,主体和客体属于相同的历史活动,因此“要在适应主体的历史存在方式中去认识所谓的主体”[6]。但其解释学基本上是一种作为方法论和认识论的“客观主义”解释学,将恢复原意的客观性提到首位,“竭力避免解释的主观性和相对性,企图超越认识者本身的历史特定的生活处境,而把握本文或历史事件的真实意义。这样,就使理解者成了可以超越自身历史时代的绝对认识者,从而必然陷入‘解释学的循环’的困惑之中。”[7]诚如批评者所言,狄尔泰的“浪漫主义及其天真的世界观,不自觉地将他对人类表达的理解自然化,而将意识形态忧患排除在其历史之外。”[8]这使他的解释学陷入主观化的心理主义,变成了实证主义客观化的“折光”。因此“历史性”在他那里与在胡塞尔那里一样,只是一个“先验的概念”[9]。尽管如此,狄尔泰的生命哲学却为解释学提供了进一步衍生的基础,现代解释学正是在此基础上吸收了存在主义、语言分析哲学、结构主义以及后结构主义的思想而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