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03X(2004)01-0001-07 在我国急速的社会转型过程中,对于教育而言,教育制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立足于当下的教育实践,对教育制度进行社会哲学的思考,必须厘清这样两个问题:第一,社会哲学视野的教育制度概念何以可能,第二,教育制度的现代转型。 一、教育制度的本质 在论述教育制度是什么之前,我们必须对什么是制度或制度是什么有所了解,才能帮助我们认识和把握教育制度。什么是制度或制度的本质是什么?人们的回答不尽相同。大致说来,人们对制度内涵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基本观点:第一种观点把制度看作是一种规则或规范。诺思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1](p.225-226)第二种观点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动或社会互动。康芒斯认为:“如果我们要找出一种普遍的原则,适用于一切所谓属于制度的行为,我们可以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2](p.86)所谓“集体行动”,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组织起来的集体(康芒斯称之为“运行中的机构”)所进行的交易(transaction)活动,二是个体行动者(包括个人和个别公司或组织)之间所形成的互动过程(interaction)。二者对个体行动具有控制、解放和扩张的作用,或如康芒斯所说的制度就是“集体行动抑制、解放和扩张个体行动。”[2](p.92)第三种观点是把制度看作是一种行为模式。亨廷顿认为:“制度就是稳定的、受珍重和周期性发生的行为模式。”[3](p.12)第四种观点是把制度看作是一种特定的组织。拉坦认为:“人们常常将制度与组织区分开来。一种制度通常被定义为一套行为规则,它们被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与相互关系。一种组织则一般被看作是一个决策单位——一个家庭,一个企业、一个局——由它来实施对资源的控制。就我们的目的而言,这是一种没有差别的区分。一个组织(例如一个家庭或一个企业)所接受的外界给定的行为规则是另一组织的决定或传统的产物,诸如有组织的劳工,一个国家的法院体制或一种宗教信仰。”[4](p.329)第五种观点是把制度看作是一种规范化、定型化了的正式行为方式与交往关系结构。罗尔斯认为:“我要把制度理解为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确定职务和地位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力、豁免等等。”[5](p.50)第六种观点是把制度看作是人类社会中的共同信息。李建德认为:“制度是人类社会中的共同信息。只有经过社会化的过程,个人才能获得这些信息,并把社会的共同信息内化为各个人的行为规则。遵循这些行为规则,就能建立起人们相互作用的稳定结构,减少社会中的个体在决策时的不确定性。人类个体通过共同信息而使合作关系得以形成,并把个人组织成社会,以有组织的整体来更为有效地适应稀缺的环境世界。”[6](p.142)第七种观点是把制度理解为“思想习惯”和“流行的精神状态”。凡勃伦认为:“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而生活方式所由构成的是,在某一时期或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通行的制度的综合,因此从心理学的方面来说,可以概括地把它说成是一种流行的精神态度或一种流行的生活理论……说到底,可以归纳为性格上的一种流行的类型。”[7](p.139)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人们在对制度进行理解和界定的过程中,总是局限于自己的学科领域,出于自身理论研究的需要,其结果使自己对制度的解释往往因片面地抓住了制度的某一些方面、因素而带有某种程度的缺陷。但是,他们从不同学科、不同领域对制度问题所作的有意义的探讨,恰恰为我们认识、分析和把握教育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 在社会哲学意义上的教育制度范畴是一种关系范畴,是调整教育交往活动主体之间以及教育关系的规则或规范,它标示着教育规则或规范对人的教育交往活动以及教育关系的功能和价值。因此,社会哲学视野中的教育制度范畴可以从人之教育交往活动与教育关系两个视角来考察。 (一)交往活动与教育制度 关于交往的含义,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给予了说明。衣俊卿认为,交往就是共在的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接触、相互交流、相互沟通、相互理解。[8](p.131)刘奔认为:“完整意义上的交往范畴,概括了全部社会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物质的和精神的变换过程,是人与人之间交换其活动、能力及其成果的过程,是人与人之间以一定的物质或精神的手段为媒介的互为主客体的相互作用过程。交往活动是人的个体活动加入和转化为社会活动总体的基本形式,同时也是社会活动总体的各要素在不同个体或集团中分配的基本形式。”[9](p.66)以上关于交往的两种解释,前者强调共在主体间的相互作用,并没有刻意说明交往如何发生;后者则强调交往在人的全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说明了交往之所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在这两种解释中,虽然强调的重点不同,但他们都认为,交往内在于社会活动,且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活动,而且是标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个重要指标。 首先,交往是个人取得本质规定的基本条件。当马克思讲人的本质“在其现实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时,就奠定了交往在人获取其本质规定中的基础作用。这是因为,人的社会关系是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实践具有交往性,正是交往实践创造了人类的存在和社会进化的历史。其次,交往是人取得一定社会性的基础,也是个体生命存在的基本方式。人是社会的人,获得社会规定性是人的必须,也是人的需要。孤立的、抽象的个人是不存在的,人只有在交往中才能与其他人形成一定的社会关系,才能获得一定的社会规定。现实的人,“他们受自己的生产力和交往的一定发展——直到交往的最遥远的形态——所制约。”[10](p.68)人们从事何种生产或交往活动,他们就是何种形态的人。再次,从心理学的角度讲,人本身就有一种渴求交往的需要。罗杰斯说:“如果我能将自己的内心实在传达给别人,从而与对方建立更密切的‘余——汝关系’,我就感到非常高兴。”[11](p.147)既然交往是人的一种基本需要,那么,满足并提升这种需要就是健康丰富的个性发展所必需的。乔拉德说:“健康人格意味着人把自己看做是一个人,一个拥有自由和责任的人,而不是一个感情冲动的消极工具或他人所期望的人。对他人方面,健康人格也把他人看做是一个人,而不是物或工具。像布伯指出的那样,他们生活在与同等地位的人的‘我与你’的对话关系之中,而不是‘我与他’的关系。”[12](p.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