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代公民社会(注:英文Civil Society有多种译法,一般港台学者译为“民间社会”,顺承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民反官”的思维习惯;大陆一些学者译为“市民社会”,沿袭马克思经典著作中的称谓;有一些学者取近代文明复兴之义,译为“文明社会”;也有部分学者译为“公民社会”。笔者这里用作“公民社会”,原因如下:(1)如此译法比较符合“Civil Society”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复兴时所承负的使命,彰显“政治社会”中“公民”的地位以及公民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2)“市民”与“公民”的侧重点不同,“市民”强调经济和社会身份,而“公民”较为侧重政治角色,对于公民社会的发展与民主化进程而言,公民是主体;(3)对“civil society”应区别对待,近代西方一些思想家确实将“civil society”用作“文明社会”或“市民社会”之义,也不能用“公民社会”一以概之,而对于当代政治而言“公民”与“社会”日显其重,“公民社会”有着较大的合理性。)与民主化的关系,大多数西方学者持比较乐观的态度。对他们来说,“当自由民主已经存在时,公民社会会被视为民主巩固(或削弱)的一种途径或方式;当民主还没有建立时,公民社会就被作为民主化的一个美好前景”[1](P406)。这是人们比较认可的对公民社会与民主化关系的一般性概括。20世纪势头强劲的民主化浪潮使这种乐观情绪不断蔓延、膨胀。公民社会与民主化的关系在少数学者的论断中被定格为:公民社会的存在必将导致民主化。有些学者甚至据此提出“公民社会决定论”(civil society determinism)。[1](P403-421) 实际上,此时学者们探讨的是规范性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意指一种有效的、健康的、充满活力的自治(self-governance)。然而,人们在现实中面对的却是描述性意义的“公民社会”,包括公民行为、非政府组织、志愿性团体和社会运动等。显然,在规范意义上进行“应然”的思考容易得出乐观的结论,但它与描述意义上进行的“实然”思考之间会产生巨大的偏差。这种掩盖了偏差的貌似简单而实则顽固的乐观情绪不仅会诱发许多不确定因素,致使民主政治的实际运作和公民社会的实践可能忽视许多重要的相关因素,从而产生难以预计的后果,更会破坏公民社会与民主化的良性互动,从而招致一种可怕的断裂——它的修复远不是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力之所及的。因此,如何看待这种盲目的乐观,从而进行谨慎的思考,以重新审视公民社会与民主化,深入而全面地认识两者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公民社会概念的差异 在社会结构划分这个问题上,人们的分歧较大。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持两分法,主张把整个社会划分为国家与公民社会两大部分;另一种则持三分法,即将其分割为三大领地: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对社会结构的划分持不同观点,“公民社会”所指的领域自然不同:两分法下的“公民社会”是指除国家外的其他领域,三分法下的“公民社会”则将国家和市场都排除在外。因此,在探讨两者关系时使用的公民社会概念的差异,不仅会使得出的结论产生了戏剧性的差异,使同一种预期(乐观或谨慎)产生较大的距离,有时即使得出同样的结论,真正的涵义却大相径庭。 将有相当差异的概念相提并论甚至混为一谈,自然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如在讨论发展中国家由权威型政权向民主型政权转变过程中,市场经济扮演什么样的角色这一论题时,希思·张伯伦在他的《中国公民社会研究》一文中论述道,在东欧,“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控制在不断松动,这种情况同样发生在中国,并正在融入中国的民主化进程”[2](P135)。言外之义,由于市场是公民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市场的发展当然意味着公民社会的发展,又由于公民社会是与国家相对立的,日益成长的公民社会自然成为国家权威的对立物,平衡并制约它的权力——这正是民主制度的一个最基本的功能。简而言之,正是市场和非国家(Non-state)的公民社会的发展推动了民主。这是典型的公民社会乐观派的三段论。但我们说这个从市场到公民社会再到民主的跨越,实际上忽略甚至混淆了两分法与三分法下公民社会概念的差异,或者说人们是在交替使用这两种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才得出这样的结论的:自由民主是非政府组织和市场扩张的必然结果。(注:这个结论的推导是由以下两个部分构成:(1)日益繁荣的市场和社会力量意味着非国家的公民社会的成长;(2)一个成长的公民社会预示着政治自由化和民主化。很明显,第(1)部分的论证是以三分法为基础的(市场—公民社会—国家),而第(2)部分却是坚持社会(公民社会)—国家的两分法。这种混淆与交替使用在公民社会决定论者的论述中随处可见。) 再如,一些持两分法论的学者把市场制度和营利部门的活动作为公民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把私有产权下市场经济的繁荣与扩张视为公民社会生长和发育的重要标志。但三分法论者不仅不对此持乐观态度,反而认为市场力量的发展与膨胀可能会构成对公民社会的威胁。 对于这个问题,在笔者看来,两分法与三分法实际上是社会变迁在理论形态上的一个外显。西方社会自古希腊罗马始就开始孕育国家与社会二元化的理念,经过中世纪的历史沉积,到了近代,社会与国家逐渐分离。在当代社会,由于商品经济和市场机制的迅猛发展,市场经济逐渐从社会中凸显出来,日益形成自己的领地及运作机制,进而取得强势地位,并有进一步扩张的趋向。这引起了学者们的警觉与反思,三分法才应运而生。可以说,二分法也好,三分法也罢,在它们的背后实质是一种社会政治的价值取向和建构。两分法与三分法是一种分析工具,我们必须根据理论与实践的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抽象地探讨或简单地给予肯定或否定。(注:这个观点是笔者在韩国留学时,与鲜文大学(Sun Moon University)政治学系教授金书民(Kim Sumin)交换意见后受其启发所得,在此权作说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无论是社会体制,还是市场发展形态,都有着相当大的差异,运用两分法分析发展中国家,运用三分法分析发达国家,也许会更有说服力。但无论如何,运用不同的划分方法,就会赋予公民社会概念以不同的内容,也会影响在探讨公民社会与民主化关系时得出的结论,这一点必须注意到,这样才不至于陷入盲目的乐观或轻率的悲观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