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与当代西方政治合法性根据寻求的转向

作 者:

作者简介:
高兆明,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南京 210097)

原文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西方自启蒙时代以来政治合法性根据辩护先后经历了三个转向:由超验—神祗向世俗—理性的转向,由决定论方法向主体间性方法的转向,由功利主义方法向契约论方法的转向。罗尔斯的政治合法性契约论解释立场,是不同于古典契约论的现代契约论立场。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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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政治哲学在当代回避不了罗尔斯。罗尔斯之所以具有这样的学术价值,除了他所提出的一系列极富原创性的学术概念、严密的理论体系及其解释力之外,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就是罗尔斯所做工作标识着当代西方政治合法性根据寻求的转向。依据哈贝马斯的考察,罗尔斯对“政治的”概念主要在三种意义上使用:在多元正义观念冲突的世界观中保持中立;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分配,这针对的是社会制度框架与基本结构;公民政治参与和协商权利所构成的公共活动,这针对的是由公共认同、多元协商构成的不同于私人领域的公共领域。罗尔斯为了回答现代多元良序社会是否可能以及何以可能这一问题,为了替现代西方民主社会提供一个恰当的道德基础,一反曾在西方社会相当长时间中占强势地位的功利主义方法,转而承袭洛克、卢梭、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论方法,并加以创造性的运用(注:参见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页,。)。这标识了西方一些严肃的思想家在变化了的社会政治生活背景下,努力寻求更富有生命力与说服力的解释图式,且这种解释图式本身对社会政治生活又可以起到有效的规导作用。

      虽然政治正义作为现代性问题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突显,但严格说来政治正义问题本身并不是现代社会才存在。任何一个时代,都面临着寻求其政治制度、社会结构正当性、合法性、合理性辩护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政治正义是人类亘古绵延不绝近乎永恒的问题,其关键仅在于如麦金太尔所说“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在于对正义的不同理解与规定。自启蒙运动以来,西方社会关于政治合法性根据的寻求已相继发生了一系列富有重大意义的路向转变。这种路向转变既是实质的,也是方法的,在方法的转变中隐藏着实质内容的转变,实质内容的转变通过方法得以表达。西方社会自启蒙时代以来所发生的这种政治合法性根据寻求路向的转变,有如下三个阶段或三种类型:

      其一,由超验-神祗向世俗-理性的转向。上帝之国与世俗之国的划分以及君权神授理念,为古代社会确定了政治伦理的基本价值判断根据。世俗王国及其秩序由超验的上帝之国所规定,人间帝王治者代表上帝超验力量主宰治理世俗王国。在这样一种超验—神祗的政治价值合理性根据理念背景中,世俗社会的人们在上帝超验力量面前获得了平等的正义(注:这里隐含着一个可以引起革命性跳跃的可能:一旦“上帝死了”,人们就可以获得世俗的平等自由权利。)。人们合乎超验力量的意旨、服从超验规则的安排,即为正义。当然,进一步仔细分析这种超验力量与超验规则,可有两种具体表达样式:天国秩序与宗法(血缘)秩序。宗法(血缘)秩序的超验性在于其血亲性:一方面,血亲性带有某种先验神秘色彩;另一方面,它还带有一种历史性,通过历史的环节,并在历史过程中使历史本身被淡化与遮蔽,将原本经验性的存在嬗变为超验的。这种政治合法性或国家合法性根据为宗亲-朝代国家提供政治合法性或权力合法性辩护。超验-神祗政治合法性根据,所标识的是如马克思所说的身份社会。

      欧洲启蒙运动开始了政治合法性根据由超验-神祗向世俗-理性的转向。这种转向的合理性根据是:不再从超验的存在、神秘的彼岸,不再凭借信仰寻求政治制度、国家权力、社会结构合法性依据,而是依据人的理性思考能力,从人的现实生活历史或过程,寻求社会结构、政治制度、国家权力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依据。政治合法性根据寻求的这种转向意味着社会结构、政治制度、国家权力不再无条件自然先在地就是善的,这一切都有待人的理性存疑、反思,并须经过理性的辩护。关于制度正义或政治正义的合理性论证与寻求,自启蒙时代以来的世俗—理性立场在总体上大致有以下几类:a.历史论。即从人类社会生活的历史或曰文化历史中获得其存在的合理性依据。这主要以马克思为代表。麦金太尔亦可大致归于此类,依据在于其主张正义的合理把握必须立足于文化环境与社会环境,必须立足于文化的历史传统。b.目的论。即从一定的实质性目的指向性获得政治制度、国家权力合法性依据。这主要以功利主义为代表。c.道义论。即从特定的道义原则获得政治合理性依据。这里的道义原则并不是神启的,而是理性所确立的道德原则。康德为其主要代表。不过,康德的先验理念并非宗教意义上的先验,而是理性所确立的、人类在其历史过程中积淀而至的理性的超验性存在。d.契约论。即从公民的协商契约活动中获得政治合理性依据。这以霍布斯、卢梭、罗尔斯等为代表(注:上述分类只是大致的描述,很难作精确区别。如罗尔斯同时亦可以被认为是一位道义论者。参见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

      其二,由决定论方法向主体间性方法的转向。在上述几种转向类型中,内贯着一种方法论的重要转变。这就是关于政治合理性根据的寻求,由人以外某种存在的规定向由人自身活动交往演进本身的转变。所谓决定论方法大致有两种具有原则差别的含义:一是指超验—神祗的这种超验神秘之彼岸决定论;一是指依据某种规律及其必然性来说明的决定论。后者所认为的活动规律是存在于人活动中并支配着人的活动的规律,但它却又具有某种超越于人之上独立存在的色彩。后一种决定论方法与前者有质的区别,它是启蒙的果实。作为启蒙果实的决定论方法的政治合理性根据有其深刻性:揭示了人类社会现象有自身内在规律。政治制度及其变迁尽管是人的活动结果,尽管在现象形态上令人眼花缭乱,但其还是有着内在的规律性。一种政治制度合理与否,就在于是否顺应时势、合乎规律。而是否顺时势合规律,又可以通过历史的人民主体之规定,转化为是否代表人民之利益,正是在这一点上,它又与现代民主政治有着内在的一致性。然而,其局限性在于:现实的人的活动选择对于政治合理性的意义何在这一问题被淡漠,因而不能深刻地揭示现代性社会民主政治这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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