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起源的不同契约观及启示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义保,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原文出处:
学海

内容提要:

“契约论”是西方政治哲学的传统国家理论。“古典契约论”“新契约论”和“反契约论”是在西方社会不同历史时期,顺应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产生的具有较强指导意义的国家起源理论,对于解决资本主义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若干社会问题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同时对于我国社会经济转型时期的现代化建设也具有一定的启迪意义。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06 期

字号:

      前言

      西方政治哲学的传统国家理论是“契约论”。古典自由主义的“社会契约论”(姑且称为“古典契约论”)是资本主义社会占主流地位的传统国家理论,这种建立在“自然法”理论和“天赋人权”观念之上的国家理论,在西方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产生,是资产阶级启迪人民大众进行反封建的斗争的思想武器,在后来资本主义政权与社会制度建立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此后两百年来,西方契约论的发展了无建树。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罗尔斯为首的新自由主义者扛起“正义”的大旗,反对“自然法”和“天赋人权”理论的自明性,抛弃古典契约论关于国家起源的形而上学基础,提出理性人选择的“新契约论”。但在自由保守主义者诺齐克看来,古典契约论与新契约论都充满了过多的理性与假设,国家的起源应该是一个自然发生而非目的选择的过程,从而提出了不同于两者的“反契约论”。古典契约论、新契约论和反契约论是西方自由主义者在资本主义制度产生与发展的不同时期,顺应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提出的具有较强指导意义的国家理论,对于解决资本主义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若干经济社会问题具有重大的意义,同时对于我国社会经济转型时期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具有一定的启迪意义。

      自由:古典契约论的本质

      17世纪以来,伴随着西方市场经济的突飞猛进,社会中广泛存在的交换平等的契约模式为社会契约论提供了广泛的社会认同基础。新兴的资产阶级私人财富获得了快速地增长,新的经济利益需要依靠新的政治权利来保证,此时旧的政治结构以等级依附为特征的权力组成方式就成为了社会变革的对象。“一个愈来愈以自由买卖契约为基础而安排其经济事务的社会,愈来愈以自由契约的眼光来观察它与国家的关系,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注: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第215页。)“社会契约曾被称为‘占有性个人主义的政治理论’,而社会契约理论被视为言之成理,自由买卖契约下的市场关系无疑贡献巨大。”(注: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第211页。)但旧的权力体制不会自动地退出社会历史舞台,在封建专制的权力结构下,新兴阶级的财产有随时被权势者侵夺的危险,因此,他们迫切地要求从制度法律上保障既有的自由经济形式和私有财产。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实践,在这种形势之下,17世纪的古典社会契约论便应运而生了。

      社会契约论的思想渊源虽然可以上溯到古希腊的早期,如智者派普罗泰戈拉曾提出人类最初迫于生活需要,联合起来,组成社会,建立城邦;伊壁鸠鲁明确地提出国家是契约的产物,是人们为免于相互侵害达到人类福利的约定。但是,完整地提出社会契约论思想应该是近代的一些思想家,如格劳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他们提出了各有独立见解且风格迥异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其中以自由主义者洛克为首的社会契约论思想成了西方国家起源理论的主流传统。

      洛克是西方自由主义的创始人,和其他社会契约论思想家一样,“自然状态”可以说是古典社会契约论形成的起点和基础。他认为为了正确地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必须考究人类原来自然地处在什么状态。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状态”充满了和平、善意和互助,是一种完备无缺的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和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那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人们之间的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但是,尽管人们在自然状态中是平等、自由和友爱的,并且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但这种享有是很不稳定的,有不断受别人侵犯的威胁。既然人们都像他一样有王者的气派,人人同他都是平等的,而大部分人又并不严格遵守公道和正义,他在这种状态中对财产的享有就不安全,很不稳妥。”(注:洛克:《政府论》下卷,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77页。)这是因为自然状态本身存在着许多缺陷,如当人们之间发生纠纷时,没有公正有效的法律及程序得以适用。为了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天赋权利不受侵害,克服自然状态的种种缺陷,人们在理性的启示下,相互协议订立契约,自愿放弃个人一部分自然权利从而交给社会,组成一个机构来行使,国家由此建立起来了,人类社会从此脱离了自然状态进入了政治社会。

      古典社会契约论以“自然法”与“天赋人权”理论为基石,明确阐释了国家或政府权力与人类自由关系的内在逻辑。一方面,洛克提出政府或国家的权力是有限的,政府是“守夜人政府”,权力范围以不侵犯人民的自由权利为界。人的自然权利是最神圣的,生命、自由、健康和财产的权利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权。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自由权利和财产,除此之外,什么也不要管。由于个人通过协议让渡给国家的是部分自然权利,仅仅是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权力,而生命权、自由权、私有财产权,仍然保留给个人,因此,政府的权力有明确的禁止界限,它不得侵害公民未予让渡的个人权利。在经济社会领域,国家或政府的作用也同样如此,政府的职能类似于“警察”。古典自由主义杰出代表人物亚当·斯密从经济的角度界定了政府的职责,设定了理性经济人在“一只看不见的手”(市场)的引导下自然运行的社会经济秩序,提出“最好的政府,就是最廉价的政府”的口号。这种思想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获得了普遍的接受,以致美国第三任总统杰弗逊曾提出最少管事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另一方面,国家或政府来自于人民的认可,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的同意,如果政府滥用人民的权力,人民为了自由的缘故有权收回权力,这是社会契约论的内在要求。洛克指出,政治权威来自契约,一个社会的建立必须经过全体个人的同意,国家与政府的道德基础来自组成社会的每个人的个人自由与权利。由人民的同意而产生的国家主权理所当然应归于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事务的最高裁决者。这样,社会始终留着一种最高权力,以保卫人们自己不受任何权威的强制、攻击和谋算。人民自愿订立契约委托出去的权力,当然有权利收回,从而为恢复本有的自由重新建立他们认为合适的新的权力机构。“当立法者们谋图夺取和破坏人民的财产或贬低他们的地位使其处于专制权力下的奴役状态时,立法者就使自己与人民处于战争状态,人们因此就无需再予服从,而只有寻求上帝给予人们抵制强暴的共同庇护。”(注:洛克:《政府论》下卷,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33-134页。)为了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而侵害个人权利,从而较好地保护人民的自由,洛克又进一步发展了分权制衡的思想,为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思想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