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起源问题的基本观点 国家起源研究,若从最早留下有关论述的柏拉图算起,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但真正把这一研究纳入科学轨道的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他们的研究基于两个基础:一是由他们自己创立的唯物史观,二是19世纪中叶以来的进化论所支配的民族学和考古学的出现。前者保证了整体研究方法的科学,后者为研究找到了可供论证的依据。正是这两点使他们的研究开始摆脱了臆断。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国家起源的研究以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以下简称《起源》)为代表。 恩格斯在《起源》一书中,指出了国家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兴起的三种主要形式。雅典是最纯粹、最典型的形式:在这里,国家是直接地和主要地从氏族社会本身内部发展起来的阶级对立中产生的。在罗马,氏族社会变成了闭关自守的贵族,贵族的四周围则是人数众多的、站在这一社会之外的、没有权利只有义务的平民;平民的胜利炸毁了旧的氏族制度,并在它的废墟上面建立了国家,而氏族贵族和平民不久便完全溶化在国家中了。最后,在战胜了罗马帝国的德意志人中间,国家是作为征服外国广大领土的直接结果而产生的,氏族制度是不能提供任何手段来统治这样广阔的领土的。但是,由于同这种征服相联系的,既不是跟旧有居民的严重斗争,也不是更加进步的分工;由于被征服者和征服者差不多处于同一经济发展阶段,社会的经济基础仍和从前一样,所以氏族制度还能够以改变了的、地区的形式,即以马尔克制度的形式,继续存在了几个世纪。 可见,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之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1](P165~166)虽然这一关于国家起源的经典看法,直今仍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这并不表示国家起源问题的研究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那里便已终结,相反,随着唯物史观的传播和世界整体科学水平的提高,《起源》发表100多年以来,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了更大发展。国家起源虽然只是社会政治系统的演化变迁,但人们的研究已触及到了与之有关的经济过程、政治技术、社会规范、心理模式和地理环境等各个领域。与之相应,“征服论”、“战争论”、“进化论”、“冲突论”、“融合论”等种种学说纷纷涌现,[2]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得到了部分的修正与补充。首先,是关于国家产生的社会基础。“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3](P168)这是恩格斯反复强调的一个观点。这里,国家产生的社会基础是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出现。但当代的有关研究表明,用“社会分层”来概括国家产生的社会基础似乎更准确。“社会分层”指的是“根据财产、政治权力和社会地位的垄断把社会集团成员区分为不同的种姓、阶级和阶层。”[3]社会分层的意义在于社会成员权利和义务的不平等及社会地位的不平等,以至隐伏着社会冲突的根源。所以只有存在社会分层才会对既有的社会秩序造成威胁,才有在政治上建立国家以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社会分层的主要内容是阶级分化,但它又不仅仅限于阶级分化。因为种族、民族、宗教、职业和种姓等也都可以成为社会分层的内容,这些分层的存在同样也是社会动荡的原因。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谈到罗马国家的形成时提到的平民和罗马人民,他们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阶级,但却是对立的社会分层,有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及不同的社会地位,而正是他们之间的斗争导致了国家的建立。 其实,把社会分层看作国家产生的基础也是当代国家起源研究中较为普遍的观点。如“冲突论”的代表人物莫顿·弗里德认为,国家是为了通过运用强制性的机构来维持经济分层而出现的,一旦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出现了社会分层,这个社会内部就存在着不稳定。因此,分化了的社会为了维持自己的存在,必须大大加强以前就已存在的统治机构,这个强有力的机构就是国家。[2](P77) 将社会分层作为国家产生的社会基础和恩格斯的阶级斗争说并不矛盾,因为社会分层包括着阶级对立和冲突的内容,且在国家产生前的原始社会末期,阶级对立已是社会分层的主要内容。用社会分层表述国家产生的社会基础,只是对阶级斗争说的补充,而不是对它的取代。 其次,是关于国家形成的标志问题。国家是前国家社会的政治机构演进的结果,但演进到哪一步才算出现国家了呢?关于这问题,恩格斯提出了国家形成的两个标准:“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这种公共权力已不再同自己组织为武装力量的居民直接符合了。”[1](P166~167) 近年来,中外学者比较统一的观点是,恩格斯提出的“第二个不同点”是合理的,而“第一点”则不具有普遍意义。因为更多的事实证明,在比西方具有更古老历史的东方社会,氏族组织和国家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包括氏族组织在内的血缘团体在国家社会不但没有消失,而且作为国家组织的不同层次长久地存在。所不同者仅在于氏族部落已不是独立的社会实体,而是包容在国家之内,成为国家的不同组织了,按地区划分国民是在国家社会内逐渐完成的过程。实际上,恩格斯本人也更看重“公共权力”这个标准,认为“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1](P114) 关于“公共权力”的具体涵义,恩格斯谈到:“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1](P167)也即“公共权力”是一个实施强制行为的暴力机关。此外,“公共权力”还应是一个能有效行使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这是近年来人们较多注意到的一个问题。不少学者在其国家定义的表述中也突出了这一点。如美国学者乔纳森·哈斯把国家定义为“管理机构集中化、专门化的社会。”[9](P155)魏特福称国家为“专职人员的政体。”[5](P239)我国也有学者把酋邦和国家在政治技术上的区别看作是否“形式化”或“专门化”。[6]所以,完整地看,国家形成的标志在于是否出现了“与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而这种公共权力则具有强制性和专门化两个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