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托利认为,“宪政不是政治科学的传统主题,政治科学家也曾在一定程度上关心过宪政,他们或者倚重于作为学者个人先前所受的法律训练,或者倾向于认为,宪法制约与社会制约和政治多元主义制约相比,其作用较小,地位较次要,在前一种情况下,可以说他们对待宪政话题的态度属于传统的政治科学。在后一种情况下,我认为新的政治科学几乎没有条件来谈论这个问题”[1](第119页)。这里新的政治科学指的是行为主义政治科学。笔者以为,萨氏这个论断有失偏颇。宪政作为政治学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正引起人们日益广泛的关注。本文试图指出宪政理论所呈现出的一些变化。 (一)古典宪政理论 宪政的相关理论渊源或许至少可以上溯到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中对当时民主制度的描述早已为人所熟悉。在该书中,他所描述的政体也常被译为宪法[2](第275页)。不过,无论政体也好,宪法也好,它表明的都是一种权力的运行机制。在随后的中世纪,尽管是神权思想占统治地位,人们仍然可以体会到某种宪政气息。钱永祥指出西方宪政的发展“需以中世纪教会为起点”[3](第28页)。正如卡尔·J·弗里德里希所言,随着中世纪秩序的发展,一种对统治者滥用其受委托权的行为予以积极抵制的学说被广泛地确认[4](第19页)。圣人奥古斯丁提出双城论就表明在地上之国里人的尊严与权利是得不到保障的,统治者有可能滥用权力侵犯上帝的秩序。这时宪政开始拥有抵制专制权力、保障人的尊严的含义。中世纪后期意大利北部共和国的兴起又一次促进了宪政思想的发展。宗教改革期间,加尔文派发展了一种民众革命理论,认为民选官员和监察官员都可以拿起武器反抗他们的统治者”[5](第501-504页)。由于历史的原因,这些理论必然要汇入近现代宪政主义的洪流之中。 尽管有这些渊源,学术界一般把宪政思想的萌芽定位于资产阶级革命初期[6](第24页)。其根本原因是资产阶级为了自身的需要而主张对权力加以制约。虽然中国学术界有将宪政等同于民主政治的一种认识[7](第29页),但笔者仍倾向于从狭义上把民主和宪政分开来。一种理想的政制是民主和宪政的结合。而对宪政的分析也需要与民主相结合。 1.古典的民主理论。古典的民主理论即是近代民主理论,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卢梭、密尔等人。民主理论的核心是权力归谁行使的问题。以洛克和密尔为代表的是一种间接民主代议制理论。以这种理论为指导的资产阶级政府获得了成功,延续了几百年。而以卢梭为代表的直接民主制却没有成为现实,在西方政治思想上亦不占主流位置。代议制民主理论意味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是万物之灵长,是理性的动物,在近代国家产生以前,按社会契约论分析,已结为社会[8](第113页),但这个社会有种种缺陷,于是为了保障生命、财产和自由,人们结成国家。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委托,国家应遵照法律行事,尊重并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人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尤其是自由表达和结社的权利。代议制民主理论相信,人民不会自己对自己实行专制,要保障权利就必须参与政治,在国家规模较大的情况下,选举自己的代表并通过代表制定法律。选举是近现代民主的一个重要特征,一般采用多数裁决原则,选出的政府若违反契约,民众可以通过选举制度加以纠正。民主理论体现了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思想。 2.古典宪政理论。从最严格意义上讲,民主和宪政各自的涵义来源都有可能不易分清。但正如对民主理论有一个粗线条的认识一样,人们对宪政也有一个大致的认识。一般而言,宪政理论的核心就是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宪政本身意味着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从历史源头上看,其逻辑起点是近现代的人民主权说。由于人民享有主权,在选举代表参加国家管理时,实行的是多数裁决原则,这就有可能导致多数的暴政,多数人可能压迫少数人,更有甚者,多数可能会通过禁止言论自由等法律而推残民主本身,这就需要有对多数权力的制约,而设计一些政治制度来限制政治权力的行使就成为西方宪政思想上的突出主题[9](第27页)。近代宪政思想的主要代表者即是法国人孟德斯鸠,他在其经典名著《论法的精神》中系统论述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精神,认为,“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机关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会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就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10](第153页)。正是基于盂德斯鸠的指引,联邦党人才开创了人类第一个宪政样板,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建立了一个良好的政府,摆脱了依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政治组织的命运。 宪政理论不认为民主就能防止专制,虽然民主也尊重人类的价值和尊严。宪政主义对人的本性更持一种悲观的看法,人总是趋向于贪图并滥用权力,从而给人的权利尊严造成灾难。是故,要保障人的价值,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自由建构于权力之间势均力敌的相互斗争和对峙的基础上。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使得自由安然无恙。”[11](第312页)古典的宪政理论在20世纪又通过新的形式得到表达,只不过重点已转移了。20世纪以前的宪政理论强调的是国家机构之间的制衡,而20世纪则强调法治。迈克尔·奥克肖特、詹姆斯·布坎南、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和西奥多·洛伊被埃尔金选做这一方面的代表。之所以有这种重心的转移,是因为“立法实际上不仅是现代政府的一项重要活动,而且是使好的政府变坏的手段。现实的情况是一个干涉主义和政策导向的国家被一群急于利用公共权威以改善其命运的民众所驱使,因此救济的方法必须或者是抑制住颁布过多法律的倾向,或者是规定这样一些原则,这些原则能够区分真正的或良好的法律与只不过是把社会某些部分的选择强加给另外一部分之间的不同”[9](第30页)。这样,宪政的重心就落在法治上,政府必须制定并执行良好的法律才可以维护自由,保障人的权利。但它们都属于古典的宪政理论,因为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它主要寄希望于政府按预定的权力分立模式进行或实行法治,期望政府自己约束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