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代议民主制的理论与实践

作 者:
白锐 

作者简介:
白锐(1970-),男,贵州贵阳人,政治学博士,暨南大学行政管理系讲师,主要从事政治学基础理论及公共行政学研究。(暨南大学行管系 广州 510632)

原文出处: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内容提要:

关注代议民主制的理论基础和这一制度在世界主要国家的实践情形,是政治学关心的话题。代议民主制理论中内含着主权在民、个人价值、政治职业主义、全民利益等主要原则。西方代议民主制理论的发展经历了从古典到现代的演进历程,并且伴随着实践不断丰富和创新。代议民主制在当今存在着一些突出难题需要解决。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4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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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议民主制度,简单地表述就是指在一个政治社会中,人们通过自己选举出来的代表来进行政治事务的决策,或者表达自己的意愿且协调不同的利益,并在实质意义上对政治事务掌握控制权的这样一套制度。代议民主制本身不仅包含着政治学家们历经数个世纪而探索出的丰富的理论内涵,而且也体现出各国人民在本国政治发展过程中的所采行的各具特色的政治制度安排。代议民主制在经历了从古典向现代的转变以后,更显示出深厚的理论积淀,成为人类历史上所创造的最为显著的政治文明成果之一。

      一、代议民主制理论的基本原则

      代议民主制在制度上的实现,是种种复杂的历史和文化的原因促成,我们在研究制度的成因与建构方面,往往时常忽视,但同时其本身又是非常重要的,是代议民主制理论在人们的政治文化意识层面的核心价值准则,即支撑这一制度的一系列政治价值与目标。

      第一个准则是主权在民的原则。毫无疑问,代议民主制的问题是在建设民主政治这一大问题之下进行讨论的。言及政治民主的问题,源头可以上追到古希腊。学界一般都认为,民主的体制和民主的词源一样,发源于古希腊。“民主(democracy)一词首先出现于古希腊,源头出自希腊文demokratia,实由demos(意为‘人民’和‘地区’)与kratos(意为‘权力’和‘统治’)二词合并而成,其基本的含义就是‘人民的权力’、‘人民的政权’或‘人民进行统治、治理’。”[1]词汇的出现并非无源之水,它体现出,这种体制在古代社会已经初具雏形。可是民主这一政治学理念究竟是否从一开始即是一个可以被明确界定的概念,民主的观念和制度是否在历史上几乎一成不变地承袭下来,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不同的意见照例存在着,如乔·萨托利所言:“我们在希罗多德那里看到了与君主政体或寡头政体相对应的民治或多数统治政体。从那以后,尽管它被埋没了一个十分漫长的时期,却仍然是政治用语中的一员。但在如此漫长的生命过程中,‘民主’自然吸收了形形色色的意义,它们涉及到完全不同的历史背景,也涉及到完全不同的理想模式。”[2]他认为,古代的民主和现代的民主,其地理、人口、组织甚至价值都大相径庭。不过我们仍然有理由认为,代议民主制作为民主理念在近现代民族国家中的制度体现,其民主的精神在实质意义上如同“民主”这一词汇在词源意义上一样,同古代希腊保持了藕断丝连的联系。在最根本的意义上,无论是古代的还是现代的民主理念,都将这种决策体制的最终决定权归于全体民众。虽然现代的国家在幅员和人口方面都不可能象古希腊那样实行直接的民主制,但是根本的主权原则仍然是同样的。密尔在经典的代议民主制理论著作《代议制政府》中写道:“显然能够充分满足社会所有要求的唯一政府是全体人民参加的政府;任何参加,即使是参加最小的公共职务也是有益的;这种参加的范围大小应到处和社会一般进步程度所允许的范围一样;只有容许所有的人在国家主权中都有一份才是终究可以想望的。”[3]密尔这一段话,再清楚不过地表明,代议民主制体制的首要原则是要保证国家的主权充分持久地保留在全体民众手中。

      同第一个原则相联系,从洛克那个时代以来,关注实实在在的个人生存与福利的价值观在政治思想与政治制度中的地位已经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对自由主义者而言,一切制度都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一套政治制度背后应该体现出人们所珍视的政治价值。而代议制政府应该实现的政治价值之一就是国家政治生活当中普遍意义上的个人的中心地位。这一原则是前面所述的主权在民原则的延续,这个地方的个人不仅是指多数派中的个人,也是指少数派中的个人,它是不具有指向性的个人。具体而言,个人的价值表现为个人在生命与财产等方面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益,以及个人在意志表达上的充分自由;个人在公共生活中应该有不可侵犯的私人空间。正如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所言:“一个自由的社会与一个不自由的社会的区别即在于,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拥有一个明确地同公共领域(the publicsphere)相区分的公认的私人领域(a recognized privatesphere);并且,当个人处在私人领域当中时,他不能受到他人的指使,而只能被期望服从那些平等地适用于所有人的法规。”[4]主权在民的原则也正是具体地体现在对个人价值的珍视上面;反之,没有对人的个体价值的充分体认,主权在民的原则就只能是一句空话而已。

      第三个相关的政治原则是政治职业主义。在表面上,这个原则是和前面的两个原则相互矛盾的,然而仔细加以分析,不难发现,代议民主制的这数个政治原则是有深层的联系的。或许会存在这样的疑问:将政治职业化了的政府,无论它是否是代议制政府,会不会逐渐淡化了主权在民的原则,并进而逐渐淡化对个人价值的体认?卢梭的一段话充分表达了这种疑虑:“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在他们那短促的自由时刻里,他们运用自由的那种办法,也确乎是值得他们丧失自由的。”[5]梭的意思是说,如果没有随时地、直接地影响着实际的政治生活,人们就不能被认为真是自由的。但是,现代的国家已经不能再如古代希腊的城邦国家一样实行直接的民主制度,不仅是因为现代国家在地域和人口等等方面同古代国家相去甚远,而且从理论上讲,现代实行的代议民主政治制度中的政治职业主义有相当的优越性。人类社会的政治生活是纷繁复杂的,要认识并处理各类政治事件,需要相当的政治智慧。尤其是最近一两百年的科学与技术进步,社会与政治结构的分化与专门化,已经使得某些政治决策成为相当复杂和专业化的问题,毫无疑问,代议民主制的制度设计是将某一个国家中的政治智慧集中化了。再将每一个国家战略和政府管理的问题付诸全民决定,不仅在技术上趋于困难,而且难免在决策的质量上大打折扣。20世纪六七十年代后的美国甚至在国会内部成立了专门的小组委员会,以解决高度专业化的政治问题。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部也设有类似的专委会和特调委。又比如,代议机关在政治上的职业化将进一步改善立法当中的地域、阶级、种族等等方面的倾向性。我国学者早先也曾建议,将我国人大代表由兼职性质转变为职业化的人大代表,以使其在了解民情、接触社会与酝酿法案方面有充分的时间和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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